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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我国刑法对一般缓刑制度的立法存在缺陷,表现在一审判决后判决没有生效之前被告人又犯新罪和缓刑开始后发现被告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理,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新罪的处理,以及缓刑宣判后能否立即释放被告人和对缓刑犯判处附加刑的刑期计算等方面.刑法学界为补救这些立法缺陷提出了各种思路.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对一般缓刑制度的立法存在缺陷 ,表现在一审判决后判决没有生效之前被告人又犯新罪和缓刑开始后发现被告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理 ,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新罪的处理 ,以及缓刑宣判后能否立即释放被告人和对缓刑犯判处附加刑的刑期计算等方面。刑法学界为补救这些立法缺陷提出了各种思路。  相似文献   

3.
对缓刑期满后又犯新罪的人员立法机关应规定从重处罚的法律依据。文章因而对从重处罚规定的必要性加以论述,并提出这种从重处罚的法律依据应与现行法律保持一致性。  相似文献   

4.
施晓玲 《人民论坛》2012,(20):122-123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碰到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形,即有漏罪。由于缓刑考验期已满,对于是否撤销缓刑,是否对前罪和后罪予以数罪并罚,司法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文章试图对这些观点进行梳理,并提出自己的主张。  相似文献   

5.
某法院判决认定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对以上判决中缓刑考验期的确定是否正确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这两个缓刑考验期起点是一致的,性质一致,缓刑考验期应为最长考验期,如上述案例中的缓刑考验期应为二年,此为吸收说。第二种意见认为,两个缓刑考验期应分别逐一执行,即两个缓刑考验期相加,正如以上判决的观点。第三种意见认为,不应存在两个缓刑考验期的问题,应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对主刑刑期确定后再考虑是否执行缓刑。  相似文献   

6.
只要犯罪人被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且同时符合其他适用缓刑的条件,就可以对犯罪人宣告缓刑。数罪并罚条件下适用缓刑的程序应当是先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在此基础上,再依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而后针对执行刑宣告缓刑,并确定缓刑考验期。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适用缓刑应以决定执行的刑期为准。  相似文献   

7.
邓辉 《人大建设》2005,(3):46-47
数罪并罚制度在法学理论界一直有着比较大的争议。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69、70、71条对数罪并罚制度进行了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个人犯数罪的.应当对所犯各罪分别裁量刑罚.适用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适用第70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适用第71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正> 在我国,缓刑是指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不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漏罪以及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等严重情节,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相似文献   

9.
蒋志如 《前沿》2014,(1):91-94
根据《刑法》75、76、77条及相关修正案,缓刑撤销有三种情况,根据漏罪、根据新罪和根据"技术性违反"。新罪和漏罪必须经由刑事诉讼程序确定,因为一个与原来刑事诉讼程序处置的不同罪名、刑罚的新刑事案件被确定是撤销缓刑的前提条件,即撤销缓刑也会历严格刑事诉讼程序,其可以被视为一种缓刑撤销的程序化构建。本文拟分析最后一种情况,因"技术性违反"出现的缓刑撤销的程序化构造问题:习惯法与国家法两套法律规则在运行逻辑上表现出一对矛盾关系,国家机关撤销缓刑的裁定既合法、同时又不合法。此举赋予了国家机关合法侵害缓刑犯的权力。因此,未来关于该制度的修改应注意限制司法机关的这一权力,即对缓刑撤销权以刑事诉讼程序化的方式限制,进而有效保障其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10.
缓刑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所表现的主要特性是不同的,因而对其性质进行分阶段的界定也就有了现实的依据和合理性。从决定是否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的意义上来说,缓刑有刑罚裁量的性质;从对犯罪分子具体适用缓刑的各项规定的意义上来说,缓刑又具有刑罚执行的性质。缓刑,兼具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两重性质。在明确缓刑具有刑罚执行的法律性质的前提下,认定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相应之罪的犯罪分子为累犯,就有了理论以及法律上的合理性。此种处置,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角度来看,既符合中国社会重视行为人主观意志的现实,又能更好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功能,也是符合我国现行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的。  相似文献   

11.
量刑基准是否规范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目的的实现。我国传统的量刑基准理论和确定方法需要进行必要的改造和深化,这样才能科学地解决量刑基准规范化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罪刑关系是指罪行与法定刑配置是否均衡的关系。现行刑法共规定了826种罪行(构成类型),分别配置了37种法定刑,其中大多数配置是均衡合理的,但是也有少数配置失衡的情形。例如,(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贪污罪、受贿罪和绑架罪等罪名“罪刑单位”结构存在问题较多,另有几种法定刑幅度跨越了重罪与轻重的分界限,不利重罪与轻罪的划分,严重影响了刑罚的正确适用。为了提高个罪的立法技术,改善和优化我国刑法中的“罪刑阶梯”,有利于实现量刑公正,本文通过对不同罪刑关系的纵横比较研究,提出修订现行刑法部分条款的立法建议,并且较为详细地阐述修订的理由,以便引起同行学者的注意,期盼大家都来研究这些问题,为立法机关将来修订刑法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13.
在刑法分则的罪名体系中,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的某些犯罪构成特征十分相似,给司法实践中罪名的实际认定带来了困难。本文通过分别对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分析,以一个案例为例,从两者的区别入手,对案件进行了了比较详尽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看法和建议,希望能对司法实践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14.
严密金融犯罪刑事法网的学理分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各国金融刑事立法通过使用堵截构成要件、弹性构成要件、犯罪处罚早期化、增补新罪和提高法定刑等方式严密刑事法网。严密刑事法网利于强化刑法的不可避免性,但容易与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产生冲突,从而淡化对个人权益的保障。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事责任评价的时间起点是犯罪的预备行为。我国刑法以处罚预备犯为原则,有助于严密刑事法网,将犯罪遏制在萌芽阶段,充分发挥刑法预防功能,但其与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相矛盾,与刑法谦抑精神相违,缺乏实践操作性。刑法第22 条已经名存实亡,成为一种无意义的重复规定,建议修改刑法时予以删除,同时将一些严重犯罪的预备行为规定为独立罪名。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在绑架罪中规定,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和"杀害被绑架人"处死刑。这种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有利于司法的一致性。但是,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和"杀害被绑架人"分别包含不同情形,二者相互之间及其不同情形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等不尽相同,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应当采取完全相同的法定刑。绑架罪中绝对确定法定刑应当进行修改,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更好地实现司法正义。  相似文献   

17.
社会危害性作为一个内涵不清、外延不明的政治性的概念 ,继续作为犯罪的本质而存在于刑法学之中是不合适的。通过对哲学上“本质”这一范畴的考察 ,可以得出结论 ,刑事违法性才是犯罪的本质。判定刑事违法性的过程 ,从犯罪构成角度讲 ,也是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认定过程。将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本质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18.
破坏监管秩序,是罪犯在监狱及其他监管场所服刑期间时有发生的行为,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则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315条规定了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构成及其刑事责任。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被依法关押在监管场所服刑的罪犯,殴打监管人员,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的监管秩序,殴打、体罚或指使其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破坏监管秩序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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