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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苏亦工 《人文杂志》2002,1(1):39-43
法律经常被解释为人类的意志 ,不同的志向可以创造不同的法律。中国古代的法律向称“王法”。“王法”的设立是基于帝王之志 ,而所谓帝王之志 ,不过是一种无穷大的私心 ,力图由一个人、一家人或一种宗派势力垄断政权、把持天下、包揽一切资源的产物。真正的王法真正的儒者宽恕之道 ,用现代术语来表述 ,就是要保障每个人的权利 ,实现公平和正义。  相似文献   

2.
周舜南 《云梦学刊》2005,26(2):47-49
韩非的民本主义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凡治天下,必因人情”的治国指导思想;严惩贪官,确保民众经济利益的吏治主张;追求法律公正,保护民众生命财产权利的法制理念。  相似文献   

3.
国家制订法律是布大信于天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是取信于民、巩固人民民主政权的基本条件。法律的威力就在于实施与兑现。有法不依,其害甚于无法。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必须在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中肃清无知、专横与腐败,提高他们的政治与业务素质,建立严格的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监督机制,落实对执法违法行为的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4.
明末清初思想家肯定个人私欲的正当性,形成了人文启蒙的新思潮。在人文启蒙思潮的影响下,他们主张法律应当保护人们的私利,包括财产、生命、平等权和政治权利等,这与现代宪法以保护人权为价值目标相契合;他们追求体现"天下公利"民主性的法律。这些都显示出明末清初法律思潮具有人文性、现代性的一面。由于时代的限制,他们未能在如何实现现代法治、限制君权方面提出具体的制度构想。  相似文献   

5.
王安石是一位曾为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列宁称誉的“中国十一世纪时的改革家”。他曾为挽救北宋王朝内忧外患,积贫积弱的局面,进行了一次著名的熙宁改革,史称“王安石变法”。“守天下之法者莫如吏”,是王安石在变法中提出来的重要的法律思想。他说,“夫聚天下之众者莫如财”,维持国家的政治统治,最重要的是要有财。“理财”,是王安石改革的核心思想。他希望通过“理财”,挽救北宋王朝“积贫积弱”的  相似文献   

6.
心广 《船山学刊》2014,(4):49-49
正不以一人疑天下,不以天下私一人。出处:《黄书》,中华书局版。赏析:这是王夫之天下观的一段名言,出自《黄书·宰制第三》,深刻揭示了"天下"与"一人"的关系,强调天下是天下人的天下,每一个人都是天下人的有机构成,千万不能使天下成为某一个人的私产,也不能让某一个人来怀疑天下人。这里讲的"天下"泛指整个中华民族及其生活于其中的社会,讲的"一人"既指每一个具体  相似文献   

7.
中国历史上的改革变法 ,王夫之都进行过论述 ,他的评论对于我们今天的改革开放仍然具有借鉴意义。一、法简刑宽 ,贤人执法王夫之认为 :首先要制订一部好的法律。他说 :“天下之将治也 ,则先有制法之王 ,以使民知上有天子 ,下有吏。”(1 ) 有了法律就可以防止执法者随意加重或减轻刑事处分 ,也防止了最高统治者随个人爱憎和兴趣任意解释 ,歪曲或曲解法律。王夫之盛赞隋律的制订者裴政 ,认为他的刑罚宽缓、法律简明 ,与前朝法律相比 ,删除死罪及各种法规 1 0 0 0多条 ,废除一系列酷刑 ,为后世法律提供了蓝本 ,他说 :“今之律 ,其大略皆隋裴政…  相似文献   

8.
王夫之公天下思想是特定历史条件的思想结晶,凸显出其"公天下之权""均天下之田""任天下之责"的价值主张。王夫之公天下思想是对"天下一家""王者无外"的"天下大同"思想的赓续与创发,体现他对民主政治的呼唤、生民利益的注重及敢任天下之责的精神追求,具有明显的道义论价值特质。  相似文献   

9.
王夫之的法哲学基础是“道”,称“道”法哲学。此“道”并非儒家倡导的“仁义道德”,而是指“物之所著”、“物之所由”,即普遍存在的物质实体及其规律。他“治天下以道”的命题揭示了法对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依存关系,以及法的“正义”和“公平”的原理;并依据其“理势合一”、“趋时而更新”的命题,探索了人类社会法律制度变革的必然性和规律性。王夫之批判了董仲舒的“天人感应”和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等唯心主义法哲学思想,提出“必循天下之公”及“择人而授以法”等一系列法评价标准的新见解和法律实施的新观念。  相似文献   

10.
《商君书》集中展现了商鞅的政治与军事思想。其政治构想以强力为根基、以法制为主体、以权势为支撑、以刑赏为手段、以农战为要务、以称王为终极目的。据此,法制成为富国强兵、兼并天下以最终实现君主个人理想这一目标的手段,其内容难免会罔顾公共利益,且可被肆意更改,彻底沦为君主治理民众的工具。值得警惕的是,法律一旦成为某种外在目标的工具,法治本身就会受到威胁。在当今中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那种视法律乃是实现特定群体之某种目标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对法治国的建设有百害而无一利。  相似文献   

11.
对转型期行政权责失衡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吕景城 《齐鲁学刊》2005,(1):157-160
保障行政权责的对等和一致,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塑造责任政府的关键。但长期以来,在行政管理 实践中,权力与责任脱钩,有权无责现象较为普遍。“政府本位”、“全能政府”、法律法规存在漏洞和缺陷、“暗箱行 政”等等是造成行政权责失衡的主要原因。消除行政权责失衡,实现行政权责对等和一致,关键要进行制度创新, 全面构建新型的行政权责对等保障机制:加强适应现代法治社会的行政文化建设;彻底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府责 任法定化;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深化政务公开,扩大监督主体知情权。  相似文献   

12.
辩护权不仅应当作为权利而存在,更应当作为一种有充分保障的权利而存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人的辩护权受到法律和政策的保障,但这两种保障都有巨大缺陷。辩护权不仅缺乏法律和政策的有效保障,更难以得到良好的社会生态环境支撑。完善法律,改革政策,培育辩护权的社会生态环境,是落实、发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的重心所在。  相似文献   

13.
新闻法治是依法治国的一部分。新闻法治的基本理念包括:知情权、维护"人格权"、更正与答辩权、保密权等。媒体报道司法的权利源于公民对司法信息的知情与表达权;媒体报道司法的法律限制目前主要是要协调媒体报道司法的自由与人格权,即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的冲突;重提新闻专业精神是协调该冲突的必要途径。  相似文献   

14.
傅克谦  屈庆平  孙浩 《河北学刊》2012,32(3):177-179
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既是权利文化中的客观现象,也是权利学说中的重要问题。对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的划分,是自然法理论的产物,应然权利从价值层面对权利的应该状态作出描述,实然权利则从事实层面揭示权利的实际状态。二者既有明显区分,又有高度统一,并在对立统一中推动权利文化的进步。应然权利向实然权利的转化,应具有坚实的物质基础、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优良的制度条件和有效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5.
权利与对应义务的关系实质上是权利与权利关系的表现形式;它们的关系仅为全部法律关系的一部分,且不是最重要的部分;权利与对应义务实质上为社会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权利与对应义务的绝对值是相等的;权利与对应义务在现实生活中是可以分离的;法的本位应是社会权利本位,它要求对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应放在同等的位置.  相似文献   

16.
“被遗忘权”在欧盟个人信息立法改革中的存废问题扑朔迷离,至今尚未有定论。被遗忘权是信息主体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过时的、可能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的权利,其来源于人们控制个人信息的需求。该“信息”包括网络信息与纸质信息,并特指在过去发布但仍保留至今的信息。被遗忘权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表达,其实质上不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而是个人信息权的权能之一。我国现有立法已有与被遗忘权相对应的请求权基础,但其法律位阶过低及立法分散的现象也亟待完善。与此同时,对被遗忘权的保护应有所限制,在利益冲突时应让位于言论自由、人文社科研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相似文献   

17.
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国家主权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具有全球性质的经济活动跨越国界面临的巨大障碍之一。面对这种状况,现有的国际法体系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不过在现阶段国际人权法迅猛发展的趋势下,可以把交易权提升为受国际人权法保护的人权,利用人权的强势地位,推动国际经济交往的正常进行,尽管这种思路面临着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复杂问题,但仍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潜在途径。  相似文献   

18.
自从1996年《行政处罚法》第一次引入听证制度以来,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正在逐渐扩大,行政听证制度顺应了我国新时期构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社会的大趋势,同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一条保障自身合法权利的路径。但是,现阶段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运行状况并不十分理想,有必要对其加以完善和补充。  相似文献   

19.
诠释效力     
在法律领域,效力一词使用频率颇高,含义不一,有法律效力、权利的效力、行为的效力等.但是,各种效力的含义虽是确定的,但却发生现实的混用,通过重点阐明权利的效力和行为的效力以及混用表现,强调权利的效力不同于权利的内容.指出并阐述"违法行为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20.
论义务本位和权利本位的尊严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德强 《文史哲》2006,(1):155-162
从法理学的角度区分义务本位和权利本位尊严观的不同价值取向,厘清维护人的尊严与尊重人的主体自决权之间的辩证关系是有效维护人的尊严的前提。当从法律上确定保有人的尊严是每个人必须履行之义务时,应避免由于禁止行为人自损尊严之行为,而对其主体自决权构成的不当限制或侵害;当从法律上确定保有人的尊严是每个人自治意志之权利时,应明确义务主体的法律责任,以保障该权利受到侵害后能够得到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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