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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当前.我国正在全面加强建立和完善社会市场信用体系。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正在逐步建立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长效机制.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设部已经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河南省建设厅也于2006年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也即将发布。  相似文献   

2.
建设部2月24日发布了《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2006年工作要点》,强调从六个方面着手,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体系。 一是要积极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积极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相似文献   

3.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2005年8月12日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意见》指出要按照“一个指导思想,二者同步推进,三方协调配合,实现四个统一”的基本思路加快推进建筑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其中“三方协调配合”即是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评价机构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信用体系建设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江苏省高度重视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制度建设工作,将其列入全省建设行业的重点工作,力争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较为完整的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企业信用评价机制、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建筑市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经过两年多的努力,江苏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初步建立,成效显著。一是诚信建设法规体系逐步健全,先后颁布了《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和规定,建筑市场监管逐步走上了依法…  相似文献   

5.
一、大连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概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05年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并确定大连市为环渤海地区7个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单位之一。  相似文献   

6.
政策     
正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出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建立建筑市场"黑名单"制度,规范信用评价行为,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7年12月11日正式推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共七章三十条,主要包含六大内容:(1)集  相似文献   

7.
《广东建设信息》2005,(11):25-25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州体系建设”的要求.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设部颁发了《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8.
正住建部印发了《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9.
2007年1月15日,建设部颁布《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针对建筑市场9方责任主体,共制定了175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这是全国建设系统的一件大事。《办法》的颁布,标志着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迈出重要一步。《办法》的实施将为建筑业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转变政府职能、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等有着重大的意义。《办法》和《标准》的贯彻落实,必将有助于加快建立健全法律保障、经济制衡、信用约束、政府监管的综合防范机制,促进建筑市场规范有序运行,推动新时期建筑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建设部分管此项工作的副部长黄卫发表了《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文章,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新《办法》,共同为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为构建和谐的建筑市场环境做出努力。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办法》和《标准》及黄卫副部长的文章,对于促进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本期特编辑了本专题,介绍《办法》和《标准》的相关内容(文件详见“政务视窗”栏目),供大家学习参考。[编者按]  相似文献   

10.
据介绍,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要求.建设部明确提出今后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力度,切实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相似文献   

11.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完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适应新时期"走出去"战略实施的迫切需求,有助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转变的实现,同时也是实现我国建筑市场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需加大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守信受益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同时充分发挥政府、行业协会及评价机构三方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2.
《上海建材》2007,(3):1-3
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要求,建设部确定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以下称“两省一市”)为长江三角洲(以下称“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试点省市。  相似文献   

13.
胡贵玉 《建筑》2007,(16):73
本刊讯(特约记者胡贵玉)为有效治理由于信用缺失造成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影响工程建设行业健康发展的顽症,日前,湖北省建设厅出台《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提出用4年左右的时间。从体制、机制和法制等方面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从根本上提高全省建筑市场管理水平。  相似文献   

14.
《建筑》2007,(23):20-22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诚信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在建设部、省建设厅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合肥市建委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转变市场监督管理方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  相似文献   

15.
完善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筑业是具有我国国民经济先导性和基础性的行业之一,对于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着市场主体信用意识不足、信用秩序法律制度建设不完善、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有待加强等问题。为进一步实现我国建筑市场的良性发展,要加强完善我国建筑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行业的信用氛围、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及建立健全诚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  相似文献   

16.
建筑业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建筑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通过构建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仅创新了监管手段,提高了监管的时效性;同时也为建筑业发展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氛围。本文全面介绍了该系统平台建设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并对其技术特点进行了详细介绍。  相似文献   

17.
郝晶  孙国平 《山西建筑》2010,36(23):232-234
从信用体系的理论基础入手,分析了当前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结合目前太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现状,探讨了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重点和努力方向,就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息体系建设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保证市场交易的公平性。  相似文献   

18.
从信用体系的理论基础入手,分析了当前县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特点,总结县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重点和路径,就进一步完善县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保证市场交易的公平性。  相似文献   

19.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相似文献   

20.
正住建部日前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地方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具有拖欠工程款等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将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暂行办法》对列入黑名单的范围进行了明确,比如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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