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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等有关品种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对现行中国品种权行政保护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并结合农业部有关品种权保护相关规章制度的修改,讨论了品种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最后指出尽快启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修订才是切实推动品种权行政保护制度完善和发展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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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获品种权的植物品种,他人可以未经品种权申请人许可依法生产或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但是需要承担将来被品种权人追偿的法律风险.由于植物新品种追偿权有自己特有的构成要件,这就决定了其维权保护路径及法律适用与品种权侵权案件具有明显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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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业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品种权意识的增强,相应的品种权侵权案件急剧增加,伤农害农的“假种子”案件时有发生,损害了国家和农民利益。农业部统计显示,截至2004年12月31日,我国17个省份共查处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和假冒案件共863件,其中侵犯品种权案件299件,假冒授权品种案件共564件,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有力促进了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农业部副部长张宝文在此间召开的第二届全国农作物授权品种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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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植物新品种权实施和侵权为切入点,介绍品种权保护范围、品种权人享有的权利,总结并分析品种权侵权典型案例,详细介绍侵权的方式、合理实施的情况以及维权的救济方式,概述品种权实施和维权的难点和问题,提出强化行政执法、提高司法保护以及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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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体资格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还应包括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2 品种侵权案件举证
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举证难,民事纠纷案件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民事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但原告在侵权生产中要想取得证据十分艰难,侵权人与基地有生产委托合同的也是品种编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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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全国种子市场进一步放开,各地种子企业发展迅速,种子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随之使得品种权和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数量增加,并随着授予品种权数量的增加,侵权案件数量也呈不断上升趋势。根据笔者在本单位从事植物新品种维权的一些实践,结合一些维权案件提出几点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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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主流观点错误地认为品种权和专利权近似,将专利权中的权利用尽原则不加区分地适用于品种侵权纠纷中的案例经常出现,严重地损害了品种权人的权益。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文章就权利用尽原则在品种权保护中的适用,予以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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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行为发生后,为固定证据,申请证据保全成为多数当事人的首选,证据保全公证在品种权保护实践的应用中越来越广泛。但是,针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诉讼的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禁令的程序性事项,当前并无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而增加了品种权人的维权难度。本文界定了需要进行公证的证据保全范围,揭示了品种侵权诉讼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品种侵权诉讼证据保全公证程序的建议。由于品种权侵权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公证人员在证据保全环节更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以保护权利人利益,提高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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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农业植物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为完善中国植物品种保护法律制度,对中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状况进行评析,通过文献研究方法对比分析了UPOV两个文本的区别,阐述了中国植物品种保护立法方面不宜过早采用1991文本,并应在品种权的国际保护方面加强与发展中国家合作,争取更大程度地维护本国利益。在品种权保护制度的实施方面,重点分析了目前该项制度还受到中国科研体制的制约,应推广种子公司办科研和种子公司与育种单位协作的科研体制改革模式。在品种侵权案件司法审判实践方面,分析了证据保全、品种权保护范围界定、司法鉴定和责任承担等4个方面的问题,指出其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性。在具体解决问题方法方面,应更多地由技术专家参与,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规范。文章还重点讨论了植物品种保护与“农民权利”的问题,即如何在维护品种权人和农民利益之间确立平衡。结合相关的国际条约,指出中国的法律制度应在保护农民公平分享植物基因资源的利益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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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特点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西方发达国家的植物新品种权立法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我国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起步较晚,由于我国的《专利法》明确规定不授予植物新品种专利权,因此需要采用单独立法予以保护,于1997年颁布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随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处理规定》也相继出台,使我国品种权保护规定日趋完善,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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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三红蜜柚”案判决书的三大亮点进行了分析:即将繁殖材料规定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的原因阐释、繁殖材料的认定性质与认定标准的确立、将未经许可种植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明确为品种权人有权禁止的生产行为;其次,对收获材料行使品种权的限制性条件和合法来源抗辩两个与本案有关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两个制度的设计初衷虽然不同,但从鼓励权利人从侵权源头上打击侵权这个角度讲,两者殊途同归,有异曲同工之妙,而且从打击源头侵权的角度看,后者似乎显得更加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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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进展
1.1法律体系日臻完善
1999年4月23日我国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为第39个成员国.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启动实施,开始受理来自国内外的品种权申请.1999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颁布施行.随后,<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繁殖材料保藏中心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以及数十种申请文件相继出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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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世界》2009,(8):59-59
自10年前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以来,截至目前,我国共受理了6348件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已有2312件得到授权,申请人范围涵盖国内30个省份和15个国家。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说,10年来我国努力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调动了社会资源投入育种创新的积极性。截至2008年,全国农业行政机关共受理各类品种权案件1123件,保障了品种权人合法利益,调动了社会资金投入新品种选育的积极性。在国内申请总量中,企业和个人的品种权申请量达到了40%,比制度建立初期提高了约10个百分点。同时,农业部大力推进品种权交易服务,加速了品种权转化应用,推进了授权品种供需对接和转化应用,授权品种已成为促进粮食增产的主要力量。据2007年对推广面积6666.7hm2以上的主要粮食作物品种统计,授权品种已占全国水稻播种面积的19.18%,小麦的38.38%,玉米的50.73%。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