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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法官着力消解当事人的心理症结.提高判决的可接受性与消解法律纠纷同样重要。判决被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接受是和谐的基础.而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个案判决形成公正感.则是接受的前提。考察表明。对判决过程的感知与情感的认同影响人们对判决结果的感知与接受。心理学研究中的公正感理论为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提供了更清晰的理解图式及诠释依据.也为公正的求得提供了恰当的指引。在裁判活动中,应做到法律标准与心理标准的兼顾.通过掌握当事人的心理特征、强化司法调解、严格执行司法程序、努力追求实体公正、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吸收恢复性司法的有益思想等途径.提高判决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2.
调解这朵"东方之花"在建国后曾经十分绚烂,然而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快速发展,其很快受到了来自程序正义理念的冲击,民间调解能力急剧下降,而司法调解也同样受到"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等多方面的限制。但轻视调解的弊端很快显现,案件数量急增,法官疲于应对各类案件,由于法官司法理念与大众伦理观念的冲突,以及"萝卜快了不洗泥"、"执行难"等问题,当事人经常对法院的判决不理解、不接受,涉诉信访数量的上升同样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就个案而言,诉讼是否为最好的纠纷解决方式?现实使理论与实务界不得不重新审视调解的功能与价值,肖扬院长在亚太首席大法官会议上发表了题为《让"东方经验"重放光彩》的演讲,极具权威地肯定了调解的功能和价  相似文献   

3.
肖瑜 《中国审判》2011,(7):52-53
前几年听华东政法大学一位教授的讲座,讲了自己代理的有关公司僵局方面的一个案例,他对那个承办法官的判决很赞赏。虽然公司僵局案件很难办,法官在再三调解未成后,作出了一个在实践中行得通又让双方当事人接受的判决,教授由衷地称赞那是一个非常具有司法智慧的法官。这个称赞一直留在我的脑海里,以我个人的感知,这是对法官的最高评价。有感于此,我想以几个案例或者说是故事粗浅地谈一下法官的司法智慧这个话题。  相似文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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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通微信平台助力调解2014年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微信调解平台正式启用,有调解意愿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将可在该院法官主持下通过微信方式进行在线调解。微信调解平台实际上是劳动争议案件承办法官建立的专门微信账号。诉讼中,法官邀请双方当事人加入聊天群。在聊天群中,法官主要就调解方案等问题与双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共识后,法官将草拟的调解协议发至平台,由双方确认或提出修改建议。双方对调解协议共同确认后,法官通过平台通知双方到法院接受询问,签署谈话笔录、调解协议,并领取调解书、交接案款。  相似文献   

5.
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时期,司法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作为言辞说服艺术的调解,离不开修辞技巧的使用。法官在司法调解中合理使用各种修辞方法,既能够有效说服当事人顺利接受调解结果,又能够有效执行法院的社会治理功能,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但法官掌握调解和修辞技巧的能力,只是影响纠纷能否有效解决的一方面因素,更重要的影响因素是法官运用修辞调解纠纷的主观姿态。当务之急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升法官人格,确保每个法官都能秉承善意运用修辞调解纠纷,才能真正有助干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相似文献   

6.
"双主动"是指在民商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通过法官的主动提示或指导,促使当事人主动接受调解或履行法定义务,即通过法官的"主动"实现当事人的"主动"。  相似文献   

7.
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时期,司法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作为言辞说服艺术的调解,离不开修辞技巧的使用。法官在司法调解中合理使用各种修辞方法,既能够有效说服当事人顺利接受调解结果,又能够有效执行法院的社会治理功能,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但法官掌握调解和修辞技巧的能力,只是影响纠纷能否有效解决的一方面因素,更重要的影响因素是法官运用修辞调解纠纷的主观姿态。当务之急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升法官人格,确保每个法官都能秉承善意运用修辞调解纠纷,才能真正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相似文献   

8.
调解或者判决作为司法产品存在供求平衡问题,在宏观层面,调解、判决供给过量或不足,将扭曲司法资源的配置,导致司法无能或者司法失效;在微观层面,法官提供的司法产品不能满足当事人的效用,则或者走向强制调解,削弱其正当性基础,或者案结事未了,申诉上访不断。本文因此尝试在博弈论视角下探讨判调结合的纳什均衡状态及其形成条件。  相似文献   

9.
判决结论宣告了一种对双方当事人的未来将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可能生活。其中,应得可能生活体现了公平、正义等法律价值,因而是具有可接受性的可能生活。合理法律论证的四个构成要件是法官为当事人建构应得可能生活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逻辑依据和制度保障。能否满足当事人需要以及当事人需要是否具有正当性,分别是当事人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社会公众判断司法判决是否具有可接受性的标准。批判性检验可以帮助人们发现和排除司法判决中存在的各种形式谬误或实质谬误,降低当事人获得正义对运气的依赖,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被强制执行的司法判决同样具有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法院调解这一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重新受到了司法实践的高度重视。在对调解制度所具有的重要功能和价值有了深刻认识的基础上,法官们更加积极地、主动地、真诚地开展调解工作。但是,与法官的调解热情高涨所不相协调的是,很多当事人已经不再乐于接受调解,特别是在商事审判  相似文献   

11.
金炼 《法治研究》2007,(10):38-43
调解或者判决作为司法产品存在供求平衡问题,在宏观层面,调解、判决供给过量或不足,将扭曲司法资源的配置,导致司法无能或者司法失效;在微观层面,法官提供的司法产品不能满足当事人的效用,则或者走向强制调解,削弱其正当性基础,或者案结事未了,申诉上访不断。本文因此尝试在博弈论视角下探讨判调结合的纳什均衡状态及其形成条件。  相似文献   

12.
唐延明 《行政与法》2012,(5):102-105
鉴于诉讼调解在彻底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方面确实具有判决难以比拟的优势,诉讼调解在司法政策上得到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受到欢迎,具有足够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但是,我国原有制度已经为法官优先选择调解提供了充分的激励,在此基础上再大力强调调解,采取多种措施激励法官调解,有可能会造成诉讼调解过度化乃至强制化的局面。这种局面不但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司法权威,阻碍我国的法制建设,也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因此,必须谨防诉讼调解过度化现象的产生。  相似文献   

13.
正调解即"调而解之",法官通过居间协调促使当事双方互谅互让,与判决相比,更容易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可,从而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综合效果。然而,审判实践中,众多的调解案件虽然"表面看起来很美",但却存在诸多履行不能或通过强制才得以履行的情况。众所周知,判决案件执行难是困扰法院的一个老大难问题,然而,调解案件执行难却令人难以接受,由于调解多数情形下需原告作出适当让步,甚至在执行中还要进行二次"权利让渡",结果只能是案子结了,事却没了,更谈不上人和,浪费较  相似文献   

14.
诉讼调解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和结案方式。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十六字民事审判工作原则,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正确把握调解和判决关系的基础上,加大诉讼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力度,引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  相似文献   

15.
“调审分商论”认为,我国诉讼调解制度内含调解与判决之间的矛盾,存在结构性缺陷,故应将调解从审判制度中分商出来。本文的分析说明,诉讼调解制度中的法官自由裁量与依法审判、当事人的自愿与法官强制、让步忠诉与权利保障之间的矛盾关系,是否就是诉讼调解制度在实践中异化的原因.是值得追问的。  相似文献   

16.
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再思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取与舍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曾经得到西方国家的肯定并被誉为“东方经验”而加以学习借鉴。然而在审判方式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有的法院提出“强化审判、弱化调解”的改革思路,片面强调快审快结和当庭宣判率,重判决与轻调解的倾向已经显露。法官在审案中注重的是公开、公正、高效,和风细雨、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逐渐被忽略,民事诉讼调解率大幅度下降,而高判决率所引起的上诉多、申诉多、执行难等问题不仅使法院工作陷于负重与被动,同时也增加了当事人对法院工作方式简单化、办案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7.
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并不意味着调解万能,其意义在于进一步促进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并适应社会需求,在刑事、行政领域引进协商性因素。在民事诉讼中,调解优先符合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处分权优先于公共利益考量,除法律明确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外,调解与协商和解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法官的义务和责任,一般不能因公共利益而否定或限制调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制约、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职权的结合、相应的救济机制等,可以保证调解的正当性和效益。同时,诉讼调解必然以判决作为后盾,调判结合并非选择性安排,而是司法诉讼制度的必然。从实务角度出发,准确把握调判结合的原则和尺度、规避调解风险至关重要。从长远的发展而言,调判结合仍可进一步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多元功能和价值。  相似文献   

18.
编辑同志: 有的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在当事人不自动履行,需由法院执行时,不论在执行中是否有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一律向当事人收取申请执行费,笔者认为,这种作法是不适当的。 《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这已清楚说明,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  相似文献   

19.
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的数量和调解率,已成为基层法院实践司法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和任务。法院通过调解结案,对内降低了判决率、上诉率和发回改判率,对外减少了当事人累讼,申诉、信访等现象也得到有效控制,有力地保证了社会和谐氛围的形成。民事调解的“瓶颈”人民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一个共识,诉讼费用的承担在民事案件处理中已成为阻碍调解成功率的“瓶颈”。致使许多民事案件,法官虽投入了很多时间和精力,努力促成了主要权利义务通过调解协议来确定,但仅仅因为诉讼费用的承担达不成一致意见,致使调解成果“泡汤”,法官…  相似文献   

20.
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   总被引:34,自引:0,他引:34  
能动司法和大调解对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具有重要、现实的社会和政治意义。但由于社会的陌生化,非商事纠纷的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下降有必然性;应注意从边际成本收益的视角全面理解和把握审判和调解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层级法院的社会效用,充分发挥不同法官不同的判决或调解才能,重视判决相对于调解的制度收益,应避免意识形态化地强调判决或调解的优先性和单一评价标准。应采取多种措施改变相关行为人的激励,促进纠纷的有效解决,但必须注意避免能动司法可能引发的不利司法实践和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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