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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强制缔约,又称为强制契约、契约强制、契约缔结之强制或强制性合同,一般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本文仅探讨狭义的强制缔约,即个人或企业负有应相对人之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即对相对人之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相似文献   

2.
强制缔约及其中国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强制缔约有着自身的质的规定性,不宜将预约、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必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判决以物抵债、以行政手段拆迁房屋划归强制缔约制度。对国有银行剥离不良债权采取强制缔约的方式,产生了负面影响。区分直接强制缔约与间接强制缔约,有助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通过强制缔约方式形成的合同关系,其内容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确定,没有这些标准的,按照合理的标准确定。拒绝强制缔约可产生实际缔约、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3.
医疗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医疗合同作为一种民事非典型契约,在合同解释上一般应参照委任合同或者承揽合同的规定;应区别对待医疗合同在不同场合下的主体,强制缔约是医疗合同的重要特点;医疗合同权利、义务规定的特点在于医疗专家高度的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医疗合同履行中的加害给付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受害人可以选择有利的请求权基础。  相似文献   

4.
强制缔约制度是现代契约法为践行契约正义而对契约自由进行的归位性限制,其存在领域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范围并不具有对应性,民生依赖和公共政策需要才是产生该制度的直接动因。在实务和学理认识中,应将强制缔约和其他性质法律关系的区别予以澄清,对强制缔约的学术分类进行科学认识有助于准确司法。  相似文献   

5.
崔明石 《理论界》2005,(3):102-102
契约自由是契约法的核心原则,与契约正义有着必然的联系,其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体现。现代契约法以表现为契约自由的规制,体现根本的契约正义。强制缔约就是在这一前提下诞生的。本文分析了强制缔约的内涵及与契约正义的联系,以期对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相似文献   

6.
现代契约法表现为对绝对契约自由的规制以体现根本的契约正义.强制缔约正是为防止被强制方滥用其权利,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践行契约正义.我国理论界和实务中对于强制缔约理论的认识,还处于概念厘清的初步阶段.本文通过对强制缔约的内涵、外延的分析以及与契约正义的联系,以期对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相似文献   

7.
根据传统合同法基本理论、学说并结合住宿合同在实务中的表现,将住宿合同的特征界定为不要式合同、混合合同、具有强制缔约性质的合同和继续性合同。  相似文献   

8.
医疗服务合同是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合同类型,由于医疗行为的复杂性,导致人们对其性质认识各异,本文试图通过对医疗合同的探讨来明确有关医疗合同性质、成立条件及其与强制缔约制度的关系。  相似文献   

9.
对缔约责任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缔约责任理论中有三个基本问题需要着重探讨。一、关于缔约责任的定义。当前学界对缔约责任下的定义大多存在不足之处 ,本文认为 :缔约责任就是在合同尚未生效的缔约阶段 ,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 ,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二、关于缔约责任的构成。本文持四要件构成说 ,即 :缔约过错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三、关于缔约责任概念与相关概念的比较。本文通过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允诺禁反言制度及附随义务的比较 ,揭示了它们之间的区别 ,阐明了缔约责任概念的外延  相似文献   

10.
现代契约法表现为对绝对契约自由的规制以体现根本的契约正义。强制缔约正是为防止被强制方滥用其权利,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践行契约正义。我国理论界和实务中对于强制缔约理论的认识,还处于概念厘清的初步阶段。本文通过对强制缔约的内涵、外延的分析以及与契约正义的联系,以期对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相似文献   

11.
事实契约理论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事实契约理论的提出针对的是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一般契约条款和强制缔约制度,主张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仅因事实过程而成立契约。这一理论与传统的“意思契约”理论是不相符的,因而受到批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在合同判断上重要的不再是当事人的真正的合意或意向,而是他们作为有理智的人被认为已经同意或预期的事项。合同从形式化的意志理论中解放出来,责任、激励、救济成为合同法研究的主题。对事实契约理论的解释力也需要重新认识。  相似文献   

12.
对缔约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前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法律主要通过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和一般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保护,但对于因第三人的过错行为致使缔约一方或双方终止或中断缔约行为而给缔约一方或双方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害,这两个制度却都无法提供救济.对一般法益与权利应进行不同程度的区分保护,但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6条由于对加害人主观过错要件并没有进行区分,因此该条也难以实现对第三人侵害缔约关系之情形进行准确调整.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建议我国将来民法典明确规定第三人侵害缔约关系的民事责任制度,即如果第三人故意实施引诱、胁迫、欺诈或以其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缔约关系,致使缔约人信赖利益受损的,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3.
李世清 《河北学刊》2004,24(3):159-159
缔约过失责任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先契约义务,即当事人为缔约合同而接触、磋商时,即负有协助、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等附随义务。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有四个要件:(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的过程中。如果还未进入合同磋商之前,当事人之间无特定义务可言,因而也无先合同责任;而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当事人违反义务,则属于违约责任。( 2 )缔约过程中有过错的存在。故意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如利用缔约进行欺诈,构成先契约责任。过失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在契约缔结阶段,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  相似文献   

14.
交易成本经济学中的寡头市场契约论融合经济学和法学,深入地分析了寡头市场缔约的特征和作用,在产业组织学研究领域取得了创新性成果。本文评述寡头市场契约理论的主要新进展:寡头市场缔约和供应商机会主义;寡头市场契约和保护性治理结构。借鉴这些理论,可以分析我国大型企业改革过程中如何完善缔约和履约、建立现代企业契约制度和信用体系等问题。  相似文献   

15.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缔约过程中产生的信赖利益给予救济的法律制度,是民法学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拟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认定要素,其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结合一些学者的观点作相应浅显分析。  相似文献   

16.
格式合同因其使用便捷而广泛应用,但格式合同根据其自身特性,是由一方当事人利用其特殊的权利和地位事先单独拟订的,排除了相对人对合同内容和条款的选择与协商的权利,这实际上构成了对消费者缔约的强制,是以形式上的平等、自由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和强制.因此,合理规制格式合同,运用多种手段构建多种监管机制,尤其是加强行政规制,提前预防不公平条款的出现,加强和完善对格式合同的监督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7.
商业秘密权是设拟的对世权,是占有的事实为基础的权利,是法律创设的权利,而非合同创设的权利.商业秘密权利和义务具有连续性、完整性和法定性.商业秘密保护的直接的、最终的救济制度是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缔约责任是商业秘密保护的辅助的、补充的,也是最优的救济形式.我国<合同法>第43条规定的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理论上是财产说和关系契约说的机械组合.  相似文献   

18.
非强制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照其职责和权限主动作出的,不以强制相对人服从、接受为特征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契约、行政奖励、行政调解和行政信息服务等非强制权力手段。随着我国行政法治进程的发展,非强制行政行为在实践操作和制度建构上都已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但是在理论研究方面尚缺乏应有的深度。只有明晰非强制行政行为的法哲学源流,沿着自由→强制→强制性行政行为→非强制行政行为的路径展开追溯,才能为进一步推进非强制行政实践提供更加坚实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9.
邢鸿飞 《江海学刊》2004,(6):118-122
行政契约与私法契约有本质区别 ,但行政契约的缔结与履行是否必然排斥私法原理或私法规则 ?如果不必然排斥 ,私法规则的适用空间又有多大 ?对这些问题 ,国内外学者观点不一。由于行政契约的主体和目的具有特殊性 ,因而不能毫无保留地适用私法契约的普通规则。那些只能适用于行政契约的专有规则 (公法或行政法规则 ) ,不能用私法规则替代 ;对行政契约领域存在的那些公法或行政法未作特殊要求的问题 ,援用私法规则并不影响行政契约的公法属性 ,因而可以有条件地适用。所以 ,行政契约的缔结应基于公权并合乎公益 ,行政主体对缔约相对人的选择应遵循公开和竞争原则 ,行政契约的履行应在强调行政主体特权的同时充分尊重缔约相对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20.
汪华亮 《兰州学刊》2007,43(10):126-129
从历史上看,合同自由大体上经历了从确立、兴盛、衰落到复兴的过程。合同自由的变迁,蕴涵了深刻的历史背景,并以政治哲学和经济学理论的变迁为其基础。经历了否定之否定以后,合同自由将继续成为合同法上一个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如无充分且正当的理由,法律不应对合同自由加以限制。即使具备充分且正当的理由,法律也应当以防阻私人强制为目标,以私法性的强制为主要手段,以契约程序为规制重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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