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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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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澳大利亚对反垄断法的研究始于1906年,几经修改并且逐渐完善。现行的澳大利亚反垄断法典为《2010竞争与消费者法》,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内容也规定在其中。在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构成要件包括三点:首先,主体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次,主体需要通过其市场支配地位取得利益;最后,主体之行为需要符合法定的目的。在表现形式方面,澳大利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并不是通过法条进行列举,而是通过判例来认定表现形式,包括掠夺性定价、搭售、拒绝交易等。在法律责任层面,澳大利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最后,在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执法方面,澳大利亚由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负责统一执法。  相似文献   

2.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在各国反垄断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国尚无独立系统的反垄断法,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反垄断条款零星地包含了一些滥用禁止内容,但这些规定不完善,本身又存在许多问题。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完善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是我国反垄断法的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3.
我国四大国有银行有相继提高ATM机跨行取现手续费标准的经营行为。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原则禁止经营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首先要判断经营者是否处于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存在滥用行为,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滥用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我国应不断完善有关法律规定,以使通过私人诉讼遏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成为可能。通过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可以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益,实现消费者利益最大化。  相似文献   

4.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力危害竞争、损害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因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它具有四个方面的重要法律特征:行为主体是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行为的主观目的是获取垄断利润,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一系列“不当”或“不公平”的经营方式,行为的后果具有反竞争性。其法律责任集中表现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相似文献   

5.
《反垄断法》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加以规制,禁止企业滥用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中国电信行业经过3次拆分与重组,力图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但限于当前中国特殊时期的国情,电信企业的垄断行为并未根除。以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反垄断案为例,从《反垄断法》和经济学角度,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及后果进行分析,建议通过政府引入竞争,推进民营化改革;完善立法,建立健全电信业竞争法律制度等途径推进中国电信业改革。  相似文献   

6.
银行机构滥用权利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非常严重,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银行机构基于垄断地位实施的垄断行为。银行垄断行为中比较普遍和严重的是协同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协同行为要考虑经营者行为的一致性、意思联络和合理性因素;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关键是准确划分相关市场。目前银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尚未具体实施,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加快制定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防止银行市场力量的过度集中。  相似文献   

7.
作为反垄断法律责任体系的一部分,刑事责任是有效制止垄断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不可或缺的手段。我国应借鉴国际上反垄断法刑事责任制度的成功经验,对核心卡特尔、行政垄断以及严重违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予以犯罪化,规定财产刑和短期自由刑,采取双罚制处罚原则,并确立反垄断主管机关专属告发制。  相似文献   

8.
复杂经济社会中垄断行为的表现是复杂多样的,根据反垄断法,垄断行为可归纳为三个部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企业合并审查.欧共体竞争法提出了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将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其它垄断行为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其独有的性质和特征,使我们加深了对它的认识,并区别于其它垄断行为.加强对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住行为研究有助于我国反垄断立法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9.
目前数字经济发展迅速,围绕数据开展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虽然数据作为一种新型要素是否具有可垄断性的命题仍有争议,但不少企业在数据服务中滥用数据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规制市场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条件。为了推动数据反垄断工作的开展,克服数据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危害,应当完善认定数据市场支配地位的方式,坚持市场份额结构主义的适用立场,明确界定相关数据市场以及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从而维护数据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10.
本认为最近的中国反垄断法草案总体上是不错的,但在关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合并控制、行政垄断及反垄断执法机关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进一步修改中完善。章分析了目前我们在制定反垄断法中遇到的几种阻力并认为我们现在需要抓紧时间制订并颁布这部法律。  相似文献   

11.
搭售作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之一,对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扰乱了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我国法律将搭售行为纳入了规制范围,并制定了相应的认定标准,明确了实施搭售行为的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然而,责任形式的不完善以及救济程序的不完备,导致追诉违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时存在很多困难和障碍。因此,应从民事、行政以及救济程序等方面对现行法律责任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2.
2013年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五周年,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已具备基本框架,但远未完善,在具体实施层面还需进一步细化,以增强反垄断执法措施的可操作性.“3Q大战”——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引发的巨大争议,更显示出反垄断执法的高度理论性和技术性.相关市场的界定特别是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是本案最大的争议所在.由于互联网产业具有双边市场的特性,本案所涉双边市场的初始商品市场范围的确定进一步增加了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的难度.文章通过对即时通讯免费服务的解读和对法院采取的“SSNIP测试”过程和结果的评析对本案相关商品市场进行了界定.  相似文献   

13.
《邢台学院学报》2016,(1):92-94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市场经济中经常发生的不正当竞争现象,且此类行为具有多种不同的判定标准和表现方式。我国《反垄断法》在例举其具体行为形式时一般都附加"没有正当理由"这一限制性前提条件。但究竟何为"正当理由",法律并未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使得在现实的反垄断执法中,缺乏明确有效的认定依据。据此,笔者认为法律应完善对"正当理由"规定,明确"正当理由"的构成要件,制定适当的认定标准以及规范审查认定程序,并注意依法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   

14.
《太原大学学报》2021,(4):34-40
阿里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反映出我国反垄断合规监管制度存在合规计划审查标准缺位、监管思路制约以及被动合规、被动监管的监管状况限制等问题。产生相关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国内反垄断合规制度建设起步晚、经验少,企业缺乏主动合规意识且暂无有效的合规激励机制。完善反垄断合规监管制度,应当增强反垄断合规监管的公开透明度,实现反垄断执法主体的公开和企业经营者的自行公开。同时需明确反垄断合规计划的相关标准,从完整性、适用主动性、实际效果等层面进行审查。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适应平台经济发展,增强监管的差异性和针对性。  相似文献   

15.
专利许可权是一种具有垄断性的权利,是法律所赋予权利人以合法的垄断,但随着社会及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一些先取得了专利权的企业往往滥用专利许可权以获得市场支配地位并排除、限制竞争来赚取巨额利润。因此,对专利权利用制度的规制也逐渐纳入各国反垄断法的内容之中,并日益受到重视。从反垄断法视角出发,对专利许可制度的垄断性及反垄断规制进行探讨,并从立法与实践上对专利许可制度的反垄断规制提出有效的完善建议,将有效规制专利权人的垄断行为,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16.
本文从经济法的角度,着重阐述在反垄断法中,经济优势地位的界定,滥用经济优势地位的确认,以及对滥用该优势地位的抗辩与制裁。并借鉴国外的经济法律和法规来指导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以促进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  相似文献   

17.
本文从经济法的角度,着重阐述在反垄断法中,经济优势地位的界定、滥用经济优势地位的确认、对滥用该优势地位的抗辩与制裁。并借鉴国外的经济法律和法规来指导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以促进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  相似文献   

18.
知识产权滥用现象日益普遍,传统司法规制权利滥用的方式已明显不足。比较有关国家反垄断立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定,对知识产权滥用传统规制方式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从而论证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可行性,探索我国反垄断立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问题,创设更为有效的反垄断法律制度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9.
滥用是指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或经济实体不正当地使用了自己的经济优势,从而限制了竞争或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滥用的构成特征为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当地使用了自己的优势地位;该行为的目的是排除同类竞争对手;其结果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或限制了竞争。识别公用企业滥用标准有四项:比较有效竞争下的市场行为;比较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合理性或正当性标准以及效果性标准。  相似文献   

20.
《鸡西大学学报》2022,(1):133-137
伴随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数字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逐渐增多,危害日益严重,迫切需要反垄断法予以有效规制。然而,数字企业支配地位的形成具有特殊性,诸如网络效应、用户锁定效应和数据驱动等一系列数字平台企业所具有的特殊现象,使得传统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面临诸多挑战。传统市场中普遍适用测试方法可能已经难以真实反映数字企业间的竞争状况,出现了相关市场难以界定的困境;而以市场份额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方法在数字领域适用时也已备受质疑。基于此,采取对相关市场界定的清晰程度予以适当降低、完善主动调查机制、强化多元因素予以充分考量等方法,则为数字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的改进提供了新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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