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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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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代理付款人不是票据当事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其与票据权利人也不存在基础关系,不应直接对票据权利人承担错误付款的责任。持票人开户银行只是代为付款提示,不是代理付款人,不应承担代理付款责任。同一系统银行分支机构担任代理付款人的汇票只是对己汇票,不应适用调整代理付款人与付款人关系的规则。代理付款人与出票人、承兑人之间的关系为基础关系,应适用票据法以外的法律。《票据法》规定代理付款人错误付款、对伪造、变造票据以及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付款应自行负责混淆了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应予修正。  相似文献   

2.
法律意义上的抗辩,并不是哪个部门法上的专有概念。仅从一般意义上说,抗辩表述为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时,他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对抗或疑义是比较准确的。正因为如此,在民商法领域,民事抗辩和票据抗辩既有概念内涵的一致性,也有普通法和特别法意义上的关联。比较而言,民法上对抗辩从概念到类型化分析都有比较成熟的理论成果,制度的功能仅限于否定或迟滞相对人的权利行使,而票据法上的抗辩,除了具有抗辩的基本语义,更侧重抗辩制度的独特设计对票据流通所起的作用,因此,票据抗辩就有了票据法上核心制度的意义。此外,从票据权利的不可分性,票据行为的文义性、独立性等特点,还可以找到民事抗辩和票据抗辩的种种不同。  相似文献   

3.
世界各国通行的是以签名作为自然人的票据签章方式,唯以中国为代表的东亚文明,因其文化传统个人印章也被用作票据签章形式,于是,在中日票据签章(包括法人票据上的签章)共性的基础上,又表现出两个国家不同的社会基础、法制基础给票据签章制度带来的差异.尤其是日本票据理论的发展,包括判例对票据法的扩张,对票据签章的解释适用已不能囿于法律规定的字面理解.而我国票据法在许多具体问题上,规定就严格得多,理论的解释也并无明确的指导思想.因此,对中日两国票据签章的制度和理论加以比较研究,其借鉴意义在于:从签名的客观功能来说,什么样的签名应该被认可为具有票据上的签名效力,唯一的标准是该签名形式是否具有认定名义人和本人同一性的效果.这一点相对于我国保守的票据法和并不先进的实务界,在法律修改和法律适用上,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4.
姜晶玲 《求是学刊》2013,40(3):92-98
票据法上权利外观理论的适用须具备三个要件:存在票据权利的外观、持票人的合理信赖和签章人的可归责性。票据书面记载有效且背书连续,并依票据法规定的方式转让,即形成票据的权利外观;持票人善意受让票据,得依其对外观的信赖而受保护。签章人认识或应当认识票据并自主签章,无论其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均须承担外观责任。  相似文献   

5.
作者提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票据法赋予持票人的一种特殊民事权利,阐述了我国票据法在此问题上对票据理论的重大发展,检讨了学界关于利益返还请求权的错误观点,并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和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争议解决进行理论探讨.  相似文献   

6.
赵燕芬 《浙江学刊》2005,(5):154-157
票据能力包括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我国<票据法>对于自然人的票据权利能力的规定基本同于民事权利能力,但在实际中又限制了票据权利能力;在票据行为能力制度上,则完全否定了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章的效力.笔者建议自然人的票据权利能力应更全面,同时建议修改<票据法>第6条,承认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一定条件下的签章有效.  相似文献   

7.
199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自颁布之日起就因存在诸多弊端饱受票据法学界的批判。在众多的修改意见中,如何修改并完善票据权利人制度少人问津,这与该制度在整个票据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地位并不相适应。在票据权利人制度体系中,票据权利人类型划分规则是其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相比较而言,中美票据法在票据权利人类型划分规则方面存在体系构建、具体范畴等方面的区别,这同两国票据立法发展进程、立法技术和票据权利类型规则的差异有密切联系。中国要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能有效推动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先进的票据法律制度就应当改变传统法律观念,摆脱陈旧的法律思维的束缚,向英美票据法的典范——美国的票据法律制度学习;要完善票据权利人类型划分规则就要先行修改现今的票据权利类型规则。在此基础上,应当明确票据权利人包括三个类型:完全票据权利人、占有票据但是不享有票据内容权利的人和丧失票据的占有但是根据票据法享有票据权利的人。  相似文献   

8.
陈柳裕 《浙江学刊》2001,(1):148-151
本文结合域外关于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学说,评述了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冲突规范的规定,认为现行立法既具有先进性乃至独创性,又有显属不当之处.  相似文献   

9.
票据法上的追索权是一种派生的救济权,它的规定主要为了强化票据的安全.我国对票据的规定在传统上属日内瓦、大陆法系,承袭了日内瓦、法国、德国、日本之规定.但与英美法系规定不同.就追索权而言,我国票据法及司法实践虽已明确规定追索权是第二顺序的权利,只有在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追索权,但存在着诸如缺乏便捷性、不利于票据追索权行使等方面的不足.日内瓦、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因立法理念的不同,对追索权的规定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反映了两大法系所追求的立法价值不同:日内瓦、大陆法系崇尚交易的安全稳定,保护善意持票人的权益;英美法系则崇尚交易的便利、快捷,即强调交易的效率,倾向于保护正当持票人的权益.表明了英美法系与日内瓦、大陆法系因侧重的角度不同导致处理方式不同.这也是票据立法产生国际化趋势的原因所在,是两大法系票据规范有可能趋同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从票据伪造和变造的区别入手,界定票据变造的涵义,进而论述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和责任的分配与承担,从上述票据变造的相关原理中,引发对我国<票据法>第9条的相关思考,揭示其存在的矛盾之处,从而提出废止"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的规定以及修正票据变造相关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与契约说、创造说和发行说相比,对票据非因交付而发生移转的情况,权利外观理论能够更好地解决善意第三人保护和签章人债务负担的问题,因而在票据理论中具有更优越的地位.当具备外观事实、合理信赖和可归责性等要件时,无论票据现实交付与否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善意第三人依对外观的信赖取得票据权利,签章人因对票据的作成而承担票据债务.  相似文献   

12.
刘为民 《社科纵横》2003,18(2):46-47
票据是一种强调形式 ,具有无因性和流通性的有价证券 ,这些性质使得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有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具有自己的特征。而正确理解这些特征对票据法的学习者而言是一个难点 ,在实践中 ,票据当事人也因为不能正确理解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而无法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从票据当事人的地位和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两个角度出发 ,对票据当事人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以助学习者更好地理解该问题。  相似文献   

13.
票据权利是设定质权的标的之一,票据质押是证券设质融资的重要方式.但对于票据质押的设立方式与效力,尤其对设质背书的性质和效力,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争议.以票据质押、设质背书的法律规定为基础,分析不同法律规定的效力及其适用问题,并结合理论界的不同观点和司法实践提出在现有法律体系下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方案,是当前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应在条件成熟时进行新的立法.  相似文献   

14.
代理权是代理人从事代理活动的合法根据 ,有些法律行为因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而成立代理行为 ,但由于欠缺代理权而构成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一种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 ,可能发生代理无效或代理有效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虽为无权代理 ,仍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5.
公司治理结构的合意与否受制度安排约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制度安排在哪些方面对公司治理产生约束的理论说明,必须联系公司治理结构与制度安排约束的关联来认识.从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角度来考察,公司内部制衡和外部约束的现实,主要涉及产权委托代理和市场契约联结等相关层面.在关注公司内部不同机构的职能及其相互关系的同时,注重对委托代理和契约联结的研究,可以在较宽广的层面上对公司治理结构作出一些实质性的解释.我国现阶段制度安排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约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由体制转轨引起的,其特点有着一些值得探讨的内容.  相似文献   

16.
赵燕芬 《浙江学刊》2006,(3):197-200
票据最大有效性原则是在票据及票据行为存疑时对其作有利解释,各国的票据制度均体现了对该原则的向往。但是,我国的票据立法持守严格主义的态度,该原则并没有在我国票据立法中成为主导因素。在商法一统的进程中,票据立法从严格主义向自由主义的自觉转变是不可逆转的规律。建构最大有效性原则统率下的票据制度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可能的。  相似文献   

17.
论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制度激励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制度激励的基础或根本出发点是经济人理性假定,激励是针对每个人追求自身预期收益最大化经济行为,通过规范的制度安排来引导和约束企业员工,为实现组织目标而努力。在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激励之所以往往成为"问题",很多情况下都与制度安排密切相关。制度激励问题的典型表现形态就是"搭便车"问题与"代理成本"问题,后者解决办法无外乎在如下四种方法之间做折中选择:直接监督解决法;契约完善解决法;股权激励解决法;声誉机制解决法。通过员工持股计划(ESOP)、管理者收购(MBO)或经理股票期权(ESO)等途径和方式实现人力资本股权化,是现代企业制度激励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8.
黄娜 《社科纵横》2011,26(4):94-96
目前中国法律层面中并未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国内学者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也日渐深入,但学者较多关注的仍然是民事诉讼法视野内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笔者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纳入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固然非常重要,但仅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不够严谨和缜密的,本文试从除民事诉讼法外的其他法域以及其他相关制度的配套为视角,提出有关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思路。  相似文献   

19.
构建中国行为保全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段丽丽 《社科纵横》2007,6(10):93-96
民事保全制度是以保障判决执行为直接目的的体系性子程序,它的意义在于保障法院裁判的执行以及在纠纷解决前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保全的客体来划分,民事保全制度可以分为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两种类型。许多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和地区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是处于同位阶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行为保全制度的相关规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实践中的民事纠纷愈加错综复杂,已远远超出了财产保全力所能及的范围。目前在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大讨论中,大多数学者对在新的民事诉讼法中建立行为保全制度达成了共识。江伟教授带领的"民事诉讼法典的修订与完善"课题组所提出的专家建议稿,已将行为保全作为一项独立的保全制度。但民事诉讼理论界对如何界定行为保全的内容及具体构建等问题仍存在诸多争议。因此,笔者试图通过分析我国的立法现状,借鉴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思考构建我国的行为保全制度。通过建立系统的行为保全制度,使其与财产保全制度相配合,弥补通常诉讼救济的滞后性,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提供不同性质的救济,及时保护权利,有效解决纠纷,实现民事诉讼目的。  相似文献   

20.
罗马人相继采用了债的继承、债的更新、诉讼代理、诉讼通知、债权继承等变通方式来达到债权让与的目的,这些方法由繁琐到简单,逐步达到切实保护受让人的利益并简化债权移转的手续的目的.债的更新方式割裂了新债与旧债之间的同一性;其后的诉讼代理方式,既无须征求债务人的同意,且可保留原债权所有的担保;而后的诉讼通知消除了诉讼代理中受让人的权利可能被让与人随时收回的弊端,至优士丁尼时期真正的债权让与制度得以确立,并就让与的效力、让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等问题作了详尽的规定.债权让与制度的历史演进,既是债权让与所涉及的三方主体利益得以合理平衡的过程,也是债权让与制度不断趋于完善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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