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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4,(6)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7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作记录。"此规定的目的是防止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重复使用造成感染,因而要求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作销毁处理。但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本条规定,医疗机构,特别是不具备集中处理一次性医疗器械条件的农村医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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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同药品一样,是防病治病的武器,是关系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五年来,医疗器械市场得到根本好转,特别是自2005年以来,我县在全县医疗机构实施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规范化创建活动,各医疗机构依法管械、依法用械的意识明显增强,医疗器械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但是仍有部分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特别是农村医疗器械使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隐患。今年我们结合市局提出的“医疗器械监管万村行活动”和“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规范化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对全县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的使用情况进行了一次调研,调查的主要内容是: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的配备状况、购进渠道、使用管理、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消毒毁形,有无违法违规使用等情况。现将调查情况综述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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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医疗器械不断更新 ,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疗用品亦广泛用于临床 ,它给我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 ,对供应室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在工作实践中 ,我们注意做好一次性物品的回收消毒工作 ,加强供应室对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管理和使用 ,采取统一发放、回收消毒毁灭等有效措施。避免了交叉感染 ,严禁一次性物品流入社会 ,收到较好的效果。1 建立并完善一次性物品的领用、存放、使用管理制度对每批一次性物品必须经过热源检测、酸碱度、澄明度、内外包装等检测 ,合格后供应室方可领用 ,供应室在领用一次性物品时必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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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1日实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淘汰的医疗器械.但大部分医疗机构的负责人不能够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去执行,不能确保在用的医疗器械使用过程中能够安全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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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日前,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大兴分局组织相关科室,对辖区内6家二级医疗机构和9家一级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该分局现场抽检了6批次一次性无菌产品,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检查发现,绝大多数医疗机构能够按照《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规范使用医疗器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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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评价医院消毒方法,对消毒观念的改革提出合理性建议。方法对医院空气消毒实用效果、医护人员手、物体的表面、浸泡液、医疗器械样品检测。消毒液使用中比较浪费、效果差;其他物品的监测发现有不同程度的污染。结论医院花费大量资金用于空气与环境的常规消毒,本文认为实际效果不明显。而与患者直接接触的高危医疗物品如换药、和医务人员手的消毒灭菌不够严密,必须改变观念,把有限的卫生资源用在最关键的地方,如多安装洗手设备、逐步实行空气净化、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这样必将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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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相对人中,医疗机构占主要成分,点多,面广,线长。平邑县拥有1056个自然村,人口98.5万,辖16个乡镇,涉药单位共852家,其中医疗机构586家,占68.8%,遍布全县的每一个角落,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用后消毒毁形管理任务十分艰巨和繁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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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与灭菌质量是确保医院感染,控制质量的前提,是最重要的控制医院感染的措施。《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要求医疗机构应按照集中管理的方式。对所有重复使用并需清洗、消毒、灭菌的诊疗器械,器具物品集中由消毒供应中心处理和供应。为了进一步提高手术器械清洗消毒、灭菌质量;我院将妇科、产房、妇产科门诊的手术器械的清洗、消毒灭菌工作集中到消毒供应中心集中处理,保证了无菌物品的质量,合格率达到100%,提高和保证了医疗和护理质量;并控制了医院感染。这种新的管理工作模式体现了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理念;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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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医疗器械的职责和权限是由《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赋予的。要做到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不越位、不错位 ;要把握医疗器械审批、监督的精髓 ,就要对“医疗器械”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有准确的理解。“医疗器械”由于定义本身的抽象性和外延的广博性、种类的复杂性 ,对其定义的理解和把握确实比较困难。笔者作为一名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人员 ,就“医疗器械”的概念谈谈自己的看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 ,包括所需要的软件 ;其用于人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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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8,(6)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并不得经营、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该条例第39条罚则规定对无合格证明与无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