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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中国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强化律师执业管理,建议将律师法的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并在适当时间对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涉及律师工作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律师法执法检查报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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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中国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强化律师执业管理,建议将律师法的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并在适当时间对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涉及律师工作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律师法执法检查报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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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中国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强化律师执业管理,建议将律师法的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并在适当时间对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涉及律师工作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律师法执法检查报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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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在纪念全国律师协会成立20周年座谈会上表示,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已建议将律师法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安排。并提出在适当时机对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涉及律师工作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改善律师执业环境。顾秀莲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前在改善律师执业条件、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立法加强保障。(7月11日《中国青年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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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律师法(修订草案)》。这是对1996年制定的《律师法》的第二次修改。这次修法,从我国律师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出发,在充分调研、多方协调的基础上,本着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要求,对现行律师制度作了多方面的补充与完善。这次修法,标志着我国律师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必将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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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开始实施,至今已逾两年。新《律师法》特点鲜明,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完善了律师的具体执业权利.特别是进一步完善了关于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规定;二是增加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内容,如增加了律师执业人身保护权、律师执业言论责任豁免权以及保守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秘密的权利和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方面的保障措施。上述规定扩大了律师权利,加强了对律师的执业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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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已于2007年10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律师法》充实了律师执业许可和执业行为规范的内容,强化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监督管理措施,调整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监管职能的层级配置,完善了律师协会的管理职责,加强了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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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诉讼权利救济的价值分析与程序建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律师法》对律师诉讼权利的修改
(一)进步:权利扩展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律师法》。新《律师法》对律师权利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既有对律师执业资格、执业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形式上更加细化的规定,也增加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权利保障的内容,如在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这三个“老大难”的问题上迈出了突破性的一步,规定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须经批准,不被监听;将律师有权查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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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已于2007年10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律师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推动律师事业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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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律师法》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其中律师职业定位、律师执业保障等成为公众尤其是律师界关注的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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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进行了修改。在诉讼权利方面,修改后的《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相比,其修改主要表现在赋予或者更充分地赋予了律师四方面的权利:(1)会见权。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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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改的《律师法》,该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改后的《律师法》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法律地位。保障了律师在执业中的会见权、阅卷权和取证权,这对检察工作带来一些挑战,也将对检察工作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为此。自治区检察院邢宝玉检察长要求深入学习研究律师法,分析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应对。周忠清副检察长于11月29日召集自治区院反贪、反渎、公诉、研究室等部门的人员召开“学习贯彻律师法”的座谈会,对《律师法》修改后可能给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及如何应对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研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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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省律师执业“三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期以来,律师执业中的“三难”问题,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始终是律师执业权益保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制约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自去年6月1日新修订的《律师法》实施以来,律师执业中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言论豁免权等权利在陕西省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落实,律师执业中的“三难”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但从总体来看,由于法治进程、司法体制改革和诉讼法修改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现实中律师执业“三难”问题在陕西省仍然比较突出,执业律师反映较为强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