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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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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中犯罪单位的处罚只规定了罚金刑。单一的罚金刑对于单位犯罪的惩罚和预防均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在以自然人为适用对象的刑罚体系基础上,构建以犯罪单位为适用对象的刑罚体系十分必要。其主要由刑事破产、执业禁止和停业整顿等主刑以及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荣誉称号等附加刑两部分构成。  相似文献   

2.
我国单位犯罪的刑罚制度刑种单一 ,罚金刑规定亦存在缺陷建议增加刑罚种类 ,对单位犯罪进行综合矫治 ;充实罚金刑 ,增强其适用性。  相似文献   

3.
当前在我国针对自然人设置的刑罚体系下,单位犯罪主体的刑罚仅限于罚金刑这一种。不可否认,针对单位犯罪罚金刑的规定,存在着种种不足,具体包括:刑罚体系上存在问题,逻辑上欠缺;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本罪的罚金过于统一;罚金刑数额规定上存在问题;针对存在的上述问题,设定如下解决措施:罚金刑上升为主刑,增设资格刑;对单位犯罪的罚金数额与自然人犯本罪的罚金数额加以区别对待;规范罚金刑的数额。  相似文献   

4.
司法实践中,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这似乎与其普遍没有经济来源的状况相悖;理论上,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是否适用罚金刑,如何适用罚金刑等问题,学者们也各执一词;我国现行刑法只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规定采取从宽责任原则,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对其罚金刑的适用,但仍矛盾累累。对未成年人犯罪处以罚金刑无论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还是从实现罚金刑自身目的之角度看都是不合适的。为此,现行法律应做出相应修改,以期解决实践中存在之问题。  相似文献   

5.
罚金刑执行难是当前司法实践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其立法根源在于刑法总则所确定的罚金刑适用根据的单一性,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适用罚金刑规定的僵化性;其司法原因在于罚金刑的判决具有盲目性,罚金刑的执行主体不够具体.因此,从立法上讲,应完善刑法总则关于确定罚金数额根据的规定,改进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适用罚金刑的规定,同时增设罚金易科制度.就司法而言,应摒弃罚金刑适用的盲目性,并统一罚金刑的执行机构.  相似文献   

6.
罚金刑可以划分为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并处或单处罚金等四种适用方式。单处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是单位犯罪,但单处罚金刑也比较适宜用于轻微犯罪与过失犯罪的自然人。必并制罚金刑表明不论其他主刑轻重都要判处罚金,甚至对“贫困犯”和未成年犯罪人都要判处罚金,此种做法并不可取。  相似文献   

7.
罚金刑作为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刑种之一,其适用空间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大;从理论联系实践的角度出发,加以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评析罚金刑立法规定的基础,探讨罚金刑的适用问题、罚金刑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以及罚金刑立法的完善等方面,如何科学构建我国刑罚体系以及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罚金刑,发挥罚金刑惩治犯罪的功效.  相似文献   

8.
一、罚金刑的判决与否 罚金刑作为我国刑罚的一种附加刑,其判处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据。新《刑法》除从罪名上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外,还在罚金刑适应的方式上作了较大的调整。新《刑法》规定了以下四种罚金刑适用方式。 (一)选科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某种情节的犯罪规定既可以适用自由刑,也可以适用罚金刑,是适用自己刑还是适用罚金刑,由法官自由裁  相似文献   

9.
在单位犯罪中,我国刑法对犯罪单位与直接责任人员同时适用罚金刑的规定是正确的,认为这一规定违背了对同一犯罪主体不能重复适用同一刑种的原则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并且,本文也对单位犯罪中犯罪单位与直接责任人员的界定问题进行了详细剖析。  相似文献   

10.
一修订后刑法对罚金刑的全面补充和修改1.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现行刑法保留了罚金刑作为附加刑的地位,但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1979年刑法分则中只有22处罚金刑的规定,涉及20种罪名,主要针对贪财、图利、损毁公物和妨害公务等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从现行刑法分则的犯罪整体类别上看,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个别犯罪(如建筑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增加适用罚金刑;对几乎所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适用罚金刑;另对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中的个别犯罪(如绑架罪)、对侵犯财产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大部分犯罪、对贪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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