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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费和水资源费是水利工作中常常碰到的两个名词,两者具有明显的不同,在使用的时候应该严格区别。 《水法》第34条规定:“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是一种自然资源,不是劳动创造的,没有劳动价值,也没有劳动价值转化而成的价格。它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但不是商品。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与社会用水的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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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费和水资源费是水利工作中常碰到的两个名词,两者具有明显的不同,在使用时应该严格区别。《水法》第别条规定:“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是一种自然资源,不是劳动创近的,没有劳动价位,也没有劳动价值转化而成的价格。它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但不是商品。水资强盛时空分布与社会用水的时空要求差异很大。水利供水工程就是按照工农业发展和人民生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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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寻求更佳的电能零售业模式,借鉴其他行业零售模式,提出电能价格和附加价值并重的差价式服务模式,以期更好地实现买卖方双赢。为此,围绕电能商品附加价值,从总结统一调配方式下电能质量服务入手,在分析现行电能商品差价式零售业雏形的局限性基础上,提出了基于电力超市模式的配用电新概念。详细阐明了电力超市的定义、核心思想,突出了电力超市满足商家利益的同时使消费者获取最高性价比电能商品的特点。在搭建电力超市理论框架的基础上,阐述了电力超市的构建原理、实施与监管原则、交易机理、交易价格的制定规则、赔偿机制和交易实施中保障设备的配置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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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农民依法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第四十五条规定,“农业的生产投入和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应当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投入资金和劳动积累,国家应当给予扶持”。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也在第二条、第十一条中规定,“劳力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10至20个劳动积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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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通过对梨树灌区1993年水、旱田生产成本单价的估算与市场粮食购销价格的对比分析,着重模拟再现水商品在农产品中的剩余价值,从而提出第三次调整水费的具体途径。为完善水商品的价格体系,做一次小范围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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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事纠纷系指地区之间、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在分享水利、防治水害或其他水事活动中发生的权益争端。调处水事纠纷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第35条、第36条对调处水事纠纷的程序作了规定。《水法》第35条规定“地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协作的精神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第36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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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买方市场的形成,人们对卖方产品的质量、服务等的要求不断提高,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电力企业必须采用灵活的、有多种选择的供电方式供客户选择。电能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有其特殊性,电能价格的制定应该围绕其价值,根据市场供需形式适当波动,应该制定适当的电价制度来促进电力需求侧管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