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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主义视角下“赛家鑫”案再审问题之剖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赛家鑫案二审改判死缓,并不是法官个人废除死刑的理念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结果,而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与刑事政策依据。拿药家鑫案与李昌奎案比较以支持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实质主义思维,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法治精神。赛家鑫案再审违反了罪刑法定主义:该案再审程序的启动缺乏法律依据;企图加重再审中被告人刑罚的做法不仅仅在理念上违反了罪刑法定主义,在法律上也违反了我国政府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宪法中的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之规定;死刑案再审程序,明显带有重刑主义的色彩,实际上异化为单向追求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序。赛家鑫案启动再审程序具有极坏的破坏法治的示范效应:过去的或者未来的死缓终审判决将不断地被推上前台,要求启动再审,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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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李昌奎再审被改判死刑,由来已久的死刑存废之争又在个案上被点燃。在大洋彼岸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2年福尔曼案中确定死刑违宪,后又在1976年格莱格等案中确定死刑合宪。半个多世纪以来,死刑案件始终困扰着美国最高法院,让大法官们不断地审视着一场又一场“国家对一个公民的战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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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美国刑事司法历史中,联邦最高法院以判处死刑违宪作为理由,因而驳回下级法院判决的第一件判决是:1972年6月以违反联邦宪法修正案第八条关于"不得处以非常残酷之刑罚"为理由,驳回了有关州判处弗里曼死刑的判决。弗里曼判决当时,美国完全废除死刑的州为9个州(密执安、威斯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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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刑的存废是近几十年来一直在世界各国学界,实务届乃至社会中探讨的一个重大的问题。随着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废除了13个死刑罪名,又掀起了我国新一轮死刑存废的热烈讨论,众多学者已经从不同的角度切入尤其对现阶段我国死刑制度的宪法控制方面进行了深度的思考。本文从死刑与生命权的关系角度出发,试通过探讨三个方面的问题:宪法对生命权的保护从何体现?如何理解死刑在宪法中的体现?死刑制度与保护生命权究竟有无冲突?进而得出我国死刑是否应该废除的一些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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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死刑并最终废除死刑,关系到公民生命权的保护,是人权保护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内容之一。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写入我国宪法,对仍然实行死刑制度的我国来说,死刑制度是否违宪,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宪法学问题。废除死刑是世界各国对生命权保护的最终目标,但因各国国情的差异,死刑制度仍然存在于部分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在"杀人偿命"的观念根深蒂固的我国。在我国彻底废除死刑制度的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更应该在宪法上对控制死刑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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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76年美国最高法院批准恢复死刑以来,美国已有87名死囚被证明无罪而获得了自由。然而,由于没钱挖掘新的证据,因此没人知道究竟还有多少无辜的死囚深陷于极度的恐惧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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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is Harris 《Journal of Arts Management, Law & Society》2013,43(4):727-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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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和司法实践的难题,我国《民法通则》明确否认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使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缺失。当胎儿遭受不法侵害时,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其对加害人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显然违背了民法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不利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如果赋予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则与我国《民法通则》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应当充分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广泛吸收学者先进的立法建议,采取附解除条件的总括保护主义立法模式,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以强化对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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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体化是使城乡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方面协调发展的过程,系统庞杂、内涵丰富。检察机关服务城乡一体化既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和“三项重点工作”的落脚点。当前,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应在完善组织机构、履行检察职责、健全工作机制等方面不断探索,为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提供切实可靠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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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M. Rabban 《Law & social inquiry》2003,28(4):116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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