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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明确的规定了民事诉讼中,诉讼方和反对诉讼方的证明责任分配。这种原则性的规定有助于解决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问题。本文主要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责任分配进行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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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新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证明标准是证据法中的核心和灵魂,对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问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高度盖然性作为某些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事实上,在所有的民事案件中都适用该标准是不合理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可以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一)从立法上对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二)制定统一的《证据法》规范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三)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实现多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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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妨碍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诉讼平等原则,侵害了他人的诉讼利益,但是我国的立法和理论研究都有不足之处,亟待解决。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证明妨碍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以构建我国的证明妨碍排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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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论在诉讼证明问题上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认识论在诉讼证明问题上是有效的 ,但其合理使命限于阐明诉讼证明的本性如何 ,以及由此本性所规定的诉讼证明的方法 ,诉讼证明的本性及其方法规定了诉讼证明可能达到的程度。诉讼证明的认识论因素规定了诉讼证明不包含任何绝对客观的规定在自身之中 ,所能达到的只是使人建立确信 ,作为政策选择的证明标准只能在此前提下予以设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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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不仅关涉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之间的平衡,而且反映一国检察制度及其运行的基本特征.对我国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的把握必须考虑我国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和任务兼顾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诉讼目的以及诉讼的阶段性要求.我国现行立法将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完全等同于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之规定欠妥,但我国也不应当采用西方国家"更大的可能性"等较低的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而应采取"检察机关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这种较高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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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鸿雁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7,(1)
长期以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众说纷纭。但是,学界一直尚未有从证明责任基本理论角度专门探讨该问题的文章。笔者试从基本理论出发探讨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据此对我国相关立法规定提出了质疑和合理化建议,深入探求了因果关系推定时的证明责任归属,主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以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对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责任应当由加害人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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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证明标准的思考——以刑事证明中的可能性和确定性为视角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证明标准是我国刑事证据理论研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从英美法和大陆法关于刑事证明标准的规定看 ,证明标准的层次性或差异性主要从诉讼阶段、证明对象、证明主体等三个方面得到了体现。对不同程度的证明标准的划分 ,以实证主义哲学中的可能性和确定性思想为主要的认识论基础。证明标准的立法表述 ,既要做到准确传递有关可能性或确定性程度的信息 ,又要做到容易为人们所普遍理解和接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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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视野中的证据相关性--以刑事诉讼为中心的比较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证据相关性是证据法学中的一个基础性问题,然而,我国学界对此却还缺乏较为深入的研究,相应的也存在着一些似是而非的说法。如果将证据相关性放在证明标准的视野中进行审视,在证据相关性的概念内涵、知识建构方式及其法律控制三个方面,中国与西方国家在法律上有着根本的区别。中国未来的证据立法应在重构证明标准的前提下,展开对证据相关性规则以及与此有关的诉讼规则的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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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与刑事审判程序不同,它更加重视当事人双方自由选择的意愿,不能忽视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这两个证据法中的基本问题。在实践占主导地位的司法调解模式下的刑事和解作为审判前程序,由检察机关主持,包含加害方自愿认罪和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两个阶段,蕴含着刑事和民事两种不同的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应当参照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规则,明确刑事和解程序中的证明责任主体、分配规则以及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这有利于刑事和解顺利开展,达到案结事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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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与刑事审判程序不同,它更加重视当事人双方自由选择的意愿,不能忽视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这两个证据法中的基本问题。在实践占主导地位的司法调解模式下的刑事和解作为审判前程序.由检察机关主持,包含加害方自愿认罪和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两个阶段,蕴含着刑事和民事两种不同的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应当参照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规则.明确刑事和解程序中的证明责任主体、分配规则以及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这有利于刑事和解顺利开展,达到案结事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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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且中国公证协会已于2003年加入国际公证联盟,基于我国的公证制度大体上属于大陆法系,公证理论界在谈到公证的形式证明时往往重点着眼于撇清我国和英美法系的不同,认为我国的公证文书不能采用形式证明的方式,而应严格采用实质证明的方式,或者认为即使采用了形式证明的方式,也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形式证明有着本质的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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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和证明评价三种证据法上的制度之间存在着互动与制约的关系,对其中一种制度的操纵,可以影响到另外两种制度的效果.就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关系来看,法官对证明标准把握的不同,将会影响到当事人对主观的证明责任和客观的证明责任的承担,并且客观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功能逐渐趋同,都在为法官提供裁判的方法.就证明标准和证明评价的关系来看,证明标准设置的高与低,决定着法官证明评价的难与易,反过来,法官又可以通过证明评价来提高或者降低证明标准.就证明责任和证明评价的关系来看,法官通过证明评价活动对证明标准进行操纵,其最终结果将影响到当事人承担的主观的证明责任的轻重,同时将影响到客观的证明责任的分配.从制度上协调和优化三者关系的基本思路是从两个方面相向展开,一是使制度的设计更加贴近我国的实践,二是使实践的操作更加符合制度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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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两者含义基本相同,且可以通用、互换,但实际上两者的内涵并非等同,不能简单地将两者作为相同概念混用。虽然分析哲学有这样的箴言:词没有固定不变的含义,它的含义取决于具体语境的上下文对它的具体委托是什么。但是作为法律术语,若唯以通过分析上下文方能确定其含义,难免会在学术讨论中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和麻烦,甚至会在写作中因断章引用他人词句而导致己文辞不达意。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对证明责任及其相关概念争议的分析,探究证明责任的具体含义,并反思我国民事证明标准的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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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审理时,不在场证明是律师反败为胜的最佳工具。但如何证明不在场,却不是那么容易。本文即欲探讨,关于不在场证明到底如何论证,并以台湾地区“南回铁路翻车案”为核心,来说明不在场证据的证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