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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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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德标 《中国药业》2004,13(2):33-33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中的立案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按主管和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行政处罚案件予以调查的活动.立案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开始,是一个独立的阶段.药品监督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都必须经过立案程序,否则就是程序违法,易致败诉.同时,滥用立案程序,也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因此,正确运用和实施立案程序,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相似文献   

2.
郭宇华 《广东药学》2002,12(5):13-16
本文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有关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特别对药品监督实践中执法人员比较关心的当事人法律主体身份的确认,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条件,适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次序等问题亮出鲜明的观点并了比较系统的论述。  相似文献   

3.
本文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有关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特别对药品监督实践中执法人员比较关心的当事人法律主体身份的确认、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条件、适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次序等问题亮出鲜明的观点并作了比较系统的论述.  相似文献   

4.
本文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 ,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有关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特别对药品监督实践中执法人员比较关心的当事人法律主体身份的确认、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条件、适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次序等问题亮出鲜明的观点并作了比较系统的论述  相似文献   

5.
赵劲松 《中国药事》2004,18(7):422-422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并不是所有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都适用听证程序,<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文件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相似文献   

6.
赵国良 《中国药事》2002,16(6):353-354
20 0 0年以来 ,我们依照《行政处罚法》及《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省药监局《湖南省药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试行 )》等 ,受理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听证申请 2 0余起。通过听证 ,起到了宣传法律、完善处罚的作用。通过听证 ,我们也感觉到现行有关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规定 )的不足。个人就此发表刍议 ,供同行参考。1 当事人对举行听证的目的不甚了解我们受理的 2 0余起听证申请 ,当事人提出听证的理由 ,几乎都不外要求减、免处罚 ,或要求分(延 )期兑现处罚 ;或对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咨…  相似文献   

7.
药品监督执法中的行政处罚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管理法>,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予以惩处的行政行为.近年来,我国公民的法制意识日益增强,人们渐渐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所以,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工作中的行为就有引起行政诉讼的可能,特别是行政处罚文书中的任何一点纰漏都可能导致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因此,熟悉药品监督执法中制作行政处罚文书的基本要求十分必要.下面就药品监督执法中制作行政处罚文书时应注意的问题作一概述.  相似文献   

8.
马纪良 《中国药业》2002,11(9):14-14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8号令)自1999年8月1日施行后,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遵循这一处罚程序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笔者所在单位自去年底组建成立以来,与其他药品监督部门一样,运用法律武器,依法处罚了一批违法违规经营药品的案件。但从半年多30多个案例的实践中体会,《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以下简称8号令)中规定的程序环节有值得探讨的地方,现不惴陋见,提出几点思考。一、大多数情况下应调查为先,立案为…  相似文献   

9.
药品监督执法中会面对大量的行政处罚听证组织工作,怎样组织听证是执法人员十分关心的问题。本文根据《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以广东省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关做法为例,阐述应如何组织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听证。  相似文献   

10.
彭郁孟 《中国药事》2006,20(8):471-473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允许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与执法人员进行质证的程序。它不是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相并列的第三种程序,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环节。对于听证适用的条件和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3条至第44条均作出了规定。但由于对主持听证的过程规定得比较原则,在操作上难以把握,且由于主持听证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正确处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行政执法机关的社会评价和社会形象,稍有不慎,将会导致主持听证无效,甚至会导致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所以,笔者就听证程序的规范操作提出一些拙见,以求教同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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