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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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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解释(三)")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该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仍然为原物所有方的个人财产。因我国在立法中没有明确法定孳息的概念,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在婚后出租中产生的房租收益是否属于法定孳息,在学理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针对该问题,本文试通过探究法定孳息的定义,重点讨论了房租是否属于法定孳息范畴,并就房租在解释(三)适用上的合理性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2.
许莉 《法学》2010,(12)
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①但没有规定夫妻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及增值的归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存款的利息、个人房屋的租金及果树、家禽家畜的产出等孳息物,究竟属于夫妻一方所有还是双方共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  相似文献   

3.
黄梅  陈敏 《法制与社会》2011,(24):265-267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一出台,便引起轩然大波,尤其是夫妻一方婚前按揭房在婚姻存续期间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应如何认定备受关注。意见稿第六条对相关问题作了与现行婚姻法不同的规定,引起较大争议。本文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入手,借鉴国内外一些专家学者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认为离婚时个人婚前按揭房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分割应遵循特殊规则。  相似文献   

4.
《婚姻法解释(三)》在父母赠与不动产的问题上的规定充分考虑了赠与人的意愿,具有合理性。其第7条第一款实际上遵从了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归属原则,在一方父母赠与房屋的情况下,所有权归属应以登记为准。《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不仅不会对女方不利,相反对于女性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倾斜保护。其不是一种认定婚前个人财产的情形,而是确立了特殊情况下夫妻离婚后不动产的分配规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应由夫妻共同共有。何谓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亟待法律加以明确,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并不会侵害共有人的生存权。  相似文献   

5.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清偿规则在我国现行法上没有明确规定,现有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冲突,导致裁判不一现象较为突出.重构夫妻债务对外清偿规则,应当区分因法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因事实行为产生的债务.对于因法律行为产生的债务,应当首先适用家事代理制度,对于超出家事范围的债务,应当适用民法有关代理制度包括默示授权、表见代理和事后追认等制度,此外,用途规则、共同财产债务规则等也有适用余地.因事实行为产生的债务,应当根据实体法规范确定是否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在《婚姻法》条文设置上,建议取消《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同时,增设夫妻债务清偿规则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为:“(1)夫妻一方就日常家事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应当对债权人负连带清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夫妻一方的举债行为不构成家事代理,应由该夫妻一方负清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负连带责任:①有证据证明夫妻共同举债的;②债务产生的收益归夫妻双方的;③债务因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设立而产生;④夫妻一方的举债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⑤夫妻另一方事后认可或追认的.(3)因夫妻一方的事实行为产生的债务依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确定.”扩大家事代理的适用范围——财产处分包括负担债务,在《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内容之后增加内容“因日常家事活动产生的债务行为也同”;同时,限缩解释《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将适用范围限缩于家事债务的承担;修正《10号答复》,将该答复定位于家事代理的限制规范.  相似文献   

6.
本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施行2年多来的实际情况,对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处理问题、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问题、夫妻债务纠纷、一方擅自赠与他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效力问题、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撤销、夫妻之间借款纠纷、一方个人财产的婚后孳息等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7.
我国对于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法律规定上曾一度处于无法可寻的状态,而我国的大多数学者也一致坚持夫妻在离婚时才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为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在颠覆了传统上许多学者的主张却也符合了一部分学者以及实践的要求。本文主要通过对《婚姻法解释(三)》相关规定的研究来进一步说明我国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出台的原因以及其存在的缺陷及相关完善措施,使得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也使得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得到更好的完善。  相似文献   

8.
离婚诉讼中故意隐瞒的夫妻共有财产,当事人对离婚时一方所隐瞒的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请求再次分割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下文中对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进行简要的解读.  相似文献   

9.
本文将从进化心理学的角度和以经济学的方法来对夫妻的共同财产问题进行分析,以求得一个科学的解释。文中还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进行了具体的经济分析,推导出司法解释的不合理之处。  相似文献   

10.
凌翥 《法制与社会》2012,(29):249-251
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第十条在社会上引发了热烈的讨论.该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相似文献   

11.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肯定了夫妻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但若一方在婚内主张实现债权的,由于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多为共同财产制,处理起来较为棘手,目前的司法解释又未对夫妻间的借贷问题做出详尽的规定.因此,实践中应分析不同的夫妻间借贷情形和不同的夫妻财产制作出不同的处理.  相似文献   

12.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了出现重大事由经法院判决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内析产。该规定突破了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离婚时才能分割的传统模式,既保护了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又挽救了婚姻。我国关于婚内析产的规定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非常夫妻财产制较类似,但条文较简单,体系不完备,有需要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①第十条对婚前贷款购房,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贷款的离婚案件中,不动产所有权在离婚后的归属做了规定。只是,规定的文义总是直接面向纠纷的处理结论,对于规定所隐含规范的权利模型即规则的实质内容,则需要学理予以阐释。文章立足于传统民法学理论对婚姻存续期间不动产所有权归属、对一方婚后以配偶名义偿还贷款所产生的财产法效果予以充分分析,从而间接地说明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处置个人名下贷款所购不动产是否构成"无权处分",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另一方名下购房贷款的法律效果,以及对应的补偿请求权范围等问题。  相似文献   

14.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相似文献   

15.
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17条第2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第11条第1  相似文献   

16.
张凡 《法制与社会》2013,(30):234-235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务将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孳息认定为个人财产。是与物权法的理念相一致的。但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婚姻法上的财产关系应不同于物权法上的财产关系。本文认为通过对孳息的理解分析,应当区分孳息类型,充分考虑协力原则和配偶方的贡献原则,公平认定孳息的归属。  相似文献   

17.
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很多债务人为躲避债务而离婚转移财产的情况,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此行为无法达到转移债务的目的,夫妻双方对债权人仍然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18.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对离婚后财产分割作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关于财产分割的范围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分割财产的范围,应该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而家庭内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不应进行分割。具体来说,下列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一)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男女在结婚  相似文献   

19.
《婚姻法》第17条第4项关于婚后继承或受赠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引发了立法、司法和社会生活中的诸多问题.从共同财产认定的法理基础、该条与《婚姻法》第18条第3项之间的法律困惑、法律在本土化过程中出现的错误、该条存在的法律漏洞以及与相关法律的冲突等角度进行分析,提出废除该条款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0.
陶玉 《人民司法》2012,(4):15-17
【裁判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巨额款项进行控制,并一次性大量取现使用,又不能说明合理用途,该行为属于严重侵犯配偶享有的共同财产权益,构成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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