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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现有的国际专利分类体系已无法满足专利审查的需求,因而产生了欧专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发起的双边分类体系——联合专利分类(CPC).分析了CPC的产生、描述了CPC的分类特点及检索入口,最后通过网络通信领域的案例介绍了如何进行准确分类,从而对专利申请的分类和审查提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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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部门与实务界针对《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修改不得超范围”原则一直存在较多分歧与争论,并且上述分歧及矛盾在某种程度上并未得到有效解决.从专利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及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两个层面出发,对若干实际案例做出具体分析,目的在于表明上述分歧及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双方可通过在审查意见及意见陈述中合理运用专利法第33条以使申请人的利益得到切实维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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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研究了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的要求,并基于对典型案例的分析,从立法宗旨和节约审查程序的角度对申请人在答复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进行了深入剖析,给出了审查员在不同申请中对相同修改方式的处理方式不同的原因,并给出了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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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放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修改方式,主要出现在化学领域以及涉及数值范围的修改。《专利审查指南》对于涉及数值的放弃式的修改是否超范围的问题做了规定,《审查操作规程》中也对具体"放弃"式的修改进行了补充说明和解释。但是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如何判断何为"放弃"式的修改,以及判断该"放弃"式的修改是否超范围一直是个难点和热点问题。尤其对于非数值式的"放弃"式的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专利审查指南》,《专利审查指南》和《专利操作规程》中并没有相应的处理方法,根据一个实际案例的审查以及复审过程浅谈关于"放弃"式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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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掌握单一性的判断方法对于提高专利申请撰写和审查效率具有重要意义。针对《专利审查指南》关于不同类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单一性的判断原则的表述,本文结合两个案例,对不同类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单一性与其引用关系的内在联系进行分析,并对《专利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表述提出了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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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专利审查部门与实务界针对《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修改不得超范围”原则一直存在较多分歧与争论[1]。例如,关于立法目的之争,关于何为“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之争等,并且上述分歧及矛盾在某种程度上并未得到有效解决。笔者从专利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及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两个层面出发,对若干实际案例做出具体分析,目的在于表明上述分歧及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双方可通过在审查意见及意见陈述中合理运用专利法第33条以使申请人的利益得到切实维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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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应云专利审查的发展趋势,提出在现有专利审查平台中引入远程服务系统,利用远程服务及时、高效的特点,简化现有数据错误反馈流程,在线解决专利审查员所遇到的各种问题,提高专利审查员的工作效率,节约办公成本,符合云专利审查解决方案的预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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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像通信领域案例的互联网检索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首先介绍了图像通信领域的发展趋势,同时分析了互联网检索在技术研发、专利预警和专利无效诉讼阶段的重要性;然后根据实际案例,使用包括谷歌学术和微软学术在内的两个检索工具进行检索演示;最后介绍中国专利查询系统的使用,帮助社会公众了解其关心的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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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接近现有技术是评价发明创造性和保证授权发明权利要求稳定性的关键因素,通过比较欧洲专利局、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对一个同族案件选择不同的现有技术,得出了不同的审查结论,探讨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取对审查结果的重要影响,并提出了基于发明要素来构建语义检索式、定位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检索策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