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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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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强  杜学道 《行政与法》2014,(4):103-107
南海渔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着渔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缺乏渔业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立法不够完善、行政保护制度及司法保护欠缺等一系列问题。应当从加强渔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实行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渔业知识产权立法及鱼种新品种权的保护、加强行政与司法保护及二者衔接等方面完善南海渔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以求促进南海现代渔业经济的发展、渔民民生的改善及维护国家的利益。  相似文献   

2.
罗佳 《法制与社会》2015,(6):207-208,212
对南海上发生的案件展开刑事司法合作,是维护南海安宁,保障渔民权益的有效途径.本文认为在不涉主权争议的刑事案件上,刑事合作应该以国际公约和南海诸国间条约为依据,可探索建立南海刑事执法合作机制和中心;在涉及主权争议的刑事案件上,刑事合作宜采取先易后难,通过协商形成共识,可采取如民事化、参与式等变通方式化解纠纷.  相似文献   

3.
冯汉桥 《法制与社会》2011,(17):268-270
中国现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存在着司法主导作用不突出、与行政保护关系不顺、对侵权阻遏作用不强、司法能力不够、实施效果较差、涉外侵权规范缺失等问题。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司法效能的主要着力点包括:理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关系、设立专门法院、协调民事、行政与刑事司法的关系、完善临时措施、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对多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与法律适用原则等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4.
刘云亮 《行政与法》2013,(1):101-104
我国对南海拥有主权是一个不可争辩的法律事实,对南海三沙海域行使管理权,制定并出台相关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和制度,都是我国行使南海管辖的主权表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决议,海南省人民政府应对南海三沙海域依法享有相应的管理权,如对三沙海域进行日常事务行政管理权,组织和协调各类执法活动等。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民事侵权领域 ,精神损害赔偿有法可依 ,有据可查 ,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丰富和发展 ,但同样是精神损害 ,甚至是比民事案件中更为严重的精神损害 ,在包括行政侵权在内的国家侵权中却无法获得赔偿 ,这对我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来说 ,造成了法律体系的不统一。在行政赔偿中增加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是时代发展的需要。对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加以考察研究 ,探寻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基础 ,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6.
交通事故侵权事件近年来频繁发生,虽然我国法律法规较详细地规定了交通事故侵权的责任形式,但对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从保护生命权、保障被害人精神利益及合理实现责任分担出戈,需要对死亡赔偿金的标准进行重新审视,同时对精神损害赔偿和交通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作适度调整。  相似文献   

7.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遭到侵权时,可就对方侵权行为要求损害赔偿的制度.我国目前虽有离婚损害赔偿,但仍有一定缺陷,且对婚内侵权赔偿缺乏规定可能使发生在婚内的侵权行为逍遥法外,难以保障受害者权益.我国有必要科学借鉴外国立法例,立足现有法律进一步建立婚内侵权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8.
我国法律关于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规定是过错原则,从理论上说,由于知识产权的特点导致侵权行为之特殊,其侵权归责原则不应完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过错原则的局限性十分突出,法官成为法律原则与司法实践的调和者,不利于权利之保护。作者认为应在知识产权侵权法律制度中引入无过错原则,过错要件只与损害赔偿责任有关,而与停止侵权无关。  相似文献   

9.
论渔业权的法律构造、物权效力和转让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渔业法未沿袭渔政主管机关———渔会———渔民三层结构的渔业权主体模式,舍去了共同渔业权或专用渔业权———入渔权的法律构造,而是采取了由渔政主管部门直接将渔业权授予渔业经营者的制度,由此导致了渔业权的取得方式、渔业行政管理、渔业权的排他性以及优先性等方面的变化。我国现行渔业法完全禁止捕捞权的转让,过于僵硬,可以承认若干例外,以满足实际需要。  相似文献   

10.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报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的历史进程分为初步摸索阶段、行政法规主导阶段、向行政法规转型阶段以及法律适用混乱阶段;现阶段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呈现出数量逐年增多、审理周期长、纠纷解决机制多元性以及患方胜诉率较高等特征;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着将医疗损害案件划分为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案由的二元化、适用法律的二元化、鉴定的二元化、赔偿标准的二元化、举证责任、当事人适格、诉讼时效及起算点等问题;解决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途径是首先制定侵权责任法,确立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之后制定专门的医疗损害赔偿法,统一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问题.正确适用法律对于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保证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主要解决的是垄断案件的管辖权确定,然而在确定管辖权之后对涉外垄断侵权损害赔偿问题却鲜有人论及。本文以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域外适用为视角,从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与涉外垄断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入手,通过分析反垄断法的特性,揭示了相比一般涉外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中的损害赔偿问题所展现出的独特性,并对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制度设计进行了有益的思考。  相似文献   

12.
<正> 香港的行政申诉虽包含有行政司法和司法复审等内容,但不同于行政诉讼。按《政府诉讼条例》释义,行政诉讼是政府行政部门和公共机构及其人员因侵权或违约行为负有行政责任,被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之诉的一种司法行动。行政申诉则是这些部门机构包括不作为、决议或决定年内的行政活动如被认为不当,市民为保障个人或集体利益可通过法定途径去求得纠正或救济。行政申诉是公民对政府行使的一种诉愿权,香港对这种公民权利的运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没有规定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其实婚内侵权会给夫妻双方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造成很大影响,我国婚姻法可以从夫妻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与夫妻协商解决处理问题等方面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进行立法。  相似文献   

14.
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的冲突在我国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的国情背景下有其必然性.分析我国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冲突的现状,并借鉴国外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经验,在我国建立统一的专门性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并集中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上诉管辖权的法律机制,具有解决冲突的比较优势.对于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可能会遇到的专业倾向性偏差和法院法官人事安排的困难,应予以分析和关注.  相似文献   

15.
一直以来,我国民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权之诉而不适用于违约之诉。在合同法律关系中遭受精神损害的,当事人只能在侵权和违约发生竞合时,通过选择侵权之诉,来对违约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提供救济。但在司法实践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却得到了突破,这表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是符合司法实践的,有其必要性;另外,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有其存在的理论空间的,有其可行性。因此,应当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6.
论环境侵权之民事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迅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问题将越来越多地呈现在人们的面前。环境侵权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在我国无论在立法、司法还是学界,都与该领域的法治目标相距甚远。所谓环境侵权是指因产业活动或者其他人为原因,致自然环境的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的事实。〔1〕环境侵权的司法救济包括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前者是通过行政力量加强对环境侵权损害的填补和环境侵害的防止、排除,后者是通过损害赔偿和侵害排除,进行事后…  相似文献   

17.
不公平司法个案凸显的问题,暴露了我国涉外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这些缺陷包括赔偿标准缺乏制度公平、司法裁判规则缺乏制度公平两个方面。该缺陷不仅使该制度本身缺乏公平性,而且使法官容易做出不公平裁判。中国现行涉外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赔偿标准缺乏制度公平,是导致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必须加以完善;司法裁判规则缺乏制度公平,是导致司法不公的次要原因,也必须加以完善。完善该制度必须对有关法律语言进行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18.
现代婚姻基于人格独立而赋予夫妻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配偶基于婚姻关系之存在也享有相应的人身、财产权,其合法权利受法律的平等保护.配偶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对另一方侵权的,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我国现行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仅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却未涉及,而现阶段婚内侵权行为的大量出现和司法实践的困境更凸显出这方面法律制度的缺失.基于此,本文着重对我国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19.
作为行政侵权客体的精神权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精神权利作为行政侵权的客体经历了一个不予承认到给予承认,从最初的采取限定主义原则到后来的非限定主义原则的过程,而且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我国的行政侵权制度并未否定精神损害赔偿,只是很不完善。在我国建立行政侵权精神损害的赔偿金制度是必要的,为了切实地保障行政侵权中的精神权利,应当遵循全部赔偿的原则,而且要对赔偿数额进行量化。  相似文献   

20.
蔡大顺 《河北法学》2020,38(4):116-131
我国现行私法体系中存有诸多类型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公司法中的新股优先购买权即为其中之一。目前学界对股权转让环节中的优先购买权有比较多的论述,而新股发行环节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并未引起学界应有的关注。公司实务中,新股优先购买权时常遭到控股股东的侵害,然现行法对侵害行为缺乏明确、清晰的法律责任规范,极易引发司法审判的混乱。从完善新股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机制而论,对新股先买权的性质界定应突破权能分类视角下的形成权说,须从权利内容视角出发,将其界定为股权下的自益权,就其本质而言应为债权而非物权,其权能体现为请求权。先买权人主张损害赔偿的类型可分为公司的违约责任与控股股东的侵权责任,其中控股股东的侵权责任应为主要形态,其责任基础来源于对受托义务的违反。就优先权人主张的损害赔偿范围,可分为因控制力减损引发的经济性损失以及因新股价格涨跌引起的财产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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