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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视野下的拐卖儿童犯罪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这些年来,由于我国社会的流动人口数量越来越庞大,以及儿童的保护措施不晚上,儿童拐卖犯罪正日益猖獗。如今,拐卖犯罪又出现新的特点:犯罪的手段由简单的对儿童的诱骗方式转变为暴力抢劫或绑架等一些暴力方式来进行儿童拐卖;被拐卖的儿童大都成为犯罪人员获取利益的工具,另外,拐卖犯罪也逐渐趋于出集团化。所以如何减少这种犯罪行为已经成为社会急需研究的问题,文本就刑事视野下的拐卖儿童得犯罪行文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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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罪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中的"奸淫"实际上是指强奸。"奸淫"行为只能发生在妇女被拐卖之后至拐卖行为既遂即妇女被卖出之前的拐卖过程中。将"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不满14周岁的幼女,虽然从保障处罚实质合理性的角度看值得称道,但是从坚持处罚形式合理性的角度看则经不起推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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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然而,拐卖自己的结发妻子则不多见,而拐卖妻子居然是为了和三陪小组鬼混就更稀奇了。2003年4月底,记者在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采访了这一惊人的奇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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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儿童被拐卖使一个家庭几近破碎,一家好心人的收养使他走出了生命难保的困境,两省公安机关的努力虽然将其解救,却要以割舍那难以割舍的亲情作代价。但还是公安民警的关怀和帮助,又使这家好心人重新伸出援助之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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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拐卖儿童、妇女犯罪活动在不少地方发展蔓延,为有效预防、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积极救助、妥善处置被拐卖受害人,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警方在严厉打击的同时,也提醒公众及时识别身边的拐卖犯罪。在此,警方列举了几类应对拐卖人口犯罪的常识。如何防止自己被拐卖?找工作应到正规的中介机构,通过合法的途径;不要轻信非法小报和随处张贴的招聘广告。不要轻信以介绍工作、帮忙找住处、代替你的亲友接站等理由,跟不熟悉的人到陌生的地方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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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一年九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说明,《决定》新确立了一个罪名——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该罪名的确立,是对我国现行刑法的重要补充,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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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以及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组成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罪名体系.其中四个罪名的表述因存在一定的问题而亟待调整.“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应分别修改为“贩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贩卖的妇女、儿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应分别调整为“不解救被贩卖妇女、儿童罪”和“阻碍解救被贩卖妇女、儿童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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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讨儿童问题日益严重,已经成为社会的“顽疾”有非常多的乞讨儿童是跟着父母乞讨或者被父母出租给了职业乞讨者。其中还有一部分乞丐儿童是被拐卖的失踪儿童。解救乞讨儿童不仅解救那些被拐卖的儿童,而是让所有的乞讨儿童,从乞讨的生活状态中解救出来。当被拐卖的儿童面临失去生存权、生命权的时候,问题的关键是应当确立国家社会福利机构的辅助监护制度和儿童的福利保障制度,以及儿童保护法的完善才是解决儿童乞讨问题的根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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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尽管司法实践中的审判案例并没有以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卖出作为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但是,从刑法理论上来看,基于1997年《刑法》第240条的规定,以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卖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形态的判断标准是具有合理性的。这一方面是由拐卖妇女、儿童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和客体所决定的,另一方面又与对本罪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在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上保持统一的要求相适应。以本罪属于行为犯和目的犯为由而否定以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卖出作为本罪既遂形态判断标准的观点并不成立。此外,以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卖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也不会影响司法实践中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严厉打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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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2)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对被告人在拐卖、绑架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奸淫被拐卖、绑架妇女(幼女)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被告人在拐卖妇女(幼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幼女)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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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1)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了几个新罪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了6个新罪名,即: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一条);绑架妇女、儿童罪(第二条第一款);绑架勒索罪(第二条第三款);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第三条第一款);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四条第三款);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第五条第二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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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某政法部门工作人员,他接到群众举报,称辖区有被拐卖到此的妇女,但甲未向上级报告,也未进行解救,导致妇女因不堪凌辱自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