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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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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缔约上过失责任确立为一项一般法律原则具有较大的先进性。并通过对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性质、构成要件的分析,告诉读者如何避免缔约上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2.
故意被认为是对实现构成要件的知与欲,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客观上有实现构成要件可能的事实,即有可能侵害法益的风险。如果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不是客观上可能实现构成要件的事实,故意就不成立。否定客观构成要件,即否定了故意,客观归责理论使得故意犯认定的重心移转到客观构成要件上。针对过失责任,客观归责论提出较有体系的限制标准。违反注意义务在传统过失理论当中是和过失划上等号的概念。相对于注意义务的违反,客观归责理论有较详细的具体内容,且其提出有说服力的标准,有助于一般人清楚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内涵。注意义务这个用语在法律上不明确,如果以客观归责的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将能清楚表达过失犯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契约是现代社会人们之间进行交流的一种主流方式,但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以及时空变化经常导致履行障碍的发生。契约在缔结阶段,也常会因为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契约无法成立、失效,甚至影响到契约有效成立后双方之间的正常关系。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理基础理论上有不同的学说提供支持,特别是诚实信用说几乎成为目前普遍接受的学理共识,但处于关系当中的关联人之间拘束力的来源不在于信任或依赖,而是植根于特定的关系当中,甚至信任现象本身也是来自于关系的作用,缔约制约关系学说的尝试提出,是从缔约关系内部寻找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4.
本文认为,缔约上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磋商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他方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受损失依法承担的一种独立民事责任。它不同于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是一种独立责任,当事人可基于该责任独立行便请求权。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先合同义务的本质特征,故先合同义务应从要约开始产生。缔约上过失责任陕适用于合同无效、合同极变更、撤销、解除等场合外,还适用于合同不成立场合。该责任的赔偿范围亦有别于合同责任,应为信赖利益之损失。  相似文献   

5.
"缔约上过失问题,自罗马法以来,历经德国普通法迄止十九世纪,向为立法上及学者讨论的重大问题,惟系统的论述,多付阙如。直至一八六一年德国法学硕儒耶林,在其所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第四卷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始对此问题,从事系统的,深刻的,周密的分析。"在我国近些年来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讨论中也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而逐渐激烈,现在缔约过失责任的争议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6.
我国立法对缔约责任构成要件规定的不明确,理论上对此看法并不统一,所以有必要对缔约责任构成要件予以探讨.为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均衡交易安全保护与鼓励交易的立法政策,缔约责任的承担原则上应要求责任人有过错,同时应在特殊场合承认无过错责任.在判断过错时,要在个案中考虑责任人对缔约对方的信赖能否预见.受害人的信赖是缔约责任产生的前提,但缔约责任的发生与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无关.在因果关系上,信赖利益受损与致损缔约行为间的因果关系具有间接性.  相似文献   

7.
过失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既是责任发生的要件 ,也是责任限制的要件。这一问题之所以扑朔迷离、争论不休 ,原因之一在于各构成要件判断标准具有一定的重合性 ,以及缺乏整体性的把握。责任导源于义务 ,从注意义务出发考察责任的成立不仅符合认识路径 ,也是世界各国侵权法的共同做法。作为规范发生器的注意义务在责任的边缘领域突显其价值。  相似文献   

8.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各国民法中有着重要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法学界历来有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和诚实信用说。前三种理论不同程度地揭示出缔约过失责任的部分特征,但均不周全。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先契约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诚实信用作为缔约上的一种义务,和信赖利益作为一种缔约上的权利,二者互为权利义务关系。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是合理的令人信服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价值基础在于契约自由所体现的自由价值与诚实信用原则所体现的正义价值构成法律价值体系相倚的两极,产生相互亲和的张力,将现代社会所肯定的自由观和正义观和谐地体现在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之中。  相似文献   

9.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并被誉为法学上的重要发现,对各国的立法和判例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先合同义务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首要构成要件,对契约生效前契约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界定,以及对正确掌握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时间段、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中国合同责任研究(下)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下篇:各种合同责任的界限及基本含义一、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缔约过失责任,按其原本意义,是叫做“契约缔结之际的过失”,1也称之为先契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概括地说,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对相信该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为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害,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在传统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中,合同责任只是单独规定和研究违约责任,对于契约无效或者不成立,似乎无由归责;只保护契约阶段,而不保护先契约阶段…  相似文献   

11.
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采取医疗损害、医疗过失和因果关系三要件说。医疗损害是医疗行为所引起的对患方不利的一切事实和后果,医疗过失是在实施具体诊疗行为时因没有充分履行医疗注意义务而引起的,对医疗注意义务应当结合医疗过失的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进行认定。对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应当采取英美法上的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因果关系理论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12.
最典型的预约合同约定当事人均承担将来缔约的义务,其实质是当事人自我设定强制缔约义务,即当事人基于契约自由限制将来的契约自由。预约合同规则的重点是构成要件和缔约义务的效力强度。《民法典》第495条规定的是双务预约合同,但也可适用于其他预约合同类型。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条增设了预约合同本身须为合同的要件,既与司法解释第3条相呼应,也符合合同拘束力来源的现代理论。预约合同约定的将来缔约期限应为合理期限。双方仅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磋商谈判的,也可能构成预约合同,双方均承担基于诚信原则合理磋商的义务。意向书等缔约阶段性文件是否构成预约合同,取决于约定的具体内容。订立认购书等文件的原因若为标的物尚不存在或依法无法出售,双方已对标的、数量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时,可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正式合同。预约合同的内容再详尽,也不能直接被认定为本约。  相似文献   

13.
论过失     
立足于结果无价值论的旧过失论立场,过失就是对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与预见可能性,实务上理解的过失是注意义务违反,界定了其与旧过失论之间的关系,结果回避义务与客观的构成要件该当性相关,而作为责任要素,则应该要求对于引起构成要件该当事实的预见可能性与预见义务的违反。  相似文献   

14.
缔约上过失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缔约上过失责任理论的提出,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并且为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所采纳。但是,这一重要的民法问题在我国的理论研究中尚属空白,为完善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所急需,本文拟对此谈些认识,以求教于法学界同仁。  相似文献   

15.
构成要件理论,是指关于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有责的行为的理论。目前大陆法系关于构成要件理论的学说主要有行为构成要件说、违法类型说、违法有责类型说等多种学说,不过这些学说均有一定的缺陷。故意和过失应当既属于构成要件的要素,也属于有责性的要素,它们本质上仍然属于责任的范畴。  相似文献   

16.
过失犯     
在过失犯完全属于责任感的问题的时代,研究的仅仅是主观过失(不注意的必理态度:责任过失),称之为旧过失论;现在,主张研究违法阶段的过失的观点即新过失论,处于支配地位。首先,在违法论中,一方面,作为客观的过失的内容,重视行为人的结果避免义务违反,同时,将这种违法过失予以类型化的构成要件的过失,成为探讨过失犯成立与否的出发点。其次,对构成要件的过失而言,作为其客观要素,必须存在实行行为(不注意的过失行为)与侵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其主观要素,以对定型性的结果预见义务的违反为必要。再次,在以信赖原则与危险的分配的法理,来限制过失犯的成立范围的同时,又以管理·监督过失来扩大过失犯的成立范围,这只有在现在的新过失论之下始有可能。  相似文献   

17.
缔约责任以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为目的,信赖利益是缔约当事人信赖对方缔约行为时所产生的利益,信赖利益损失与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没有关系。在合同关系不存在情况下缔约责任人要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合同有效情况下,责任人仅赔偿受害人支出的额外缔约费用及其利息。直接损失的计算以实际损失为准,间接损失要分为两种情况计算。缔约责任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缔约责任赔偿不受履行利益范围限制,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但要受可预见性规则限制。  相似文献   

18.
对于过失犯主客观要件的争论存在两个面向上的混淆。就评价标准而言,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之间并非互斥关系,而是具有层次的逻辑关系;就行为构造而言,过失的本质不是客观的外在行为,而是主观上违背义务的无认识状态。仅凭客观构成要件不足以承担规范评价的任务,若通过客观归责提前排除过失犯的成立将会产生不合理的结论。规范归责应容纳主观要素,过失的认定是事实要素与规范要素的结合。当行为人认识到了足以证明某一危险的事实情状,本来能够通过履行规范所期待的内在注意义务从而保持避免构成要件实现的能力,但却违背了这一期待,使自己没有能力避免构成要件的实现,因而成立过失。行为人的认知是注意义务的事实基础,注意义务则是过失认定的规范核心,过失归责应以危险制造为检验重心。  相似文献   

19.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合同法》中重要制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先合同义务;其构成要件包括违反先合同义务、主观上之过错、客观上之损失及行为与损失之间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类型主要包括缔约过程中因过错侵害人身权、财产权或导致合同未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被变更等类型;其赔偿范围主要为信赖利益及实际损失。  相似文献   

20.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缔约他方受有损失 ;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缔约过失行为有 :恶意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合同订立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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