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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刑法中有关量刑的规定,司法机关在适用刑罚时不但要以犯罪分子的罪行轻重为根据,依照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合理量刑,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罚当其罪,而且对所有的犯罪人应一律平等量刑。刑法中同时又规定了大量的量刑情节,这些量刑情节对最后的刑罚适用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如何最大地发挥量刑情节的正面作用,又避免因过多地考虑量刑情节而对刑罚的合理裁量造成干扰,在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下实现量刑公正、合理,应当引起重视并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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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情节,即关乎刑事不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罪重罪轻的情节。情节,是我国刑法中应用最为广泛、最具意义、但同时也是最为含混的关键词之一。然而,刑法情节的基本概念、理论关系及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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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犯罪分为重罪与轻罪,在西方国家,无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是很普遍,如德国、法国、奥地利、瑞士、泰国、美国等的刑法典对此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在这一点上,各国除大多分为重罪与轻罪外,有的只规定重罪,其他推定为轻罪:有的只规定轻罪,其他推定为重罪:有的把叛逆罪列人重罪内或单独为一类;有的在轻罪中还包括重轻罪和违警罪。对叛逆罪美国在宪法中作了特别的规定,宪法第3条第2款规定:“反对美国的叛逆罪只限于对美国进行战争,归附美国的敌人,并给敌人以帮助或鼓励的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区分叛国罪和重罪的意义不大,故美国刑法只是把叛国罪作为重罪的一部分,而没有独立为一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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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代法律都重视自首从轻处罚。秦律有自首减刑,汉律有“先自告、除其罪”。唐律规定“犯罪未发而能自首者免除其罪”,如轻罪虽发但能自首重罪,则免除重罪。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1979年7月公布的刑法,对犯罪后自首的从轻处罚在第六十三条中作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感召犯罪分子主动投案,激励犯罪分子重新做人,起到很好的作用。自首必须具备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和接受审查、裁判三个条件。这三个条件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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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重罪与轻罪概述把犯罪分为重罪与轻罪,在西方国家,无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很普遍,如西德、奥地利、瑞士、法国、美国、泰国、土耳其等的刑法典对此都作了规定。在这一点上,各国除大多分为重罪与轻罪外,有的只规定重罪,其他推定为轻罪;有的只规定轻罪,其他推定为重罪;有的把叛逆罪列入重罪内或单独为一类;有的在轻罪中还包括重轻罪和违警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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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醉酒驾驶犯罪之关键在于把握其情节犯特征.醉酒驾驶法条表述无“情节”字样,仍属情节犯,其情节就是“醉酒”.醉酒驾驶是严重的酒后驾驶行为,后者本是交通违法,前者是对“醉酒”程度的严重交通违法犯罪化——此种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立法衔接关系表明,醉酒驾驶不能适用总则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同时作为抽象危险犯的醉酒驾驶,抽象危险的认定全凭行为,即达到“醉酒”程度的“酒后驾驶”行为就证明存在抽象危险,足以构成犯罪,至于其中的危险大小区别,至多影响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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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法定量刑情节,在新刑法中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四种。新刑法关于从重处罚的情节共六类28种;关于从轻处罚单列出来有二类6种;关于减轻处罚分二类13种;关于免除处罚,即定罪免刑,分二类13种。在我国刑法中,除以上四类法定量刑情节规定外,还有情节加重犯和情节减轻犯二类法定量型情节。情节加重犯相应的加重刑是基本刑以上的法定“刑档”。情节减轻犯则反之,为基本刑以下的法定“刑档”。情节加重犯与情节减轻犯在刑法分则条款中规定相当广泛,由于该二类量刑情节的规定,一罪才有不同的法定“刑档”和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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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加重犯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情节加重犯的成立以基本犯的成立为前提.加重情节不影响罪质的有无,但影响罪质的轻重.加重情节并非一种单一的反映罪质和罪责加重的指标,而是一种综合性的指标.加重情节属于定罪情节而不属于量刑情节.只有基本犯既遂的构成要件完全具备而且加重情节具备,才能成立情节加重犯的既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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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法官错判了案件,是要受到刑罚处罚的。如果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判为重罪,叫作“入人罪”;将有罪判为无罪、重罪判为轻罪,叫作“出人罪”。根据其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又可分为故入人罪、故出人罪和失入人罪、失出人罪。据《史记》记载,春秋时期,晋文公的一位叫李离的法官,秉公执法,善于审理疑难案件。但有一次却将案件判错,枉杀了无辜。之后,他将自己拘禁于狱中,并请求晋文公判处他死刑。晋文公非常爱惜这位难得的人才,有意为他开脱,将责任推给下属官吏。但李离没有领受晋文公的宽恕之意,认为自己错杀无辜,“失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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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治理涉及惩治、预防、对犯罪进行源头治理的实体性内容,也有程序性出罪、协商性司法机制等程序性内容。轻罪重罪案件比例发生的明显变化,由多种因素促成:一是社会控制能力增强,环境条件变化;二是立法中存在刑罪化的倾向,刑法修改不断增加罪名,轻罪案件因此剧增。醉驾入刑的司法实践表明某些危害行为的刑罪化需要进行全面的立法后果评估和对法律适用的司法调整。在轻罪治理中,不应忽视有些危害行为,没有纳入刑法制裁的范围,或者刑法规定的处罚过轻,形成刑法盲点或者“轻罪(处罚)过轻”的问题,需要从立法角度重新进行审视并加以解决。就轻罪治理相关诉讼制度配置来说,调整裁量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按重罪、轻罪、微罪配置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将部分治安处罚案件纳入司法程序,设立治安法院或违警法院,是值得研议和可以采纳的程序改革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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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司法机关对"醉驾是否一律入罪"存在较大的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张军副院长提出的"醉驾不必一律入罪"论,从实体上消除了刑法字面意义可能隐含的某些不合理、非正义的因素,更加符合刑法正义的要求,具有合理性。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看,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既属于抽象危险犯,也属于"司法上的情节犯"。醉驾可以当然解释为"饮酒后驾驶"。对于不入罪的醉驾,除适用201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外,还同时适用该法关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拘留、罚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的规定,对醉驾作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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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一直是一个在学界有争议的问题,本文从量刑情节存在的意义出发,认为《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法定刑"应当理解为相应构成类型中的法定最低刑;减轻处罚应当受到"格"的限制;减轻处罚在主刑范围内可以突破刑种的限制来减轻;但当法定最低刑为管制时,只能减为三个月以下的管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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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一-H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对拒执罪的处罚分为两个刑罚量度,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相应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但缺乏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相关规范,没有充分发挥对司法实践的指引作用。因此,有必要从行为方式和结果损害程度、行为的时间跨度及次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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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现行刑法第六十三条分两款对于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如何准确理解、适用上述规定,尤其是如何恰切掌握减轻处罚的适当限度,在刑法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