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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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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怀和帮助艾滋致孤未成年人,不仅要关心他们的生活与学习,也要关心他们的心理健康,使他们能够调整自我,增强心理承受能力,克服种种身体和心理障碍,健康地融入社会。对艾滋致孤未成年人进行抗逆力培养,有助于他们摒除或缓解外界压力,重树对自身、对生活及对外界的信心。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的对策。因此,我们需要从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犯罪心理入手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3.
"寓教于审"贯穿于庭审的全过程,庭审教育作为未成年人刑事庭审程序的重要一环,与圆桌审判具有共同的人文关怀,两者蕴含着"寓教于审,教罚结合"的理念,承接着国家监护与未成年人福利的理念,承载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理念。而通过问卷调查、访谈座谈及影响性诉讼案件的实证考察,可窥见,圆桌审判的适用范围过窄,呈现出形式化与虚无化,欠缺专门法庭等基础性设施;庭审教育则重形式而轻实质,沦为"一句话教育"。针对践行困境,应当建构以圆桌审判为中心的多元庭审模式,创设层级化与多样化的未成年人审判机构,注重庭审教育的"量"与"质",以实现未成年人优先保护与特殊教育之程序初衷。  相似文献   

4.
关怀和帮助艾滋致孤未成年人,不仅要关心他们的生活与学习,也要关心他们的心理健康。使他们能够调整自我。增强心理承受能力。克服种种身体和心理障碍。健康地融入社会。对艾滋致孤未成年人进行抗逆力培养。有助于他们摒除或缓解外界压力。重树对自身,对生活及对外界的信心。  相似文献   

5.
谢炳春 《职业》2007,(33):33-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的对策.因此,我们需要从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犯罪心理入手进行分析,探索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6.
王清 《现代交际》2014,(10):13-14
未成年人由于年龄、智力、认知能力有限,他们在遇到危险时的分析和判断能力以及自我救助能力都是有限的,这就要求我们应借助社会以及政府等多方力量关心和帮助未成年人,应主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我国每年约有55000名未成年人意外死亡,未成年人的意外死亡占近80%的是农村地区。强奸、淫秽、贩卖、滥用、放弃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构成威胁的罪魁祸首,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问题令人担忧。尤其是对于"特殊未成年人"群体要重点关心和爱护。建立未成年人专门的保护机构是当务之急。虽然近年来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和成就卓著,但也有一些缺点,需要加强执法力度,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使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保护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实际中充分发挥其作用。  相似文献   

7.
成云 《现代妇女》2013,(11):70-70
未成年人犯罪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违反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应予以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度最高的问题之一。任何现象都有其存在的原因和条件,未成年人犯罪也有其原因,包括自身原因、家庭原因、学校原因、社会原因等。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我们应采取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会预防以及司法预防等多种预防方法,以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相似文献   

8.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妇联儿童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参与实施《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积极牵头家庭教育、配合学校教育、参与社会教育,着力维护儿童  相似文献   

9.
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战略工程"、"民心工程".紧紧抓住未成年人"只知相争,不知相让"的内在矛盾,进行忠恕之道教育,弘扬中华美德,使孩子们从小懂得做人之本,行人之方.这是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根本要求和重要内容,我们应积极地尝试.  相似文献   

10.
随着社会发展,未成年人犯罪出现年龄趋于年轻、犯罪类型多样以及犯罪手段残忍的特点,其中让人们更加关注的是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承担问题。然而,目前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最低为14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无论其犯罪危害性大小以及犯罪手段的残忍与否都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这一问题值得我们深思。本文主要从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制度出发,分析当前制度,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随着社会的发展,自媒体超越传统媒体成为现今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对未成年人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带来高效便捷的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犯罪类型即利用自媒体侵犯他人权益,未成年人更是遭受侵害的主体之一。而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虽是有法可依,但在自媒体领域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却相对零散,没有形成完整体系,并且学术研究稀缺。在自媒体背景下,我们应该加强教育引导,明确媒体平台的责任规制,同时填补立法空白,并加之技术条件的辅助,多举措并举,从而构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的完整体系。  相似文献   

12.
近些年来,我们推崇全民阅读,其中家庭阅读推广成为我们推广的主流方式,家庭阅读推广主要针对的服务对象是广大的未成年人读者,推广家庭阅读是实现全民阅读的重中之重。我们在做好基本馆务工作和读者服务的同时,可以引导未成年人读者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并利用我们的读者资源把我们的理念带入家庭中,真正实现家庭阅读推广。  相似文献   

13.
一、本章知识结构框架圈 二.本章考点分布与分析 考点1:儿童的概念与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但是根据儿童心理、生理、社会发展的特征以及我国儿童工作的具体情况,我们将儿童的年龄界定为0~14岁.  相似文献   

14.
《中国社会导刊》2011,(7):48-51
一.本章知识结构框架图 二、本章考点分布与分析 考点1:儿童的概念与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但是根据儿童心理、生理、社会发展的特征以及我国儿童工作的具体情况,我们将儿童的年龄界定为0-14岁。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率持续上升,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已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群体。出于为四川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法提供实证依据的研究需要,对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四川某县未成年人犯罪实例进行数据调查、典型案例采样与分析和重点访谈调研,积极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剖析解读未成年人犯罪动因,多种渠道发力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率,防止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从而有效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16.
我国和谐法治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已经有了诸如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对象的全面化、政府为主保障儿童权利等方面的发展,但也仍然存在少年司法依附成人模式、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没有形成独立的体系等不足.未来应当完善适合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实体法、程序法,健全少年司法的法律体系,补充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规定,明确未成年人权利主体地位,构筑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权利的法律信仰,以确保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相似文献   

17.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思路与建议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未成年人保护法》列入近期修订计划。建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树立保障未成年人自然成长的权利、创造未成年人自然成长的健康环境、预防和惩处有害于未成年人自然成长的行为的基本思路,祛除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未成年人客体化的“塑造论”痕迹。年幼青年与未成年人并无本质之别,也需要法律的特别保护,本次修法宜将““未保法””的保护对象适当延伸至未满22周岁之年幼青年。我国宜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少年司法法》三法衔接有致的、和谐统一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基本架构,这是修法宜确立的前瞻性思维。“未保法”宜打破单纯的空间式保护法典结构,在内容选择上应注意与《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现有法律相协调,合理界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空间。  相似文献   

18.
从近3年我国查获的未成年人吸毒情况来看,未成年人吸毒现象出现了总体数量增长、地区分布集中、毒品种类变化等特点。这些变化特征表明:未成年人吸毒的总体风险上升、不同地区的吸毒风险不同,不同毒品类型的风险存在差异。从未成年人的寄存空间来看,未成年人的吸毒风险主要存在于家庭、学校、社会三个方面,并会随着条件的转变而发生变化。对未成年人吸毒的风险防控应当从未成年人自我控制和环境控制两个层面进行构建。  相似文献   

19.
未成年人是家庭和国家的未来,其健康成长离不开良好的监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主要是其父母或者关系密切的人,正是由于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最为亲密,所以公众对监护人的监护失职行为没有足够的敏感度,因为我们任凭本真的内心相信最亲密的监护人会保护好未成年人。但是,现实中由于监护人失职导致未成年人伤亡的事件频发。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李铀牵头,并联名曾蓉、刘建军等13位全国政协委员,向本次政协会议提交了《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的建议》,呼吁追究失职监护人的责任。该提案表明,我国儿童的第一死因是意外伤害。中国每年近1000万的孩子受到意外伤害,其中重伤及残疾者超过100万,死亡儿童达到10万,平均每天死亡270余名。[1]而这些伤害事件中,大多数与监护人的监护失职直接相关。  相似文献   

20.
加强国家对未成年人监护的干预力度,是有效保障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需要。在当前国际社会呈现未成年人监护公法化的发展趋势下,考察国家对未成年人监护公权干预的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分析我国现行立法对未成年人监护公权干预之不足有重要意义。同时,可以借鉴法国、德国、日本、瑞士四国未成年人监护公权干预立法情况,提出区分亲权和监护、设立国家公权监护主体、设立未成年人监护监督机构等建议,以期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公权干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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