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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西服等服装产品的标识上应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服装号型、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产品合格证、产品执行标准编号、产品质量等级、使用和贮藏条件等内容。其中,产品的号型、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等内容应采用耐久性标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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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检查纺织品服装生产和销售企业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情况,湖北省纤维检验局于2007年年初对省内部分商业企业销售的纺织品服装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测的项目为:标识、纤维成分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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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工商局流通领域的质量监测、技术监督局的质量监督抽查中,服装产品不符合项目中纤维含量占了很大的比例。强制性国家标准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第5.4条规定,产品应标明其纤维的成分及含量。第6.2条耐久性标签规定:纤维成分及含量,应采用耐久性标签。纤维含量在服装产品中是一项相当重要的指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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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规定,纺织品和服装标识中,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产品质量合格证、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商标、等级、纤维成份及含量、服装型号、洗涤说明等。一般来讲,产品标识应由生产厂家采用缝入标识、纸吊牌、外包装上说明或说明书的形式附带于产品上,不便采用上述方式的,则应在销售点以适当的形式向消费者提供以上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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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助于国内企业知晓中国与欧盟纺织品纤维标签的差异,制作符合欧盟市场规范的纺织品纤维吊牌,比较了中国纺织产品纤维标识标准和2009年生效的欧盟纺织品纤维标签指令内容,分析了中国与欧盟纺织品纤维标签的差异,并就输欧纺织品纤维标签制作注意事项作了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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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闽技监监(1998)010号文要求,1998年下半年,福建省纤维检验所先后到三明、福安、漳州、龙岩、福州等地市,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下,对市场上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面料所含纤维成分及其产品标识情况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如下: 一、本次共抽查44家经销企业销售的商品57批次,依据《1998年福建省纺织品、服装市场监督抽查检验细则》,我们对所抽样品的纤维成分含量进行了分析测定,共有8个批次的商品成分含量的实测值与商品的明示值相符,合格率为14%。 《1998年福建省纺织品、服装市场监督抽查检验细则》中规定号型标志、厂名厂址、洗涤说明三项内容在产品标识上的标注情况仅作符合性判定,不作检验结果合格与否的判定。详细情况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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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服装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所近几年来对多种服装产品进行了监督检查。在我们检测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不同的服装产品标准对号型标准的判定不一样。如GB/T2664~2666-93、FZ81006-92、FZ81003-91对服装五号型标志的判定为重缺陷,而FZ/T81007~81008-94,FZ81004-91对服装无号型标志的判定为严重缺陷。 2.对服装使用说明的判别有差异。服装产品标准大都认为无成分标志,无洗涤说明是轻缺陷,也就是认为没有这些标注无关紧要,但国家强制性标准GB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中规定:“应标明产品采用原料的成分名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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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注重穿衣,自古至今,服装作为一种文化,已融合于人们的生活之中。服装质量历来为人们所重视,而实际生活中,人们对服装质量的理解,却存在着诸多误区。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服装质量存在的问题依然严重。 无标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及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规定,服装出厂时应含有以下标识内容:厂名、厂址、合格证、采用原料的成份和含量、号型、洗涤要求、生产执行标准、特殊使用说明及贮藏、运输等。在市场检查中无上述标识的服装仍存有一定的比例。在处理中发现,生产此类服装的厂家多为无规模、无条件、不知道标准的个体私营业主(也有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