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官方网站   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惩罚性赔偿的立法选择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现有其深厚的时代背景,但其在两大法系的发展中却有着基本不同的轨迹.本文通过梳理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理论,讨论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系,认为在我国正在起草的侵权责任法典中,非财产损失的赔偿应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在个别侵权类型中可以有限度地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2.
英美法上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总被引:24,自引:1,他引:23  
崔明峰  欧山 《河北法学》2000,(3):124-127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系中普通法上的一种法律救济措施。该制度与大陆法系侵权法上崇尚的实际损失赔偿原则性格迥异。其目的并不是为补偿受害者的损失,而是惩罚加害者,并威慑此类行为将来发生。本文研究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生、发展及其功能目的以及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裁量因素,并提出了该制度对大陆法上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惩罚性赔偿是旅游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一个重大突破。鉴于精神损害在旅游合同中具有特殊地位,旅游惩罚性赔偿弥补了以往精神损害赔偿在违约责任中得不到支持的遗憾。结合旅游活动的自身特点,进一步探讨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在旅游违约中的正当性、可替代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4.
惩罚性赔偿制度历史久远,真正形成并完善于英美法系国家。惩罚性赔偿分为侵权惩罚性赔偿和违约惩罚性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是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适用于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与罚金罚款、补偿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实务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需参考一系列相关法规,同时法官也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5.
一直以来,我国民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权之诉而不适用于违约之诉。在合同法律关系中遭受精神损害的,当事人只能在侵权和违约发生竞合时,通过选择侵权之诉,来对违约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提供救济。但在司法实践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却得到了突破,这表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是符合司法实践的,有其必要性;另外,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有其存在的理论空间的,有其可行性。因此,应当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6.
传统理论认为精神损害只能通过侵权责任获得救济,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侵权法范畴,不能扩展到违约责任中。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外许多国家、国际性立法文件均肯定了在特定情形下对违约行为所致精神损害的赔偿,然而我国立法却没有明确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鉴于此,本文将对其内容做详细阐述。  相似文献   

7.
唐伟 《行政与法》2014,(4):124-128,F0003
著作权侵权具有易发性、难以预防和控制、侵权成本低与维权成本高的特点。传统民法认为,侵权损害赔偿只具有填补损害的功能。然而,作品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较弱,补偿性损害赔偿难以为著作权提供足够保护。因此,在著作权侵权救济中应引入惩罚性赔偿。同时,考虑到惩罚性赔偿有可能会不合理地限制作品的传播进而影响到社会公众的表达自由,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上应当做出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8.
蒋筱熙 《中国审判》2020,(3):102-105
惩罚性赔偿,全称为惩罚性损害赔偿,这是一个相对于填平性损害赔偿的私法概念。本文所探讨的是法律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而非带有惩罚性因素的赔偿。我国惩罚性赔偿的发展历程惩罚性赔偿最早出现于英国普通法。到20世纪,美国已有十几个州允许在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方式。  相似文献   

9.
刘晓丹 《法制与社会》2012,(19):115-118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系中普通法上的一种法律救济措施。该制度与大陆法系侵权法上崇尚的实际损失赔偿原则不同。本文研究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自身价值与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该制度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以及该制度与民刑分离理想,提出了我国应该对域外法院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有选择性地予以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10.
我国消费者保护惩罚性赔偿的新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立新 《法学家》2014,(2):78-90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了惩罚性赔尝制度,分别规定了违约惩罚性赔偿和侵权惩罚性赔偿。就违约惩罚性赔偿而言,将"退一赔一"修改为"退一赔三",同时增加规定了小额损害惩罚性赔偿的最低限额;就侵权惩罚性赔偿,明确了故意要件,并将计算差数确定为受害人所受损失,将倍数确定为"二倍"以下。这一规则增加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操作性,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环境民事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之探究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依据现有的同质赔偿 ,不仅对环境民事侵权受害者的救济严重不足 ,也使得加害者通过理性的利益衡量 ,对侵权采取放任态度。惩罚性赔偿因为具有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害的赔偿标准和主观故意的主观归责特征 ,既具有补偿的功能 ,还具有制裁和预防的功能。因此 ,对于主观上具有恶意的环境民事侵权案件 ,应该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且 ,对于造成了精神和环境权益损害的 ,也应该给予赔偿 ,这种赔偿因其不可衡量性 ,也显现出惩罚的特征。  相似文献   

12.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已经启动,其中新增了关于著作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传统民法认为,侵权损害赔偿只具有填补损害的功能,不具有惩罚性。然而,作品的公共产品属性使得著作权易受侵害,补偿性损害赔偿无法为著作权提供足够的保护。因此,在著作权侵权中应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考虑到惩罚性赔偿有可能会不合理地限制作品的传播,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条件和数额上应当做出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13.
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不同,强调的是对被告不法行为的惩罚和威慑,而非单纯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其具有惩罚、遏制、激励、补偿等几大功能。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国,发扬光大于美国。随着两大法系相互交融,大陆法系国家也逐渐接受和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目前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正式以明文的形式确立了产品责任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但是范围过窄且力度不够。本文试通过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理论分析,得出我国目前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14.
大规模侵权案件的频繁发生,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挑战.大规模侵权不仅造成了众多受害人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失,而且危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现有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在惩罚、预防侵权行为和填补社会整体利益损害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可以弥补补偿性赔偿的不足.在大规模侵权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现了民法本位的基本理论和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标,加强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要在建立一般的比例原则基础上,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并且应该坚持国家与受害人按比例分享惩罚性赔偿的原则.  相似文献   

15.
传统上,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赔偿被害人所受的损害.而惩罚性赔偿这在英美法系已有两百多年而且备受争议的制度已被我国引进,那么这一制度在遵循损害填补原则和固守大陆法系传统的我国是否显得突兀?立法者为何将这一制度引进我国?是否还有其它的预设功能?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在正面肯定引进的价值后,如何解释惩罚性赔偿与损害赔偿的关系,从制定民法的角度考虑,这一已经存在的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仅以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只在因侵权为由而起诉时才可适用,而在违约之诉中则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违约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因而,依据违约行为而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应独立于依侵权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保证当事人选择上自由与公平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7.
传统上,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赔偿被害人所受的损害.而惩罚性赔偿这在英美法系已有两百多年而且备受争议的制度已被我国引进,那么这一制度在遵循损害填补原则和固守大陆法系传统的我国是否显得突兀?立法者为何将这一制度引进我国?是否还有其它的预设功能?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在正面肯定引进的价值后,如何解释惩罚性赔偿与损害赔偿的关系,从制定民法的角度考虑,这一已经存在的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仅以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18.
英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都基本上不能适用于合同案件,极少的例外使得此种将惩罚性赔偿排除合同案件的做法具有了规则性的意义.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及合同理论的变迁,在合同领域排除惩罚性赔偿的规则越来越难以取得理论的自洽,也终究背离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所欲实现的社会功能.因此,在现代社会之中,惩罚性赔偿已突破了不能适用于合同案件的禁忌,甚至呈现出扩张之势.我国亦应逐步在合同领域中引入一般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机制.  相似文献   

19.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该制度存在缺陷。鉴于食品价格低廉,而食品造成人体损害的后果有可能很严重,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对食品消费活动的参与各方都无关痛痒,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赔偿、惩戒、威吓、激励等功能无法实现。该制度还存在对食品生产者打击面过宽的现象,对大规模食品侵权案件中的适用问题也没有规定。为了准确惩戒和遏制食品侵权行为,食品侵权立法应当在惩罚性赔偿金计算基数与标准、“高度可苛责性”的标准及大规模食醢侵权案件的适用限制等方面予以修正和完善。  相似文献   

20.
随着社会现状的不断变迁,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发展起来。理论上,惩罚性赔偿是侵权行为人道德可责性的要求,是经济学上"等价交换"应有之义,对受害者的补偿更加完善。功能上,惩罚性赔偿具有促进潜在侵权人预防损失、优化资源配置以及激励受害者维权的作用。结合实际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倍数。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23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