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2.
《环境保护》2016,(3):84-86
[案件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案件分析人]孙洪坤
[案件类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案件名称]贵州省金沙县检察院诉金沙县环保局怠于处罚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企业集
[案件特点]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诉讼理由]金沙县环保局怠于处罚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企业
[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权
[案件概要]2013年9月,贵州省金沙县环保局通知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佳乐公司”)应缴纳噪音排污费121520元,但企业一直未缴纳.县环保局责令其于2014年8月23日前缴纳排污费.10月乃日,佳乐公司缴纳了排污费,但己属逾期缴费,县环保局却不准备对企业行政处罚.金沙县检察院以金沙县环保局怠于处罚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企业为由,诉上法院.法院受理案件之后,金沙县环保局对违法企业进行了处罚,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撤诉并得到了允许. 相似文献
3.
本文以德司达公司偷排废酸案的若干不同诉讼判决为例,比较分析了同期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判例的共同点,并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关联诉讼衔接规则的建立提出如下建议:在环境违法案件查处部门间以及与赔偿权利人间建立案件通报程序和证据收集与保存规则;对同一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确立统一的行政处罚与索赔磋商规则以及诉讼管辖和证据适用规则;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和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数额既协调一致又独立计算的规则;应当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程序上优于一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则。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为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双碳”目标,我国司法机关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在气候变化治理的司法应对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对涉碳“气候变化应对类案件”的类型进一步细化,为相关审判实践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但是,我国司法机关要应对真正的气候变化诉讼,还存在程序法和实体法方面的障碍。构建我国气候变化诉讼的司法进路,在明确未来气候变化诉讼的公益诉讼发展方向,发挥气候变化诉讼的政策落实功能,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和环保组织公益诉讼并行发展的基础上,应在既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模式下,从统筹公益诉讼调整对象、扩充适格当事人的范围、明确温室气体排放行为的违法性标准、改良诉前检察建议制度等方面做好程序设计和司法准备。 相似文献
5.
当前,水资源司法介入严重不足,许多重大污染事故引起的纠纷没有进入司法程序,大量严重污染水资源的行为往往仅通过行政罚款或民事赔偿了事,得不到应有的刑事制裁。究其原因,主要包括公益诉讼制度尚未建立、跨区域的水资源保护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犯罪结果难以量化、水资源污染案件的证据规则和损害赔偿标准不明确等。 相似文献
6.
<正>近期,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迎来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王某某污染环境案。该案由云安区人民法院院长覃谦担任审判长,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育涛出庭支持公诉并担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从案件的审理规格也可以看出,我区对环境污染案件高度重视,严肃处理 相似文献
7.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保护环境利益、惩治危害环境行为的利器,在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工业化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明确证明标准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不同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应当结合其自身的特性,建制多元化、多样性的证明标准体系。 相似文献
8.
9.
新《环境保护法》规范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放宽了环境公益诉讼范围,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要将其规定真正实施,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尚未作为一种诉讼类型,提起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范围仍未明确,缺乏环境公益诉讼具体规则,民间环保组织可能会无意愿或者无能力提起公益诉讼,司法体制改革滞后可能会使人民法院不能积极立案,而且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也缺乏必要的衔接。面对这些问题和挑战,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应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类型,清晰界定并逐步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提升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能力,稳步推进环境审判体制改革,制定和健全环境公益诉讼规则,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的配套与衔接。 相似文献
10.
2017年6月2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顺利通过,标志着环境污染案件公益诉讼"双轨制"的确立。目前,我国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立案、审判规则已基本明晰,但执行阶段的规则尚不具体,这会导致实践执行过程中存在模糊不清之处。本文力图通过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试点中形成的既有程式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检视,对执行程序进行剖析,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1.
12.
自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设环境公益诉讼条款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走入公众视线,最近多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中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就如何协调环境行政机关监管职权与司法诉讼的互动关系、如何突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资金瓶颈、如何协凋不同种类处罚之间的衔接关系以及索赔资金使用方案的俞理性等这些司法实践中的典型问题,本研究提出了解决之道,希冀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健康发展带来一些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3.
环境侵害案件往往呈现出环境公私益相互交织的特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之间存在着分离救济、利益保障以及审理顺位的问题,无法对环境公私益进行整体有效维护。因此,需采取相应对策予以解决:一是探索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融合审理模式,二是扩张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三是明确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审理顺位选择。为了协调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间的关系,平衡环境公益和环境私益,笔者提出了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融合的具体实施方案,以最大限度兼顾环境公益和私益。 相似文献
14.
正环境行政处罚实行"一口价"之后,同一情节和性质的违法行为只有一个处罚结果,不存在浮动空间。同一情节和性质的违法行为将只有一个处罚结果;企业规模越大违法成本也随着增大……近日,惠州市出台《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环保行政处罚实行"一口价",把自由裁量权关进制度笼子,避免"同案不同罚"、"人情案"等情况出现。 相似文献
15.
【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提供单位】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分析人】刘宏博【案例类型】探索类【案例名称】论环境行政不作为及其司法诉讼与规制——湖南"1·11"较大环境污染砷中毒案件分析【主要违法行为】环境行政不作为【污染类型】水污染【违法企业所属行业】化工业【处罚及执行情况】被告人米志良犯环境监管失职罪,由于被告人米志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已执行。 相似文献
16.
17.
在现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的角色地位并不明确,这给诉讼顺利展开带来了一定影响。行政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应当扮演多重角色,实现角色的多向度拓展。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行政机关应当被肯定为适格原告。作为拥有专业知识的代表,行政机关应当被明确为证人。作为强制力的代表,行政机关应当被视作为执行协助者。明确行政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定位以及角色的多重认定,有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能够为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保证。 相似文献
18.
19.
5月5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天河区环境保护局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联合签订《关于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实施意见》。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袁征指出,“此次环境公益诉讼三方合作协议的签署,开创了起诉人、检察机关和行政监管部门联动的全新环境公益诉讼模式。”这是广东乃至国内环境公益诉讼领域的一次全新探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