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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取缔的法律属性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学术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论。作者认为,争论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是取缔基础理论的研究不足和取缔研究方向的偏倚。因此,本文在分析取缔与禁止性规范、行政许可的关系,阐述取缔对象的概念、取缔目的行为系统及其之间的关系问题后,提出取缔的本质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行政强制,而是有权行政机关对取缔对象存在的否定意见表示,并通过综合运用行政强制(查封、暂扣)、行政处罚(收缴、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命令(公告禁止)等多种行政行为组成的取缔行为系统,以实现否定取缔对象,恢复、稳定和延续法定行政管理秩序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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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是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法定职责之一。然而,长期以来取缔的法律属性却始终存在着争议。在《行政强制法》出台后,厘清行政机关取缔的法律属性,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必要之举。本文通过分析认为,取缔的法律属性既不是行政强制措施,也不是行政强制执行,应属于一种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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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取缔行为的涵义及性质是行政法学界争论非常大的一个议题,本文在前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对行政取缔的含义及性质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认为行政取缔是指享有行政取缔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稳定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采取剥夺财产性的手段及其他手段,对非法组织、无证经营行为和其他严重违法行为予以取消、禁止或终止,使其从事实上或法律上予以消灭,不复存在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取缔的性质是一种结合性的行政强制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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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分析和评价有关行政取缔性质的不同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取缔行为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特征。并结合现有立法,澄清了对相关法条的错误理解,认为现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取缔行为应理解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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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行为的法律属性探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相当一部分行政法律规范规定 ,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未取得许可而从事某项活动的予以取缔 ,但取缔行为的法律属性则众说纷纭 ,取缔行为的法律属性不能到位 ,则必然影响执法质量和难以收到预期的社会效果。通过对取缔行为各种观点的评析 ,可以认为其具有行政处罚的法律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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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取缔是行政机关在经济和社会管理活动中打击非法组织及非法经营行为的常用手段。但行政取缔法律属性不清、法源位阶过低,极易游离于法律规制之外。为了将取缔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应当以《行政强制法》的实施为契机,对有关取缔活动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梳理和制度检视,以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判断其今后的路径走向。鉴于取缔本身缺乏统一模式与实质内容,其不构成一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取缔"两字不宜作为法律术语继续出现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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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经济和社会管理活动中通过取缔活动打击了一系列非法组织、非法经营行为和非法市场,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秩序。但行政取缔名目繁多、属性不清、执法混乱,极易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规定权、实施权和实施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取缔活动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据此接受梳理和检阅,以其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决定今后走向。鉴于取缔本身缺乏统一模式与实质内容,不构成一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取缔"两字不宜作为法律术语继续出现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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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法律法规中取缔属性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取缔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已被广泛应用于诸多的卫生法律、法规之中,但由于对取缔属性的理解不同,加之没有相应的立法解释和相对统一的行政解释。在其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笔者通过对现行卫生法律、法规中设定取缔的法律条款进行比对,从行政法学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取缔属于行政处罚,不是行政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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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5,(6):14-27
强制执行力是行政取缔在实证中呈现的最重要显性特征之一,对其正当性的解读有助于从法理上厘清取缔的内部权力构造,即存在对行政机关的实质性"包裹授权",包括授权做出行政禁令及禁令之即时强制执行,二者共同诠释了取缔非制裁性、终局性和实效性等权力特性,非仅为执法目的的宣示。此为我国取缔的法律治理指明了路向。基于新时期"管理与预防、控制"等"管控"价值的需求,取缔作为聚合了意思行为和实力行为而"处执合一"的综合执法行为仍然有其生命力和存在正当性,应该在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下对取缔的规范设定、规范清理与适用,以及其与《行政强制法》程序冲突的解决等问题做出清晰的处理和释解。通过法律治理有效回应取缔执法中的诸多困局和废除取缔的论说,并建议把取缔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使用,避免生活中的滥用和法律意义虚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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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生产经营的现象在实际生活中非常严重, 如何依法加以取缔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要依法实施取缔,首先必须明确其法律性质。取缔是一种行政处罚,而不是行政强制措施。取缔不能适用听证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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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行政行为的法律属性之争至今尚未定论,一直影响着对“无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效果。本文认为,卫生行政执法中,无须考虑其最终“归属”。“取缔”不论属于行政处罚,还是界定为行政强制措施,均不应影响该行政行为的具体操作和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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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卫生行政取缔的属性与实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取缔,作为一种严厉的行政管理手段,在行政法律法规中常有设定。但是,取缔的属性是什么?由于无统一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又不一致,致使目前认识不一。有的认为属于行政处罚,有的认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有的认为是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的“集合”行政行为。对属性理解不同,是导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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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取缔,其法律性质如何一直存在争议,到底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目前仍然难以定论,从其概念和特点人手加以分析,也仍然难以得出结论。然而,卫生行政执法却不能回避使用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本文作者提出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中取缔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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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这是《食品卫生法》正式颁布实施后,赋予卫生行政部门一种新的执法手段,它有力地打击了无证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了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但"取缔"是何种具体行政行为,即属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这是必须明确的法律问题。笔者在此就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等编著《中华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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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山西省方山县取缔网吧事件分别从行政法中信赖利益保护、比例和正当程序三项原则切入,论证政府的不作为行政行为可以形成信赖利益并应该给予之保护;政府的行政决策应将各方利益均纳入公共利益的整体保护范围之内,同时公私利益的平衡应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私益,共赢是可能的;政府的行政行为过程应遵循程序要求,为行政相对人通过听证和行政诉讼保障自身权益提供方便、留有空间。法治的要求是行政主体和相对人都应习惯于在法律和秩序内解决争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