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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疫情披露,关乎民众安危与社会稳定。医务人员作为较早接触疫情的群体,须向公权力部门履行疫情信息报告义务、向患方及其他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同时还享有向一定范围内不知情者披露疫情信息的权利。无论基于法定义务的驱动,还是基于法定权利的享有,医务人员均享有一定的疫情信息披露权。该披露权,不仅是法律父爱主义的体现,也是医疗父爱主义在法律父爱主义中获得尊重的一种体现。医务人员疫情信息披露权的行使,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2.
论美国法中的知情同意原则及我国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基于对患者自主权和自我决定权的尊重,美国法要求医师在实施医疗干预措施前必须向患者尽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向患者披露一位理性的患者意欲了解的对患者的医疗决定具有实质性(决定性影响)的风险和信息,除非存在紧急情形、医疗特权和权利放弃的例外情形。如果医方违反知情同意原则,患者可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下获得救济。探讨了美国医学法中知情同意原则的法理根据、医师的信息披露义务、患者为保护知情同意权可供选择的诉因和救济途径,分析了美国法的司法和立法实践对我国的启示,并对我国的相关立法进行了思考。  相似文献   

3.
中国的网络隐私越来越受到公众关注。相关立法机构已出台具体法律、法规保护网络隐私,判例法也得到相应发展。尽管如此,公众目前可能并不清楚如何进行隐私保护,同时也会忽视网络隐私保护。至今,中国起诉网络服务提供商(OSPs)隐私侵权的案例数量有限,身份披露的保护规则也相当分散,不同领域的网络服务提供商遵循着不同规则。  相似文献   

4.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信息披露义务是网络环境下保护著作权的必然要求,我国现行立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仍然沿袭已经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精神,判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且进行了变通。应当再次在立法中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作实体和程序上的严格限定,以便在平衡版权保护和技术发展的同时,有效维护公众的隐私权和表达自由。  相似文献   

5.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大数据技术被广泛应用。疫情信息的公开提高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有效性,但频发的隐私泄露事件也暴露了疫情信息披露与隐私保护之间的问题。大数据时代隐私的范围已经被扩大化,为公益目的个人应当接受对其隐私权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应该是合法、适度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个人隐私保护面临着知情同意规则失灵、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利益相冲突、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相冲突等困境。为保护个人隐私,必须严格规制疫情信息披露行为,首先要遵循相关法律原则保证其合法性,其次要保障公众的知情、同意和监督权保证其透明化,最后必须严格落实隐私侵权责任制度,严守隐私保护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  相似文献   

6.
我国证券法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发行人及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民法学的相关理论,信息披露义务应属作为义务,义务人包括发行人、上市公司,保荐人,承销商和中介机构;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将同时引起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责任人应该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对投资人承担责任;义务人内部仍然应当按照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相似文献   

7.
“网络暴力”在不同学科有不同的含义,法律上的网络暴力是指发生在网络公共空间的针对特定个人的人身侵权行为。在现行法律下,信息发布平台既不对网络暴力的发生和传播负有事先审查义务,也不负有向受害人披露侵权者身份信息的义务,而是按照“通知—删除”规则消极应对,这是网络暴力背后的主要原因。同时,公司法规范缺乏系统性、法律责任过轻等也不利于网络暴力问题的有效治理。因此,立法应该从以下维度进行优化:适应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的客观规律,贯彻“事先预防+事后救济相结合”的理念;让信息发布平台承担事先审查义务和侵权行为人身份信息披露义务;协调公私法的有关规范;加大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8.
慈善募捐会在信息披露、与慈善组织共享信息、与商业机构共享信息这三种情况下对捐赠人的隐私权造成侵害.这三种情况的法理基础与法律关系各不相同,其中信息披露牵涉捐赠人的隐私权、言论自由权与公众的知情权的冲突;与慈善组织共享信息,牵涉慈善组织经济利益与捐赠人隐私权的冲突;与商业机构共享信息,则涉及募捐方式的问题.目前,中国尚未有针对慈善募捐过程中捐赠者隐私保护的相关规则.该情况并不利于对捐赠人权益之保护,也不利于慈善行业之健康发展.因此,中国应尽快研究相关法律之创设,引入"明示/默示规则"等先进制度,并创设相关信息管理机关,以填补这一立法空白.同时,还应区分一次侵权与二次侵权,对于二次侵权,应引入二次侵权保护目录规则,并设立专门的隐私信息管理机关.  相似文献   

9.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与投资者权益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生存和发展之本。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价格判断的重要依据.也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近年来,中国股市经历了从牛市到熊市的大起大落.随着上市公司的增多.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越来越关注。主要从信息披露的原理及相关法律规定.论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关系,及对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金融隐私权是隐私权理论在金融领域的延伸,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以及金融机构对应的保密义务仅是金融隐私保护的内容之一。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个人信息数据日益显示出其商业利用价值,因此需要处理背后各方的利益冲突问题。良好的法律约束机制是平衡金融业经营者的信息共享需求与消费者的隐私权益冲突的有效手段。需借鉴欧美金融隐私保护制度经验,特别是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规制做法,在允许信息共享的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基本隐私权利。  相似文献   

11.
信息已成为当今社会最重要的基石之一,对于信息的保护也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准确理解自然意义上的信息和法律意义上的信息有助于确定刑法保护信息法益的种类和范围。法律对于信息的保护必须满足人们对于信息的利益诉求,人作为主体对信息享有多种利益,这些利益受到法律调整即成为信息法益,刑法作为保护的最后盾,在信息法益的保护范围上有着自己的特点,信息的时效性和财产性等特征将会对信息法益的刑法保护带来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资产证券化是当今世界资本市场新兴的一种资本融资方式。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信息披露十分重要。本文以传统信息披露理论为基础,着重探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银行信息披露义务与保密义务的冲突和协调,并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13.
搜查法益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益理论为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说所倡导,但关于搜查制度所欲保护之法益却鲜有人论述。基于此,文章通过简述法益一般理论,分析传统搜查保护之法益以及现今“隐私之合理期待”,来反思中国现行搜查制度法益之保护,并希望能有益于中国搜查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4.
疫情信息及时披露,对有效防控疫情具有重要意义。医务人员作为较早接触疫情的群体,法律以各种形式赋予其充分的疫情信息披露权,不受其他主体干涉与妨碍。法理上,确立医务人员疫情信息披露权是实现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必然要求;事理上,医疗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开放性,疫情信息属特定领域中的公共信息资源,医务人员披露疫情信息是现代协作式医疗模式的客观要求;情理上,医务人员自身的社会性决定了他们可以自行决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疫情信息披露。法理、事理、情理相互支持、相互影响、相互渗透,是临床医学规律、社会生活人情常理使然。  相似文献   

15.
网络的虚拟性、高技术性、无纸化等特征使消费者面临信息欺骗、格式合同陷阱、合同的不当履行、信息传递安全等问题。为了使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达到传统消费环境中的保护水平 ,应加强立法 ,从信息披露、合同履行、格式条款、个人数据保护、意外损失的风险承担等方面规范网络经营者的义务。同时 ,相关行政部门发挥应有的监管职能、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力量的壮大也是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渠道。而在目前法律不健全的网络消费环境下 ,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也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16.
网络时代倒逼"隐私—搜查"相关法制的变革。首先,网络时代数据隐私的兴现增扩了隐私体量。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应继续甚至强化传统的隐私保护。法律在强调隐私保护的同时,也要注重保护限度,警惕保护过度膨胀,应以风险视角的隐私观取代传统的保护视角的隐私观,情境式地规范判断保护的必要性与强度。其次,由于隐私权的宪法地位,隐私干预只能交由《刑事诉讼法》的搜查法制。在网络时代,搜查对象由有体物向系属无体物且可远程调取的隐私数据延扩,搜查构成应由财产基准向隐私基准转变。最后,由于网络时代现行犯的紧急情况可能表现为物理空间距离间隔的非当面性,更应实质解释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紧急搜查条款,以扩大其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7.
知情权作为消费者权利体系中的基础性权利,在我国消费者权利保障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家电下乡政策中,保证农民消费者权益的关键也是首先实现其知情权。但我国现有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机制仅强调经营者的产品信息直接披露义务,而忽视了政府和公益性团体对经营者产品信息的间接披露义务,又加之农民消费者大都处在信息闭塞的农村,且自身文化素质较低,因此家电下乡中农民消费者知情权需要法律的特别保护才能得以实现。为了保障家电下乡政策有效实施,农民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主要表现在法律上确认消费者知情权请求权,立法上明确经营者和政府的产品信息披露责任,司法上引入集团诉讼等方面。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均无授权哪个部门制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国家制度的授权条款,而《卫生部关于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只是以“卫办发[2006]79号”的文件形式颁发,存在一定的合法性隐患。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该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必须对社会、对各有关部门做出事件的基本描述,并重点提出注意和警醒的信息,对于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来说,也就必然涉及到疫情信息的披露,故不能认为“地级市政府不是法定的发布疫情信息的义务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配套文件,就疫情事件的信息披露、预警信息发布的规定,概念不清、互不协调、授权混乱。应统一授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以及“传染病预警”“相应级别的(突发事件)警报”的发布主体。  相似文献   

19.
在突发传染病的应急管理中,疫情信息披露机制对疫情防控的效果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疫情信息披露的理想机制应符合准确性、及时性、必要性的要求。然而通过现行法律法规的梳理,发现我国疫情信息披露机制存在着不明疫情信息披露缺乏可操作性规定、疫情信息披露主体规定不一、疫情信息披露内容亟须细化、疫情信息披露时限不明的弊病。另外,我国采取层级化的上报机制,同时,对传染病形成科学认识需要一个过程,这些都导致疫情信息披露机制受阻。《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上述问题作出了一定回应,但仍有改进的空间。因此,应当构建层级化的疫情信息披露机制,分类疫情信息、明确披露内容和时限,建立疫情信息披露的社会参与机制,更好地为传染病疫情防控提供信息保障。  相似文献   

20.
随着高科技技术在大众传播媒介领域的广泛运用,社会信息大量而快速地在世界范围内传播流动.相当多的信息报道都涉及到社会个体的隐私,由此产生的隐私权之法律保护和大众传媒对隐私的公开披露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所以,如何化解矛盾,规范大众传媒的行为,从而保护社会个体的隐私权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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