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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自由与离婚损害赔偿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所谓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也就是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均有权提出离婚,任何人都不能加以干涉①。现行婚姻法及司法实践中对离婚自由的限制及其危害 离婚自由作为一项完整的民事权利,标志着社会的进步,但它未能与结婚自由受到同等的评价和对待。在司法实践中,离婚自由常常受到一定限制,主要表现为: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得比较原则、笼统,审判实践中不好认定。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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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自由作为一项现代婚姻制度在我国已经得到了确立,无论是法律规定的不能离婚的理由还是法官自由裁量范围内的不准离婚都是在特定条件下对于离婚的限制,而严格上不可以离的婚是不存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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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一个亲属契约,可自由地结合也可自由地分离。国家为保障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婚姻生活的当事人利益,设置了高效率、低成本的协议离婚制度。但是,不可否认,过于自由的协议离婚对子女、家庭以及整个国家的稳定都是极其不利的。由此,本文提出:对协议离婚进行必要的限制,最大限度保护家庭的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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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自由的限度——兼论我国离婚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主要通过引导性条款和保护性条款对离婚自由作出必要、合理的限制。引导性条款包括协议离婚时的限制性条款和离婚弹性条款,其主要目的在于引导当事人朝着婚姻成功的方向努力;保护性条款主要包括离婚保障性条款和离婚苛刻条款,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婚姻家庭中弱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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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行使离婚诉权这一"叩门权"后,离婚诉讼才得以启动。我国《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对特定主体在特定时期的离婚诉权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夫妻一方行使离婚诉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从北京市延庆县法院近两年来诉、来访的情况看,为数不少的当事人对此类规定并不了解,进而导致离婚诉讼一次立案成功率大大降低。延庆县法院立案庭对离婚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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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各国的离婚立法,总的看来,有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的趋势,体现在法定的离婚理由上,就是以破裂原则代替过错原则。破裂原则的根本特点是不问婚姻当事人有无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只要当事人诉请夫妻已不堪共同生活,法院也确认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到不能挽救的程度就可判决离婚。1912年瑞士婚姻法最早采用了破裂原则,此后,其它国家也相继采取了这一立法。在二次大战以后,人们对离婚的传统看法有了很大转变,离婚不再被作为对夫妻一方违反婚姻义务的制裁手段,而被视为对破裂婚姻的认可和救济。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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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张扬了"个人意思自治"、"自己责任"、"自己决定权"等私法自治的理念,开创了我国离婚登记从单位监管到自己责任的新时期,但也存在着自由有余、限制不足的问题。在制度建设方面还需考虑保护弱势一方利益,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以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社会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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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本文首先阐释了婚姻法中离婚自由的基本理念,然后从坚持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的角度对离婚自由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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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如何保障离婚自由,多年来,在认识上一直有些分歧,在掌握上也就不尽一致。本文准备就这个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探讨,请大家批评指正。一社会主义的婚姻关系应该以感情为基础。如果夫妻完全失去了感情,又不可能再恢复,则这种婚姻事实上已经死亡了,就应该准予离婚。否则只能给双方造成更大的痛苦,对子女、对家庭、对社会都不利。有些同志总是把离婚看成绝对的坏事。他们只看现象,不看本质,认为离婚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家庭关系的瓦解。其实,由于感情完全破裂,家庭关系早已瓦解了,离婚只不过是对这一早已形成的事实加以追认而已。所以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离婚自由,不仅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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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60年代开始到80年代末,世界发达国家针对离婚率大幅度上升的趋势以及离婚法原有的规范不适应婚姻家庭行为变化需要的实际情况,相继对本国离婚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和补充。其最终目的,是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前提下,强化对离婚的依法监督、管理,恢复离婚法的权威作用。英法两国在改革离婚法所体现的总原则精神方面都遵循脱离有责离婚,实现破裂离婚的立法主张,并保留对破裂离婚的某种必要限制。同时两者又存在着很大的差别。研究英法两国离婚法的改革,可以使我们对西方这种法律改革趋势有所了解,同时对我国离婚法改革有着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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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一贯实行有条件的许可离婚。从唐律开始,和离作为一项独立的立法,与七出、义绝一并构成中国古代法上的离婚形式,而非七出、义绝离婚的附属。该制强调夫妻情不协和而两愿离婚,从根本上排除国家对婚姻的强制干预力,重视夫妻自身的调整功能。学者在分析和离时,对其限制也有所认识,并没有把它视为无条件的、完全自由的两愿离婚。诸多事例表明,和离在实际生活中普遍存在。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离愈至后世愈益成为民间离婚的主要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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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我国婚姻法在确立离婚自由的同时,对军婚的解除又作了保护性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其中,前者指的是夫妻任何一方因感情恶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而有提出离婚的权利,后者则明确要求现役军人(含文职干部)之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须征得军人的同意。但是,在处理军人离婚诉讼纠纷时,总要遇到如何摆正这两者的位置和相互间关系的问题。因此,从理论上正确认识两者的相互关系,对在坚持离婚自由的前提下充分有效地保护军婚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根据婚姻法所确立的离婚自由和特别规定的内容,从诉权的角度分析,两者系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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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在法律渊源上属于普通法系,现行法律主要沿用英国法律.其<婚姻诉讼条例>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离婚条件、离婚限制、离婚的诉讼程序及法律效力等方面均与内地婚姻法有着很大区别.在香港回归祖国后,两地居民通婚的情形日渐趋多,由此带来的婚姻家庭纠纷也日益凸现,如何协调两地因法律规定的差异所生"司法冲突",是今后一段时间内两地法律界需认真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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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学界关于离婚自由与限制、闻婚法定标准、解除军婚的特殊保护、离婚救济等离婚问题的论争,贯穿于新中国六十周年的历史,对相关离婚法律制度的制定产生重要影响.以建国后社会发生变革和转型的时间为线索,采取叙事纪实的手法,回顾和再现这砦论争的精彩片段,分析和评述论争的历史背景、原因、内容、结果及影响,总结我国离婚法学的研究成就,为进一步探研离婚利益平衡机制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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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32条实证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古今中外多数国家的离婚立法,对于离婚的态度都是由限制逐渐走向自由。自由离婚主义更加符合婚姻的本质。婚姻法第32条仍受有责主义的影响,在可推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五种情形中,前三种均为一方或双方有过错的情形,与审判实践中反映出的离婚理由很不相符,法律没有将实践中最常见、数量最多的离婚理由例示出来。中国目前的夫妻关系仍然具有高稳定的特征,重婚、纳妾、家庭暴力等问题,远不象一些媒体渲染的那么严重。从判决离婚的案件来看,双方均无过错但因性格差异无法共同生活的无过错离婚仍然占多数,重婚、纳妾、家庭暴力等情况只占很小的比例。离婚立法兼采破裂主义与有责主义,而且将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排在例示情形的重要位置,这种做法说明在当今中国,离婚仍然具有某种道德和道德批判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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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这一词作为法定的离婚条件,由于其自身的抽象性和不明确性,所以我国的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虽然从我国婚姻法实施以来,已经为"感情破裂"认定标准制定了十几条法律规定,并且在司法解释中也做了相关的补充,但是"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依然不够解决多变的诉讼离婚案件。本文将通过对婚姻制度的发展和感情破裂标准的确立及发展,分析该标准现存的问题,并提出可以用来解决该类问题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