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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证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向司法机关陈述自己经历或者知悉案件情况的人。据此,应从四个方面完善与证人有关或者与伪证罪相近的罪名:一是把伪证罪主体中的"证人"扩大为一般主体,科学划分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二是取消包庇罪的规定;三是补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罪状,使之与妨害作证罪相协调;四是把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和诬告陷害罪归入妨害司法罪。  相似文献   

2.
认定帮助当事人毁灭罪证的行为是构成包庇罪还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存在着行为说、限制行为说、诉讼阶段说及诉讼类型说四种不同的观点.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行为说较为合理.包庇罪应仅限于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而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证据或伪造证据的行为;实施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或伪造证据行为的应按照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既帮助毁灭证据又作假证明包庇的.应按照吸收犯处理.  相似文献   

3.
严厉打击河私舞弊犯罪,是当前反腐败的重点之一。《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明确规定,河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构私舞弊,包庇、窝藏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构私舞弊犯罪的存在,是腐败现象严重的深层次表现。它不仅严重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国家执法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破坏国家法律的尊严,而且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  相似文献   

4.
论诉讼诈骗及其性质认定——与董玉庭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诈骗尽管妨害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具有妨害司法罪(包括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某些特征,但从“侵犯法院审判秩序”的角度进行分析和评价是不妥的。因为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只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才是目的。由于诉讼诈骗行为从本质上讲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特征,所以从侵犯财产所有权角度分析才是正确的。现行《刑法》基本上能对所有诉讼诈骗行为进行评价,留给立法解决的问题只是进一步完善而已。  相似文献   

5.
妨碍司法罪是新设立的一个类罪名,从属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新类罪名的确立,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规范的进一步完善和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步统一。尤其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证据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等七个新罪名的设立,使原来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无法定依据加以惩处的现象从此有法可依,更好地维护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和人身权,稳定了社会管理秩序。但是,妨害司法罪新罪名的设立还存在许多缺陷,还有值得我们在立法活动过程中商讨和完善的地方。笔者从三个方面对妨害司法活动罪的…  相似文献   

6.
有关伪证罪的处罚规定,中外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由于被告人本人在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下不能成为证人,因此,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同样,有关窝藏、包庇罪的处罚规定,中外刑法理论界一般也认为,犯罪人本人不能成为该罚的犯罪主体。但是,犯罪人本人教唆他人为自己作伪证或要求帮助窝藏、包庇时,作为教唆犯能否成为处罚的对象,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界则有激烈的争论。另外,由于大陆法系部分国家的刑法有近亲属藏匿、包庇犯罪人不构成窝藏、包庇罪的特别规定,因此,这一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相似文献   

7.
"亲亲相隐"是中华法系固有的制度,将来修订刑法时增设相关规定不是"入关"而是"复关".在现行刑法规定的框架下,应从解释论上解决问题.在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的前提下,亲属对犯罪嫌疑人的不作为不能构成窝藏、包庇罪.帮助犯罪嫌疑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应视为不可罚的中立的帮助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根据因果共犯论中的修正惹起说、混合惹起说,处罚共犯的前提是正犯必须违法,本犯自己毁灭、伪造证据或逃匿、转移赃物不构成犯罪,亲属教唆本犯实施该行为的,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惩治诉讼诈骗的相关规范存在多重缺陷,有避重就轻、放纵犯罪之嫌,法律约束力不足,对诉讼诈骗的行为性质认识有误.基于依法惩治诉讼诈骗行为的现实需要以及“诉讼诈骗的性质仍为诈骗”的认识,国家无需修订刑法单独设立诉讼诈骗罪,而应当由最高司法机关出台刑事司法解释明确和统一对诉讼诈骗的刑事处罚.同时,建议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将刑法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扩充为涵盖所有诉讼领域,将刑法第307条第二款规定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扩充为毁灭、伪造证据罪.  相似文献   

9.
律师伪证罪立案启动制度的理论基础有三:宪政精神是立案启动制度的最根本性因素,刑事政策是立案启动制度的基准性因素,启动主体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是立案启动制度中最活跃的因素。我国律师伪证罪立案启动制度的特征有二:一是本土色彩浓重,二是立案渠道单一。本罪立案启动机制的缺陷有三:强制措施方面存在问题;立法上的抽象导致立案启动的随意性;本罪的立案启动容易形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认罪——律师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律师妨害作证(或伪造证据)——立案启动的生成模式。目前我国的立案启动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应从以下方面来完善:完善管辖制度与回避制度,引入司法审查制度,要确立法院对公安机关行为的指挥与监督,相关沉默权制度的建立,以及创设辩护人非暴力犯罪的强制措施豁免制度。  相似文献   

10.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 ,它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盗窃罪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侵犯财产犯罪中的一种主要的犯罪类型 ,此罪在罪过上是直接故意 ,包括认识因素“明知”和意志因素“希望”两方面的内容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目的也是主观要件之一  相似文献   

11.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诸多难点和争议。本文从三个方面进行探析,首先,本罪主体的范围确定上应采用“职权论”的观点;其次,客观行为方面须利用职务之便对犯罪分子提供帮助,并主张对“犯罪分子”作广义理解。再次,对于受贿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2.
择一罪过立法是中德刑法中共有的立法现象。中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主要分布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中,其中规定的过失犯占所有过失犯的约80%。德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主要分布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和污染环境的犯罪中,其中规定的过失犯占所有过失犯的约90%。中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罪过形式,而德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明确规定了罪过形式;中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规定的过失犯与故意犯的处罚范围和处罚程度完全相同,而德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规定的过失犯(或轻率犯)与故意犯的处罚范围不尽完全一致,而且对同一犯罪的过失犯(或轻率犯)的处罚均轻于故意犯。这些差异表明,德国刑法在明确性原则和责任主义的贯彻程度上均比中国刑法彻底,值得中国刑法立法借鉴。  相似文献   

13.
论包庇罪     
包庇 ,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 ,是指袒护或掩护(坏人、坏事 )。包庇行为严重干扰了对坏人坏事的查处 ,使其不能得到及时的处理 ,给社会造成了隐患。因此 ,对坏人坏事的包庇行为是妨碍社会管理秩序 ,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我国刑法虽然有关于包庇罪的规定 ,但是尚存许多问题 ,本文试就有关包庇犯罪的几个方面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以供批评。一、现行刑法对包庇犯罪的规定  现行刑法第 3 10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 ,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  相似文献   

14.
":小官巨贪"的频发与监督责任不足有密切关系。玩忽职守罪立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如故意、过失并存的立法模式,法定刑过轻,徇私舞弊规定的不合理等,都是导致监督过失责任的认定出现困难的主要问题。预防"小官巨贪",要注重对玩忽职守罪的立法完善。与玩忽职守罪存在的立法问题相适应,也应该从区分故意、过失的立法模式,提高法定刑设置,调整徇私舞弊规范表述等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5.
我国当前毒品犯罪的形势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阶段的毒品犯罪有其特点和成因。毒品犯罪的特点 :1、毒品犯罪数量逐年上升 ,大案要案剧增 ;2、毒品犯罪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 ,过境贩毒突出 ;3、毒品犯罪的手段呈现多样性、隐蔽性和现代化的特点 ;4、共同犯罪突出。毒品犯罪的成因 :1、国际毒品犯罪对我国毒品犯罪起着巨大的诱发和推进作用 ;2、非法暴利的诱惑是毒品犯罪发生与蔓延的经济原因 :3、日益庞大的毒品“消费市场”助长了毒品犯罪 ;4、毒品犯罪的控制机智弱化为毒品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笔者针对毒品犯罪的特点和成因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对策  相似文献   

16.
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新近修改实施之当下,系统调整证据犯罪罪名体系的时机相对成熟,而且以归类三大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违法行为为基础,系统整理相关罪名的排序和依次明确各罪构成,能改变目前罪名适用混乱的现状。应取消刑法第307条规定,扩大伪证罪的适用范围且将现属妨害作证罪中的"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归并其中;根据重点罪名的修改,厘清其他罪名涉及的"证人"、"证据"指涉范围及性质,探讨不作为行为在何种情形下构成犯罪,才能平等保护诉权和体现刑罚必要性原则。  相似文献   

17.
毒品犯罪中存在的问题颇多。本文主要针对毒品犯罪中的四个问题:非法持有毒品罪,毒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以及毒品犯罪的诱惑侦查,提出其存在的不足,并就如何完善,使其更好、更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加以论述。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虚假破产罪,积极回应了对假破产的债务欺诈行为予以刑事救济的立法诉求.基于逃避债务、为自己谋利益的目的,本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包括虚构破产原因的手段行为和虚假的破产申请的目的行为;行为主体仅限于具有破产主体资格的公司、企业;法定结果的发生是入罪的必备要素,也是成立犯罪既遂的标志,但刑法不处罚本罪的未遂形态;行为是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是本罪与妨害清算罪区别的关键.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妨害安全驾驶罪,可以改善以往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形式化"认定和"重刑化"处理.该罪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具有社会性和公用性,且处于载客营运状态,一般主体实施的妨害行为不要求对驾驶人员造成实际伤害,也不要求完全取代其正常控制.驾驶人员实施的妨害行为不以遭受袭击为前提,其殴打行为具有主动性和违规性.宜将本罪定位为准抽象危险犯,对是否符合法定行为样态进行抽象审查,对妨害行为的危险属性开展具体判断.区分此罪与彼罪,应以罪刑均衡为判断目的 ,以危害结果为判断指引,以危险相当性为判断标准.对驾驶人员的妨害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区分,应立足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20.
中美刑法间接故意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明知是美国刑法犯罪心理的一种形式,是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实质、行为所要在实际上产生的结果、以及伴随条件的明确认识。犯罪明知与犯罪目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轻率等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方面都有区别。犯罪明知与我国刑法中的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方面的区别为前者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准必然性;而后者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两者在意志因素方面的区别为放任的意识程度不同;并且前者更强调认识因素的支配作用;由此提出我国刑法间接故意的应然定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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