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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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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务派遣这一用人方式最早起源于日本、美国。它的特点是劳务派遣企业“招人不用人”,用人单位“用人不招人”,是国际上十分流行的用工形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劳动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新一代求职者就业观念的变化,劳务派遣开始在不同层次的劳动力市场得到发展,并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识和使用。但是,由于市场的不成熟和相关法规的不健全,劳务派遣业在高速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的过程中该如何防范可能面临的风险?  相似文献   

2.
李晏  李鑫 《山东工会论坛》2020,26(1):67-71,77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受到我国各类用人单位的青睐和广泛运用。2013年《劳动合同法》修订弥补了我国劳务派遣制度上的不足,但由于起步时间较晚,加上制度的复杂性,存在工伤赔偿制度的责任划分不清晰、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具体操作存在困难、异地劳务派遣工伤保险制度执行不明确等方面的问题。我国需要从确立《劳动合同法》中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具体责任分担制度、完善劳务派遣工伤待遇先行支付规定、明确异地保险制度相关规定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在劳务派遣用工中的适用,有效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四、关于劳务派遣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宗旨和实际情况.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做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规范:一是为了规范用人单位在系统内自我派遣的违法行为.明确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相似文献   

4.
《劳动者》2005,(1):26-27
劳务派遣不是一个新现象。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劳务派遣就已经在荷兰存在了。但是,直到近几年,各国在经济全球化压力下被迫对劳动力市场进行重新调控时,政客们和立法者们才被迫认真考虑这个问题,从而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广泛讨论。  相似文献   

5.
对劳务派遣发展现状的研究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劳务派遣是我国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提出的一个现实课题。劳务派遣是我国劳务经济中比较新的一种形式,也是目前发展最快的一种形式。然而,目前社会对劳务派遣的认识还不够清楚,这会阻碍劳务派遣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对劳务派遣问题进行研究非常迫切。劳务派遣:雇佣和使用分离的一种就业形式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兴的就业形式目前在许多国家广泛推行。我国的劳务派遣最初出现于经济发达地区,如广州、深圳、北京、上海等地,并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全部展开。劳务派遣是专门的劳务派遣机构通过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方式进行的劳务活…  相似文献   

6.
运用雇主分立理论确定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我国劳务派遣的快速发展,因劳务派遣而发生的侵犯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纠纷也层出不穷.与传统的劳动法律关系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方主体不同,劳务派遣中涉及派遣单位、要派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我国立法和理论研究的相对滞后,如何确认劳务派遣中的雇主以及雇主责任就成为各地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处理劳务派遣纠纷的焦点和难点.为此,笔者想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7.
四、关于劳务派遣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宗旨和实际情况,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做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规范:一是为了规范用人单位在系统内自我派遣的违法行为,明确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规定"用人单  相似文献   

8.
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是我国完善多层次劳动力市场的重要举措,自劳务派遣制进入《劳动合同法》并予以实施后,劳务派遣在短期内出现了非理性繁荣的现象,迫切需要从劳动法理论建设和法律规制的角度进行规范和完善。本文在梳理国内外劳务派遣发展现状基础上,分析了劳务派遣非理性繁荣的原因,重点对《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适用范围的规定进行评析,并提出了完善劳务派遣法律规制的建设路径。  相似文献   

9.
张帆 《中国劳动》2012,(1):24-27
劳务派遣的快速发展符合了当今社会劳动关系非标准化的发展趋势,但在另一方面也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以及对劳动力市场上的正规雇用体系产生了一定的冲击。现行的"单一雇主"规制模式的漏洞以及在许多情况下的不合理性非常明显,与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并不相符。我国对劳务派遣规制模式的选择,应当借鉴国际社会关于劳务派遣政府规制立法的经验教训,确定公权力在劳务派遣中应该涉及的领域,通过"共同雇主"模式对劳务派遣进行有限的政府干预。  相似文献   

10.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是劳动关系转换较多。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加班费、安全保护和终止合同的补偿等责任,有的用人单位将原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变为劳务派遣关系,将保安、司机、门卫等岗位聘用的人员予以辞退,转为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工,将劳动关系转为劳务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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