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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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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完善基层民主,真正实现村民自治,已成为共识,只是在修改方案上存在分歧(小改、中改、大改)。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农村集体组织包括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和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相应的组织法,实践中是否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与村民自治组织关系等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已经对基层民主的实现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产生障碍。因此,如何定性村民自治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成为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面临的前瞻性问题。本文以两者应该合而为一为出发点,阐述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具体问题。  相似文献   

2.
作为村民自治典型代表的村民委员会在现实中担当了村级政府的角色,负责管理所有农村社会事务,但目前农村实际上存有表现形态多样的村民组织,各村民组织设立目的差异必然致使其承担管理相关农村社会事务的职能,所以,实务中赋予村民委员会全面管理农村所有事务的村级政府模式与农村社会现实不符,应通过由各村民组织全体成员管理各自事务模式予以践行村民自治,以村民委员会为对象研究村民自治也就无法有力地解决村民自治过程中所出现的诸多问题症结。加之,借鉴城市社区建设经验而进行的农村社区试点建设中出现了农村社区职能与村民委员会职能一定程度上相互重复的现象,如此,就必须在废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基础上,再准确定位践行村民自治的各村民组织适用的法律。需注意的是,随着农村城镇化的推进、户籍制度的改制以及跨城乡的社会组织的出现,作为城乡二元分离产物的村民自治必将成为历史。  相似文献   

3.
所谓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指村民委员会或由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时,因在村民中分配不平等,致使不分或少分征地补偿款的村民与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之间引发的纠纷.因征地而补偿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青苗补偿费以及农民今后生活的安置费三种.土地补偿费是给集体的,安置费是补给以土地为唯一生活来源的村民,青苗补偿费是补给承包地的青苗所有者.实践中纠纷较多的是安置费的发放纠纷及青苗费的补偿纠纷.  相似文献   

4.
村党支部人员、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的下设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立法解释》所规定7种行政管理工作的,应当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标准应以其是否从事公务为标准,行为人无论具有什么身份,只要其依法从事公务,就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立法解释》规定的7种国家事务,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挪用公共财产的,应当认定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从事《立法解释》规定的7种国家事务之外的事务包括村自治事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利用职务之使侵吞、挪用本单位的集体收益资金的,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对同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不同管理事务的行为定性时,应当遵循刑法的谦抑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不应作为渎职罪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5.
建国以来,中国农村微观组织的变迁经历了“人民公社——村民委员会一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三种主要的模式,在这一过程中,全能型的农村微观组织形式被打破,经济功能分化出来,逐步演变为独立、合法的微观性经济组织。推进农村微观组织的功能的进一步分化,特别是培育农村政治性微观组织,分担和承接村民委员会无力完成的农村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  相似文献   

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态变迁与现实样态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态经历了合作化运动时期、人民公社时期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等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演变,其形态从初期的互助合作变迁为股份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实样态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农村合作社、股份制法人。不同形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密不可分,充分反映了我国不同时期经济形态的历史变迁。  相似文献   

7.
厦门郊区农村近几年来多次发生村干部集体贪污犯罪、村民群体上访事件,暴露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其中两委关系处理不当、村民自治流于形式、农民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决策监督机制不健全是主要原因。协调两委关系,认真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落实村民自治体制,走依法治村之路,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基本途径。  相似文献   

8.
要依法保障农村妇女成员资格并兑现土地与分配权,需要进行新的路径选择,从现行的将集体成员资格交给村民自治认定,转向通过国家立法予以认定,并将其纳入即将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推行以上政策有三方面的理由:其一,村民自治只能用于村集体的公共权力与公共事务,不能用于个人权利与身份认定;其二,农村离宗法宗族文化更近,离国家法律政策更远,农村的生活方式以父系血缘为连接纽带,以男娶女嫁为婚居方式,以男性财产继承为主轴,与国家法律精神存在对立冲突;其三,从将近百年争取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历史来看,我国妇女土地权益的推进始终在与乡村社会宗法文化进行博弈,当中国共产党面对宗法文化毫不退让,善于制定针对性的对策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运作机制时,就会遏制宗法文化并推进乡村男女权利平等的进程。基于以上观点,建议依法制定出明确、统一、可量化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标准;在立法的基础上强化政府部门的职责;明确政府行政权力与村民自治权力的边界与职能。  相似文献   

9.
村官是指在村委会、村党支部、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村基层组织中具有组织、管理、领导职权的工作人员。村官利用职务的便利,以明显低价处理村集体财产,从中收受贿赂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将村集体财产以明显低价处理给自己或自己的直系亲属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差额作为侵占数额。应修订现行刑法,增设第166条之一,将村官以明显低价处理村集体财产给亲友,没从中收受贿赂或没证据证实收受贿赂的,设置为犯罪,依照第166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10.
名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现阶段的集体经济具有与传统集体经济不同的法律内涵、多元化的形式特征以及独立自治的主体特性,其关键是建立了代表农民集体从事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并实际发挥经济和社会功能.同时,名村集体经济的实践也对国家相关立法的完善表现出了强烈的制度需求,亟需国家法律对集体经济进行准确定位,引导集体经济组织的规范设立,健全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完善集体土地和集体企业的经营体制,并以配套制度支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1.
论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及相互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是我国农村社会中并存的两种极其重要的社会主体。两者均以建制村或自然村为地域范围 ,以该地域范围内的农民为其成员 ,但两者的性质和职能却大相径庭。明晰两者的法律特征和职能 ,建构两者之间的共存关系 ,是推进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尽快实现农业产业化、农业生产集约化、农业经济市场化以及最终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2.
对北京市远近郊区五个农村社区村委会的调研说明,经济发展和民主意识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条件。经济层面主要在于集体经济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三个方面,经济的独立性决定了村民自治的必要性;意识层面则由于农村土地制度和农民的生产方式、二元化的户籍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使村民在心理上具有强烈的自治意识和要求,村民自治的组织体制和运作机制包括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前者指村民自治的组织体系,后者则是以“四个民主”为基础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13.
由于农民集体和集体所有权的性质模糊,以及《物权法》规定的集体财产所有权管理制度不切合实际,导致集体所有财产缺乏完善的权益保护制度。实践中集体财产经营管理人员缺乏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约束,经营管理人员侵害集体财产的情形时有发生。在农民集体财产被侵害而集体怠于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允许农民集体成员以维护集体权益为目的提起派生诉讼。未来立法应明确集体成员的派生诉讼权利,并规定农民集体成员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与诉讼费用负担、派生诉讼的和解与撤诉等问题。  相似文献   

14.
幸福社区是江西省内的一个普通农村社区,在集体经济薄弱,农民收入水平较低的情况下组建村民理事会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制度层面上推动了农民自主筹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真正实现了农民主体地位,完善了农村各项基础设施,提高了农民生活水平和乡风文明,实现了农民民主管理。幸福社区中蕴含的信任、互惠、网络等社会资本为村民理事会的良性运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15.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改革是目前学界关注的热点。笔者认为 ,我国物权法应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主体应界定为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所有权的行使应由经董事制改造后的村民委员会即村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 ,同时物权法应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予以充实  相似文献   

16.
论总同共有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总同共有指村、村民小组、乡等社区范围的居民全体为实现其共同利益对属于其集体所有的财产 ,共同为全面支配的权利。总同共有主体对总同共有财产享有管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总同共有权之实现 ,须依赖相关的权力组织、管理组织、监察组织及其职责分工与制衡机制。  相似文献   

17.
从村民自治的发展困境谈乡村治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1987年国家制定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来,我国的村民自治已经走过了二十余年的历程。村民自治作为农村基层民主制度不但体现了广的农民的利益需求,保持了农村的稳定,而且极大的推动了农村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如今的农村社会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作为人民公社替代制度的村民自治面对当前农村的一些新的问题,显示出了很多的无力,村民自治的发展似乎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在新时期村民自治制度出现了怎样的困境?现阶段乡村治理的走向?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做一简单的探讨。  相似文献   

18.
对于集体经济实力较为雄厚的农村,能否合理使用好村集体的资金,防范村干部以权谋私、贪污腐败,与村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北京农村虽然成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但是,在实践中,一些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流于形式、形同虚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其制度设计,以提升村级民主监督的层次和水平,加大村务工作的民主监督的力度,确保村民自治的民主性和实效性,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和谐稳定。本文以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为例,对如何加强北京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监督作用做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指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对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各方面事务进行自主管理以及享受利益的权利,包括自主管理权和经济分配权两个方面.成员权的确认以村民自治为原则,同时应赋予成员以行政、(准)司法等救济途径,以维护公平、公正.成员权的确认应当综合考虑户籍、住所、成员权刺义务、自治权等因素.文本对村民资格、成员资格、农村经济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概念作了区别.  相似文献   

2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立法的现实基础与未来进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推进农业现代化、推进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和保障集体成员权益迫切需要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中共中央与国家政策、地方实践与立法、相关理论研究已经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立法奠定了基础。《民法总则》以基本法律形式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提供了制度可能,但具体规则尚付之阙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未来立法,需秉持打造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民商事法律主体的理念,应该建构起以《民法总则》为基本依据,以特别立法为核心支撑的制度与规范体系,关键应该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别性"的制度设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采用法人形式以及采用何种法人形式应有多种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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