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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谋共同正犯——以德日学说比较为中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共谋共同正犯在德日刑法理论中经历了变迁,主要学说有“共同意思主体说”、“间接正犯类似说”、“行为支配说”等。要理清共谋共同正犯之法律属性,必须回归到正犯与共犯分界标准上。“犯罪支配理论”在解决共谋共同正犯成立问题上具有穿透力,即以新的“形式客观说”为基点要求只有共谋者实施了犯罪构成要件之实行行为时才可以以正犯论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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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共同正犯理论主要是为了解决暗中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与处罚范围问题.以往文献中的多数否定其成立的观点不仅没有结合正犯理论(构成要件说下的单独正犯与功能性支配的共同正犯理论)中对客观正犯行为的有力学说,而且以共同正犯的处罚原则即“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作为否定片面共同正犯的理由.否定说这一因果倒置的论述不能成立.将片面共同正犯与片面帮助犯的成立条件进行割裂,甚至运用完全相反的理由去说明有紧密联系的两种行为类型不合逻辑.基于客观行为共同说强调物理因果力的肯定说把握了片面共同正犯的实质问题.在正确解读“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正犯处罚原则的前提下,运用犯罪实行概念、实质共犯的支配理论中的部分学说能够为解决片面共同正犯处罚范围这一理论空白提供新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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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谋共同正犯是日本判例确立的概念。日本刑法只规定了共同正犯的概念及其处罚。共谋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就犯罪的实行进行谋议后 ,由其中的一人或数人实行谋议的犯罪 ,没有具体实行的谋议人与具体实行的人都作为共同正犯予以处罚。共谋共同正犯以共同正犯处罚的理论根据何在 ?日本刑法学界为此提出了多种理论来解释共谋共同正犯的正犯性。本文对其各学说、理论进行了介绍并予简单的评析 ,希望对我国刑法共同犯罪理论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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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谋共同正犯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实行行为与共犯理论实质化思潮影响之下,日本刑法对共谋共同正犯的争论早已由"是否当罚"转为"如何处罚"的问题。在我国研究共谋共同正犯,有助于构建精细化的正犯与共犯区别理论,实现对主犯核心共犯体系的反思,并推动我国犯罪论体系阶层化的前行。对共谋共同正犯的成立,应从客观上对其条件进行细化,以尽量限定其处罚范围。二人以上共谋事实的存在,是其责任要件;实行的必要性及共谋者对实行行为的实质分担性,是其客观违法要件。共谋共同正犯实行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法理;实行者既遂时,共谋共同正犯亦应负既遂罪责任;共谋共同正犯具有独立的被处罚性。承认共谋共同正犯概念,是对实行行为扩大解释的结果,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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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以上共同过失实施实行行为,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就是过失共同正犯问题.过失共同正犯与结果加重犯是两种结构并不相同的犯罪类型,不能以肯定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为由,进而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过失共同正犯与过失同时犯在因果关系上存在重大差异,在过失同时犯中,所有行为人的行为均和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但过失共同正犯并非如此,不能将过失共同正犯转换为过失同时犯.犯罪共同说以“违反共同注意义务”和行为共同说以“一般意义的意思联络”为由肯定过失犯可以成立共同正犯的说理逻辑不能成立.肯定过失共同正犯会与民法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原理相冲突.作为共同正犯主观成立条件的意思联络只能是由客观违法构成要件所决定的共同犯罪故意,过失犯不能成立共同正犯,对于过失共同正犯不能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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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刑法学界对过失共同正犯的争议起源于对共同犯罪本质的不同理解--"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的对立".我国刑法通说否认过失共同正犯,这迫使司法实践中法官"偷偷"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犯处罚原则来处理过失犯罪案件.确立这一理论必须排除"规范否定说"、"意思联络缺乏说"和"罪刑均衡违反说"三大障碍.过失共同正犯同样具有共同实行的意思表示,共同注意义务才是过失共同正犯成立的本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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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理论是刑法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的立法实际,采用形式的客观说来界定共同正犯的概念更为可取。就共同正犯的性质而言,它是介于正犯与共犯之间的中间类型,既有正犯的属性也有共犯的属性。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共同正犯作不同的分类。其中相互的共同正犯与附加的共同正犯、累积的共同正犯与择一的共同正犯等共同正犯类型,我国学者研究较少,应予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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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的数额对定罪与量刑具有重要作用。挪用公款存在不同用途的,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原理,可以将用于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的数额评价为用于其他活动的数额;对每一笔挪用行为及其数额的认定必须以刑法规定为标准,只有当挪用行为能够被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所涵摄时,才能将挪用数额计入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既不能仅挑选其中用途最多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也不能按用途分别计算数额,更不能一概以总数额作为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的,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归还,不能一律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也不能仅按其中一次最高数额计算;对于归还前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对携带部分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案件,为了确保罪刑相适应,也可能将贪污的公款数额评价为挪用公款的数额;在使用人与挪用人构成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使用人应当对与其行为具有因果性的挪用数额负责,而不是仅对使用数额负责;对共同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必须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并贯彻责任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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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刑法理论是否认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研究的发展使刑法学界已不能回避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明确违反共同注意义务在共同过失犯罪中的核心地位,准确划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判断对象,正确认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与竞合过失的区别,对纠正传统理论对共同过失犯罪的误解,建立和完善共同过失罪理论体系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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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惹起说虽然是共犯处罚根据论的通说,但是其最大不足在于,无法有效应对新型网络共同犯罪。造成这种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混合惹起说以限制从属性说作为理论基础,主张只有犯罪结果对正犯与共犯而言均具有违法性,才可能处罚共犯。然而,既然共同犯罪的本质是行为的共同而非犯罪的共同,成立共犯理应只需从属于正犯的实行行为,而且,对正犯的违法性评价未必连带作用于共犯,因而可以采取最小从属性说,无须采取限制从属性说。如此,就需要对混合惹起说进行修正:处罚共犯,只要求犯罪结果对共犯而言具有违法性即可,无需对正犯也具有违法性。这样既可以有效地应对新型网络共同犯罪等问题,也可以对共犯故意创造"利益冲突状态"的行为作出准确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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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论、法益论与规范论均认为,应将全体共同犯罪人区分为直接者与间接者。该模式符合直观的认识观念和朴素的正义情感,契合教义学中的存在论倾向和物本逻辑,因此对共犯论产生了持久而深远的影响。但是,直接——间接模式不仅与刑法教义学中的间接正犯、共同正犯、义务犯和未遂犯等理论冲突不断,还间接催生了共犯论中的诸多极端观点,阻碍了归责理念在共犯论中的贯彻,并抵制着共犯论方法论基础的更新。摒弃潜在影响了共犯论数百年之久的直接——间接模式,彻底走出存在论的迷思,也许是从共犯论困局中脱身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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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是一种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的更为复杂的犯罪形态,具有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历来是各国及地区刑法的锋芒所向。本文对中国大陆和澳门地区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立法模式和内容、共同犯罪的概念与构成、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处罚以及认定和处理共同犯罪的一些特殊问题等进行了比较研究, 并提出可供两地关于共同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借鉴改善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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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规定了哪些参与人,刑法对共犯人如何分类(参与类型),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我国刑法总则虽然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四种情形,但不能据此认为这四种情形就是对共犯人的分类。刑法理论必须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根据,确定刑法总则应当规定哪些参与类型。由于刑法分则规定的是正犯,所以,只有当刑法总则规定了教唆犯、帮助犯时,才能扩张地处罚教唆犯与帮助犯,否则便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由于共同正犯不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为前提,所以,如果对共同正犯按照正犯处罚,就必须有刑法总则的明文规定。主张刑法第26条规定的主犯与正犯是交叉关系、递进关系或者等同关系以及双层次区分说的观点,都存在缺陷。刑法第26条是关于共同正犯的规定,该规定贯彻了“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理。教唆他人犯罪的,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就属于(共谋)共同正犯,按正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则是狭义共犯中的教唆犯,应当按从犯量刑。基于实质标准,对起次要作用的实行者,也只能按从犯处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