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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物权属性与矿业立法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理论上,矿业权具有特权属性,是在矿产资源之上设定的用益物权,属于不动产范畴。通过立法确认矿业权物权属性,完善和建立矿权法定、一矿一权和公示公信制度,以维护矿产资源所有人和矿业权人的利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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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矿地使用权的取得制度是矿产研究的重点;而矿产权交易过程中,对矿地使用权的相应流转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因为矿业权和矿地使用权的分离机制,矿地使用权虽是矿业权交易的必然要求,但却独立遵守土地法规。土地法对划拨、出让、集体土地在矿业权交易中有不同限制;文章对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进一步的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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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虽然有用益物权的相关属性,但采矿权人通过开采国家矿产资源得到矿石(矿产品),并拥有其所有权,因此采矿权不是用益物权,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转让。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人有权是否转让矿产资源。用益物权定性下的"自助式"采矿权与非用益物权定性下的"自主式"采矿权相比显示出管理粗放的特点,不利于资源的集约开发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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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协议是国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利用社会投资开发矿产资源,使其进入生产流通领域,服务于物质文明建设,提高国家综合国力。采矿权虽然有用益物权的相关属性,但采矿权人通过开采国家的矿产资源得到矿石(矿产品),并拥有其所有权,因此采矿权不是用益物权,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转让。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人有权是否转让矿产资源。用益物权定性下的"自助式"采矿权与非用益物权定性下的"自主式"采矿权相比显示出管理粗放的特点,不利于资源的集约开发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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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业用地的管理较为混乱,极不利于矿产资源、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矿业用地相关制度的基本特征和存在的问题,进而借鉴国际经验,提出了完善制度的基本原则,即应正确处理矿产资源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关系,矿业权及对应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流转应同时进行,应分勘探开发不同阶段和分矿种正确处理矿、地之间的关系。最后提出了对应的政策建议,即加强矿业用地管理,创新矿业用地取得方式,建立矿业划拨土地流转制度,加强矿业权相邻关系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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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能够产生资源租金,且不同制度安排的资源租金征收效率有所差异。本文从矿业权出让和矿产资源开采两个环节,全面考查了不同类型矿业权出让收益计征方法的资源租金征收效率。研究结果表明,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和矿产资源开采税费有机结合,能够实现最优的资源租金收益。矿产资源开采税费是资源租金的主要实现形式,矿业权竞争出让收益是对开采税费的一种有益补充。因此,应当整合我国矿业权出让、矿业权占有和矿产资源开采环节税费制度,建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全面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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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与土地资源都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但由于矿业用地所有权制度的设计冲突、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与土地资源所有权人的分立,造成了矿业用地的产权保护缺位、废弃矿产修负责任不明确、土地复垦工作开展缓慢等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现有矿地矛盾现象的分析,指出了当前矿产资源与土地资源保护的冲突形式;在梳理欧美发达国家的矿地规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其物权制度、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予以借鉴。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矿业用地制度的几点建议,以期能够解决现有矿业用地存在的问题,更好地促进矿产资源、土地资源的保护以及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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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价值及其权益归属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理论基础,随着矿产资源状态从资源、资产到矿产品的变化,其价值内涵也在发生变化,经历了基于探矿权的价值增值和基于采矿权的价值增值过程。在此基础上,分别对矿产资源的自然价值、矿业权价值和矿产品价值进行了分析研究,结论表明:矿产资源的自然价值源于其稀缺性所产生的超额利润,包括绝对性稀缺价值、耗竭性稀缺价值和级差性稀缺价值,其中级差性稀缺价值由成本级差性稀缺价值和价值级差性稀缺价值共同构成。矿业权价值由矿业权人的投资收益、矿业权的权益价值和矿地租金三部分构成,矿产品的价值包括:矿产资源的自然价值、采矿权价值和环境质量价值。最后,阐述了矿产资源、矿业权、矿产品价值的权益归属,认为:矿业权的权益价值属于国家和矿业权人共同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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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是以经营者的申请为前提,通过行政特许,取得对特定范围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权利。特许经营是自然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重要基础,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作为自然资源权属结构的主要内容之一,对其法律属性的确认是核心问题。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本质为一种具有公法性质的私权。依据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不同,私权可划分人身权和财产权,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符合财产权所具有的物质内容和经济价值,因此属于财产权。债权对于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有保护的功能,但是不能代替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的物权定位,以物权为中心,两种治理机制配套运用,有助于实现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的设立宗旨。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归属于用益物权,已经成为用益物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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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机制与矿业权评估制度改革 总被引:3,自引:2,他引:3
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的核心是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收益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建议抓住当前矿产品价格在高位运行、矿业利润丰厚的大好时机,从矿产资源权益分配合理化着眼,彻底改革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整合各种矿产资源税费,以国家强制手段统一征收矿产资源消耗费,再分解补偿到探矿权人、矿区所在地和矿产资源所有者国家;创新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并同步改革矿业权评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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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的核心是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收益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建议抓住当前矿产品价格在高位运行、矿业利润丰厚的大好时机,从矿产资源权益分配合理化着眼,彻底改革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整合各种矿产资源税费,以国家强制手段统一征收矿产资源消耗费,再分解补偿到探矿权人、矿区所在地和矿产资源所有者国家;创新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并同步改革矿业权评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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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与矿权使用费的几点认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分析了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权使用费现状,提出了作者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权使用费的理解,最后建议将矿产资源补偿费与矿权使用费合并统称矿权使用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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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了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实现途径,分析了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今后改革提出了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构建以矿业权价款和资源税为主体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并进一步完善资源税制度等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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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要求,自2017年以来,全国各地陆续发布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区域差距较大的现象。以煤、铁、铜、铅、锌、金等重点矿种为例,比较了不同计征基础、分类调整系数的基准价,以及采矿权基准价与资源税的区域差异性。结果表明:各地方基于资源禀赋差异、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政策导向等因素考虑,导致基准价存在一定程度的区域差距,因此,应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核定指南,规范并指导地方完善有关基准价制定。同时,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改革精神,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应建立反映矿产品价格波动、矿业权市场变化的全国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