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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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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工信部原[2021] 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现将修订后的《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21年7月2日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控"两高"项目建设,进一步巩固水泥、玻璃行业去产能成果,依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 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2.
《江西建材》2022,(1):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操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相关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相似文献   

3.
<正>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没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部署,继续做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工作,严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现将《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印发你们,青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4.
正工信部关于《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于2017年12月31日出台以来,在水泥行业引起了巨大反响,不足半年时间,以各种形式的产能置换在建或拟建生产线已达数十条,给行业化解产能过剩的前景蒙上了阴影。水泥产能置换(包括异地置换)是否弊大于利?《实施办法》以推动技术进步,优化结构布局为由,  相似文献   

5.
正我国当前水泥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大量的落后产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泥行业的整体水平。因此,为了淘汰落后产能和缓解产能严重过剩的局面,工信部先后出台了《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和《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文件。《实施办法》中明确提出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原则是:有效压减水泥熟料过剩产能,推动技术进步,加快  相似文献   

6.
正7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通知,明确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按照《办法》要求,所有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必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置换。《办法》明确,对光伏玻璃产能置换实行差别化政策,新上光伏玻璃项目不再要求产能置换,但要建立产能风险预警机制。  相似文献   

7.
正一、为什么要修订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一是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明确规定:"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确有必要建设的新项目,必须按照等量或减量的原则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相似文献   

8.
《居业》2015,(8)
<正>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部署,继续做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工作,严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4月20日工信部印发了《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置换产能确定、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置换方案内容和确认、置换方案监督落实、附则6章20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相似文献   

9.
<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严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现就做好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工作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产能置换工作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是加快淘汰落后产  相似文献   

10.
正工信部原[2017]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号)、《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部署,严禁钢铁、水泥和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继续做好产能置换工作,根据产业  相似文献   

11.
《居业》2021,(8):1-2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控"两高"项目建设,进一步巩固水泥、玻璃行业去产能成果,依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 ]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 ]34号),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2.
《居业》2021,(8):3-4
一、为什么要修订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产能置换是利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动水泥玻璃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的有效手段.《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 [2017]337号,下称《置换办法》)自2017年底发布实施以来,执行总体情况较好.通过产能置换严禁新上扩大产能项目,有效遏制产能无序扩张,对化解过剩产能、调整产业布局、推动兼并重组、提升技术装备水平、节能减排等方面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3.
信息汇     
正工信部发布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1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18年严禁钢铁、水泥和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继续做好产能置换工作。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置换比例要继续执行不低于1.25∶1的要求,其他地区由等量置换调整为减量置换。对于被置换的落后产能,实施办法规定,钢铁"新  相似文献   

14.
正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发布《关于全面取消32.5强度水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推动青海省水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化解水泥过剩产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要求,结合青海省实际,经研究,  相似文献   

15.
《建材发展导向》2018,(4):13-15
正第一条为了有效压减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过剩产能,推动技术进步,加快联合重组,优化结构布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所有制水泥、玻璃企业新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和已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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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效压减过剩产能、产能置换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办法,工信部在2017年出台了《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目的是有效压减水泥熟料过剩产能,推动技术进步,加快联合重组,优化结构布局。但利用《实施办法》新建项目又带来了有效产能增加,更不能排除近年部分因产业政策已终止的项目"借尸还魂",死灰复燃,借用产能  相似文献   

17.
正一、为什么要修订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产能置换是利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动水泥玻璃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的有效手段。《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 337号,下称《置换办法》)自2017年底发布实施以来,执行总体情况较好。通过产能置换严禁新上扩大产能项目,有效遏制产能无序扩张,对化解过剩产能、调整产业布局、推动兼并重组、提升技术装备水平、节能减排等方面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8.
正本刊讯8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坚决遏制水泥、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通知指出,《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通知》(发改产业﹝2013﹞892号,以下简称《通  相似文献   

19.
正(2017年12月11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文件精神,实现水泥行业"十三五"期间的去产能、调结构、稳增长、增效益的目标任务,为加快推进水泥行业产能利用率的稳步提升,根据2017年3月中国水泥协会组织的昆明C12+3峰会《共识意见书》之决定,成立水泥行业去产能领导小组,并由去产能领导小组牵头组织起草《水泥行业去产能2020行动计  相似文献   

20.
《江苏建材》2017,(1):5-6
苏经信材料[2016]852号各相关设区市经信委、环保局:我省是水泥工业大省,“十二五”以来,水泥产量一直居全国第一。当前,我省水泥产能严重过剩,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错峰生产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6]351号)文件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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