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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行为可能违反反垄断法,特别是其中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并适用反垄断法的一般分析框架.得出具体的知识产权行使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及复杂的法律分析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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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反对行政垄断等制度。我国经济体制转型尚未彻底完成,反垄断法也存在很多不足,反垄断执法初期在立法目的、执法机关、反对行政垄断、处理反垄断执法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方面会遇到严峻挑战。颁布反垄断法只是反垄断立法的第一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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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垄断法中提出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我国和国际通行作法基本一致,都禁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但对此滥用行为的主体界定及其法律规制相对简略,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进行较深入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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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它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认定要件、表现形式、法律责任等都做出了规定。但是,作为我国首部拥有完整体系的反垄断法,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也存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待细化、滥用行为主体界定不合理、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等问题。要从加强立法的可操作性、完善滥用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完善。这都使得《反垄断法》并不能很好的服务于我国经济发展。可见,目前深入研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法律规制,无论是对相关法律体系的发展,还是对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的改善,都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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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实施下的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监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彭海斌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10(4):52-56
我国《反垄断法》以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规定将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纳入其规制范围。然而基于经济缘由的分析,我国公用企业具有区别于其他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特殊性。因而,必须从反垄断法规制的角度出发,在法律适用、监管机构等方面予以特殊考虑,并从具体操作层面出发,采用有针对性的对策,确保"纸面上的法律"落实到实践中去,使公用企业垄断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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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调查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垄断案为例,分析了完善我国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的建议,包括充分运用现行法律中的兜底条款和完善现行立法。其中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垄断案,建议适用《反垄断法》第17条的兜底条款认定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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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资金划拨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小额电子资金划拨中的反垄断问题是亟待研究的重要问题.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项:禁止联合限制竞争的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反竞争的企业合并.在美国,这三项制度对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技术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而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在于:电子资金划拨体系中服务费用的限制则应纳入反垄断法的一般规制;在认定路径规则和对参加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网络的成员身份的限制性规则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应比一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的构成标准宽松;对于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无疑要进行合并控制,但控制标准要放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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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认定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并不违法,只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属违法.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是垄断行为违法认定的基本原则,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垄断行为中的高级形态,其行为的违法性应适用合理原则加以分析认定,并主要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排斥与限制、企图独占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综合因素分析考查其反竞争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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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诉讼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的误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前我国的反垄断诉讼中普遍存在着对《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的误读。从盛大网络案、中国移动案和重庆建行案三个典型案例入手,发现各地法院所受理的很多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并不存在《反垄断法》上的诉因,属于反垄断"伪案"。对于这些案件,各级法院不应当按照《反垄断法》进行审理。误读《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会带来法律和经济上的危害,有必要对这些误读做出纠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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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相关部分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反垄断法的基本实体制度之一,属于结构性行为规制,典型地体现了反垄断法的特点。在这一制度中,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是前提,其通常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市场份额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对这种地位加以滥用才是违法的,因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确认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包括剥削性滥用和排他性滥用。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应采取"合理原则",被指控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企业可以对有关指控进行抗辩。2006年6月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第三章对相关问题的规定基本上是合适的,但也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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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是寡头市场中的重要垄断形态,但我国《反垄断法》第19条对其仅作出了三个基于市场份额之推定,未能揭示此概念之本质。在随后的执法活动中,法院和商务部虽对于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有所拓展,但却未能建立完整的分析框架。理论与实践的空白亟待填补,尽管经济学有关寡头垄断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及以非合作博弈论为基础剖析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损害竞争的理论模型向我们成功展示了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损害竞争的可能性,但无法阐释这种可能性的成立要件。基于对欧美执法经验的比较分析,可得出以高透明度、制约机制、无外部对抗力量等三要件为核心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分析框架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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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包括禁止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行政垄断、企业合并审查四大部分,本文以垄断力来源的不同,通过采用动态的经济学分析方法对它们进行比较研究,从理论上深刻地揭示了它们之间的经济法律性质及其动态变化关系,为构建有机的反垄断法理论体系进行了有力的理论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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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研究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已成为各国的共识,但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是否也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则存在不同的意见.本文试图从商业银行收取自然人提前还贷违约金的事件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入手,探讨反垄断法是否规制和如何规制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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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重点进行规制的行为之一,它具有主体特定性、主观恶意性、行为违法性、后果损害性等特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包括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本文指出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反垄断法》存在着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执法主体设置不独立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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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制度,作为反垄断法一项重要制度,伴随着反垄断法理论的成熟逐渐发展并完善。区别于反垄断法对垄断的原则性禁止,豁免制度允许某些合理垄断的存在,这体现着反垄断法维护有效竞争、促进市场资源合理配置、追求反垄断与实现社会经济发展有机结合的最终目标。我国的《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正式实施,对限制竞争性协议、控制企业合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垄断等方面进行了规制,但其对豁免制度的规定还较笼统。文章试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概念入手,论述其适用的范围和模式,并以电信联通涉嫌垄断事件为切入点,探讨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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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寡头市场中的垄断问题,我国《反垄断法》提供了"滥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路径,但法律规定有缺陷并导致实践中难以适用或错误适用。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理论和法律实践均表明这种认定思路是行之有效的,但其难点在于如何通过间接证据证明市场寡头不具合理性的一致性行为不是由于客观市场结构造成的,而是基于主观意图,因此具有可责性。分析美国、欧盟的执法、司法案例,通过各自演进过程论证其内在逻辑,发现两种路径殊途同归。我国反垄断执法认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时应该将结构、行为因素并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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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垄断行为有三种: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这三种行为,商业银行亦有可能发生。本文着重讨论了其中第二种,即商业银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提出相应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