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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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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着重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进行了修订:提高了再审法院级别,细化了再审的法定事由,明确了人民法院接受抗诉裁定再审的时间期限等。但是,修正案也遗留了一些问题,比如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过多,未规定再审诉权,未限制再审次数,没有审前和解制度等。希冀在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时,可以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2.
出席民事再审庭审,是检察机关使抗诉权的一项主要内容。我国立法并没有对检察人员出席民事再审庭审的地民职责作出规定,导致实践中检法两家的冲突。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再审活动中处于既是监督人又是抗诉人的特殊的地位,由此决定其职责亦包括支持抗诉与对庭审的监督两方面。  相似文献   

3.
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5)5号《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因此,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于法无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司法解释直接限制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权。也正是该司法解释的出台致使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走入困境。本文正是基于此困境下对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法律依据从解释学的角度作一考量。  相似文献   

4.
2008年实施的新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将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保留了下来,并将纳入检察机关抗诉的法定事由。这就要求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都应对再审新证据的认定和适用有统一的标准。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对新证据的情形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但对其具体适用问题并未涉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时对新证据的认定与适用直接关系到其监督职能的实现,因此检察机关对新证据的认定与适用应当有一个宽严适中的标准,以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5.
再审制度是中国法治之路的重要基石之一.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再审制度的规定已难以适应当前法制建设的需要,因此,对民事再审制度进行改革已成共识.着重从立法和实务两个层面上分析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不足,并提出改造立法指导思想和完善再审程序的具体意见.  相似文献   

6.
探讨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人民法院错误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的裁判提出抗诉,再审,出庭的对策,把“事后监督”改为“同步监督”,以及如何限制抗审级别,提出法律应赋予检察机关对抗诉再审案的权力和完善监督机制的构想。  相似文献   

7.
对于民事抗诉,检察院与法院的认识差异较大。民事抗诉制度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提出了应当对民事抗诉监督制度进行渐进式改革,以处理好法院审判权的独立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二者的关系。  相似文献   

8.
2007年10月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再审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但此次修改仍限于微观角度的部分条文的补充完善,仅仅从技术层面上明确了再审实务的一些操作.未能从根本上改良再审制度.民事再审制度漠视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公权对私权的恣意介入、违背诉讼的基本原则和法理等一系列问题依旧存在.而透过单纯的法条及操作层面,我国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我国的经济文化背景密切相关,仅仅在诉讼制度或法条上对程序的修改作用必然有限.  相似文献   

9.
民事抗诉是民事检察监督的主要运行方式。民事抗诉制度在运行中程序混乱、效果微弱等问题不断凸显,负面影响不容忽视。调整抗诉指导思想、完善检察监督立法是解决抗诉弊端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0.
作为检察权能的组成部分,民事抗诉已经成为制约违法审判、保护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监督形式;然而,由于立法上对民事抗诉范围规定的不明确,使其在实践运用中背离法律监督职能宗旨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对民事抗诉范围的适当扩大,能更好地完善我国的民事抗诉制度,对我国的现代化法治建设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
为了改革我国的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建立新的民事再审程序,笔者从民事诉讼基础理念——处分原则入手,分析研究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的制度设计理念上的偏差,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符合现代民事诉讼理念的民事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12.
民事再审制度作为一种权利的救济制度,在很多国家的民事诉讼中都占有一席之地,尤其在大陆法系国家更有比较详尽的规定。我国传统概念上将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相提并论。近年来,这一观点受到许多学者的质疑,普遍认为审判监督程序仅是开启再审程序的方式之一。本文试图从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提起再审的条件与大陆法系部分国家的再审条件作比较,通过分析,以期求得再审制度在此方面的完善。  相似文献   

13.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对民事再审制度作出了重大的修改。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申诉难的问题,尤其是规范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和法定事由,使其更加有利于当事人通过启动再审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总体上看,这次修改的内容从我国审判实践经验出发,较多考虑到了民事再审制度的现实状况,比较符合我国国情,具有较强的可行性。但这次修改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4.
张琦 《科技信息》2012,(19):480-481
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再审程序中,当事人的处分权应得到法院的尊重。但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项事后救济程序,其启动不是作为诉讼程序的重新开始,而是作为原审的延续,应当受到当事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行为的约束。因而,审理民事再审案件时,审理的范围应受当事人在原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的限制。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时,受处分原则和平等原则的影响,人民法院也应当考虑当事人提出的请求。但在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调解、当事人在原审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时,应当允许民事再审较原审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15.
现行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经过修改,具体规则得到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但再审启动次数的规定作为再审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却存在广泛争议。我国目前立法虽然规定了特定情形下不予受理当事人的重复再审申请,但并非完整意义上的再审启动次数有限制度。对再审次数不进行限制,对再审效用的发挥、当事人纠纷的解决、实现诉讼效率与公平的平衡等都有负面影响。因此,为了适应再审制度不断完善的趋势,应当构建以再审不重复为基础,改善后的再审审级制度和补充性原则为配套措施的民事再审次数有限制度。  相似文献   

16.
在1991年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适用了十六年后的今天,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出现了终审不终,再审无限,当事人申请再审无门的现象.当事人不满意,法院也不满意.当事人要求申请再审,对原判决予以改判,而法院则要求维护判决的终局性,两者要求不一,常常发生矛盾,不断出现上访现象.这种矛盾的结果既可能损害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进而损害其实体权益;又可能损害判决的权威性,甚至还有可能降低司法的信赖度.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几经审议,终于出台了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细化,不仅有利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明示了人民法院审查立案的标准,增强了可操作性,通过司法维护公正,实现社会正义.  相似文献   

17.
当前,民事检察监督的现状不尽人意,监督范围狭窄,监督方式单一。对于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由于《民事诉讼法》第187条关于抗诉的规定,限制了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内容,使得民事检察监督局限于对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本文提出《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7条,是一般民事检察监督法律规定与特殊民事检察监督法律规定关系的观点,指出第187条不能限制第14条规定的内容。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第5项和《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实施法律监督。  相似文献   

18.
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争议较多的一个程序,它是独立于审级之外的一种重要的程序制度,它不是每一案件必经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又叫再审程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案对民事再审事由作出了重大的修改和完善。其中对程序性再审事由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奉行程序公正的立法理念,向构建再审之诉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目的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有效地解决当事人反映突出的"申请再审难"问题。  相似文献   

19.
民事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职权主义色彩十分浓厚。随着审判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现行的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也日渐突出。本文主要从民事再审程序的理论入手,分析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中发动主体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提出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20.
扩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是民诉法学界最近几年一直争论的问题。本文从最高院批复的角度出发,对法检两家机关需要配合的民事抗诉问题进行了粗浅研究,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之所以不能有效地进行,究其原因有很多,其中之一在于审判权与检察权缺乏制约和协调,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两方面的解决对策,即:加强协调理念和完善制约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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