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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目前,政府采购工程施工致人损害不适用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这一制度存在较大缺陷。造成这一缺陷的主要原因在于立法,包括立法过程中的问题和相关法律的救济渠道不健全等。政府采购工程施工致人损害应当适用民事侵权,这是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更是维持社会稳定、保障受害人权益的需要。对于由于政府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过错导致的施工致人损害,应当适用过错原则,由政府和具体施工方承担连带责任进行赔偿;而对于招标采购过程合法但施工过程致人损害的,应当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由政府在一定的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施工方补足。  相似文献   

2.
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是两种相互对应的行政法上的制度。有的国家则把行政补偿视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赔偿,有的国家则把两者分开。我国属于后者,把行政补偿看成是与行政赔偿相并列的一种广义的行政责任。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因实施合法的行政行为而损害相对人合法利益,应依法承担的补偿责任。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  相似文献   

3.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职务中,根据其所实施的行为不同,可以引起两种赔偿责任,即行政赔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公安机关及公安人员在执行公安行政管理职务时,也会因侵权行为而引起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现将这两种赔偿责任的主要方面作如下比较和区别: 一、主体资格不同。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的主体虽然都是公安机关或公安人员,但在两种责任中主体资格不同。在行政赔偿中,公安机关或公安人员是行政主体资格,即其承担赔偿义务的主体资格是基于实施具体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地位是不  相似文献   

4.
李青 《山东审判》2004,20(1):82-84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 行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赔偿案件既有 行政诉讼的特点,又有民事赔偿内容,而《国家赔偿法》 的规定比较原则,理解不一致,执行不统一,有待于通 过立法和司法解释加以完善和统一。  相似文献   

5.
建设工程的质量是保障人们生产、生活与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大事。工程的质量保证不仅要体现在施工过程中,还要在建筑物的使用过程中加强维修、维护和保养。在工程竣工交付后,施工承包人与建设方、发包方之间如何承担保修、维护和赔偿的责任?保修期届满后,施工承包人是否不再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过后,建筑物某部位的建筑物件自身损毁的质量责任由谁来承担?发生建筑物坍塌或某部位的建筑物件坠毁造成的损害,承包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保修期多年,建筑物存在倒塌或建筑物件坠毁伤人殒命危险时,谁应承担拆除重置的赔偿责任?建筑物合理使用期内的保修责任与建筑物合理寿命期内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质量责任区别是什么?笔者通过四个相关案例,对前述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结合法律、法理得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处理办法,以供业内同仁继续探讨。  相似文献   

6.
赵元成 《法治研究》2012,(2):119-125
实践中因登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登记机关未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导致登记错误的情形较为常见。由于存在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只有在受害人的损失无法通过民事途径获得赔偿的范围内,才属于受害人在行政赔偿中的实际损失。这种观点和司法实践不利于受害人的权利救济。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按照登记机关在损害中的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确定赔偿责任,对受害人的直接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7.
《行政诉讼法》设专章规定了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涉及行政侵权的主体、内容、责任原则等方面。《国家赔偿法》进一步对行政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赔偿的方式、标准,请求赔偿程序乃至赔偿经费的来源等具体问题作了规定,完善了行政赔偿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其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形。对于作为的行为造成损害,在赔偿责任的承担上,立法规定得比较明确。而行政不作为侵权造成损害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在立法上不甚明确。在司法实践中,确认行政不…  相似文献   

8.
关于公证赔偿的性质,主要有两种学说:国家赔偿责任说和民事赔偿责任说。国家赔偿责任说认为:公证赔偿的性质主要取决于公证机关的性质。我国公证机关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 公证机关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因此,公证机关应属司法行政机关,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属于行政赔偿范畴。  相似文献   

9.
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向被损害者赔偿的一种国家赔偿制度。当行政机关对被损害者进行行政赔偿后,有权向在执行行政公务过程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求偿行政赔偿费用的一部分或全部。换句话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被求偿责任,在主观上必须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不被求偿。这种故意和重大的过失便是行政求偿的主观基  相似文献   

10.
军人在作战、训练、生产、施工和生活中只要发生违法行为,都会不同程度地涉及民事侵权法律问题。但目前在追究军人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实践中,往往只追究行政,刑事责任而忽略民事责任。其表现为:一是只要军人发生了侵权行为,一律按损失大小、情节轻重,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轻者处分劳教,重者开除军籍、判刑。二是有些军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本应在负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同时,负民事赔偿责任,却仅仅追究了行政或刑事的法律责任。实际上是以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代替了民事赔偿责任。三是军队与地方发生民事纠纷,军人应负民事赔偿责任时,大多数军人所在单位(部队甚至连队)出面赔偿损失,诸如报销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营养补助费、死者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军人本身不负赔偿责任。军人民事侵权法律责任是指军人实施侵犯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是一种民事制裁措施,既包括具有财产内容的财产责任又包括无财产内容的非财产责任。  相似文献   

11.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发生一起特大火灾事故。随着事故处理工作的展开,巨额赔偿成为焦点。政府是否应当担负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区分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多重法律关系:政府与承包企业之间的关系、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行政委托法律关系、政府与受损公民之间的关系、行政加害给付所形成的国家赔偿法律关系等等。笔者认为,政府应当对受损公民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此后,如过错企业拒绝承担最终赔偿责任,政府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过错企业追偿。  相似文献   

12.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哪些行政职权的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哪些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哪些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行政拘留或者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13.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违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应该负赔偿责任。成立行政机关不作为赔偿责任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我国应该完善行政赔偿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4.
郑敏 《法制与社会》2010,(12):67-67,87
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相互冲突的情形较为突出。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关联的现象普遍存在,损害事实发生后应当适用行政赔偿还是民事赔偿,存在着判断上的混乱。另外两种赔偿程序如何衔接法律也无明确规定。本文从行政诉讼法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15.
谷小娟 《法制与社会》2010,(28):270-270
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分属于两种不同的责任,当它们于同一案件中发生竞合时,如何区分行政机关与民事侵权行为人所应承担责任的份额及数额是近年来出现的案例中所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分析此种案件中侵权行为的性质,进而探究当事人权利救济的程序。  相似文献   

16.
谈谈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原则及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原则 行政机关以什么原则来承担行政侵权的赔偿责任呢?我国《行政诉讼法》未做明确规定,理论界看法很不一致。有的同志主张以行政违法或不当为标准;有的同志主张行政赔偿以无过错为前提;也有人主张以过错责任为前提,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 我认为,由于行政违法或不当,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是给对方造成了损害,二是不一定给对方造成损害。造成了损害就引起赔偿问题,没有损害就不引起赔偿的发生。  相似文献   

17.
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责任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l、未确认立法机关的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只列明行政机关与行使侦查、检察、市刘、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赔偿责任,实际上也就是排除厂立法机关的赔偿责任。2、未确认行政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国家行政机关不法侵害公民或组织合法权益的方式,主要有行政立法、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三种,其中第种称为抽象行政行为,第二和第三种称为具体行政行为。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都是针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而言,对抽象行政行为未作规…  相似文献   

18.
国家赔偿的范围,从国家的角度讲,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从公民的角度而言,是指国家对公民的哪些权利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按《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大部分,本文探讨的是行政赔偿的范围,主要从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和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损害范围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具体分析了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主要表现,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观点。  相似文献   

19.
从我国国家赔偿立法实践立论,军事赔偿是指军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军事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文指出根据这一概念,它需具备侵权主体、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法律规定等构成要件,以其构成要件为基础,它与民事赔偿、行政赔偿和军事补偿具有显著区分。  相似文献   

20.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法人地位的问题在法学界素有争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说,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机关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作为民事活动主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但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应否作为“行政法人”,是否具有行政法上独立法律人格问题,则有不同意见.持有“机关人格否定说”的意见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的行为,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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