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官方网站   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2.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绵延数千年,其内涵极其丰富,效用也十分显著.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价值和借鉴价值.全面地深入地研究这一制度的发展过程以及经验教训,对于进一步完善当今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具有十分重要地作用.本文将对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对于先行法律制度的启示进行一定的探讨.  相似文献   

3.
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及其得失评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林雅 《法学评论》2004,22(4):127-131
本文认为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 ,作为封建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封建法制的作用具有双重性。一方面 ,它能加强封建法制建设 ;另一方面 ,它又会破坏封建法制建设。特别值得指出的是 ,监察制度的这种建设性和破坏性都渊源于其固有的本质特征———封建皇权的附属品。我们应该充分继承这份宝贵的法律文化遗产 ,使之古为今用 ,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监察法制的发展。  相似文献   

4.
元代在继承前代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少数民族政权的特点及当时的社会实践,建立了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独具特色的监察法律制度。本文从元代监察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监察法律制度的建构以及体现于其中的创新与变革等诸方面论述元代监察法制,得出结论:元代监察法律制度的确立标志着中国古代监察法律制度的真正成熟。  相似文献   

5.
《现代法学》2019,(5):36-44
《监察法》确立了监察制度的基本架构,但并未对国家监察委制定监察法规的问题作出规定。国家监察委作为最高监察机关,应当拥有和国务院相同的立法权,可以就监察领域的相关事项制定监察法规。通过修改《立法法》,授予国家监察委立法权,有助于保障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相似文献   

6.
清代是中国近代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既有对汉代以来封建政治法律制度的继承,又有其自己的发展特色。本文结合相关史料初步探讨清代政治法律制度中的监察制度和司法审判制度的形式及特点。  相似文献   

7.
陈国平 《法学研究》2022,(6):206-222
明朝统治者高度重视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本着“治人者必先自治”的原则,将法定的监察形式充分运用于监察系统内部,在六科与都察院系统之间、都察院与十三道监察御史之间、都察院及御史与按察使司之间、巡按御史与督抚之间都建立了互相监察的制度。明代监察系统内部监察制度具有相互制衡、网络严密、全过程监察、规则明确、形式丰富多样等特点,对于充分发挥监察机关的监察效能,维护中央集权统治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但是,因其为绝对君主专制制度的伴生物,核心在于维护以皇权为中心的君主专制统治,在专制统治走向衰败时就暴露出一些致命缺点,最终成了它的殉葬品。  相似文献   

8.
陈国平 《法学评论》2023,(1):186-196
明太祖朱元璋高度重视监察制度建设,就监察机构的地位、性质及其与其他国家政权机关的关系,监察机构和官员的职责任务,监察官员的选拔、任用、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观点,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监察法制观,标志着我国古代政治家对监察法制发展规律的认识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考察朱元璋的监察法制观对于深化明初乃至有明一代的监察法制研究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9.
10.
江利红 《法学》2018,(3):80-89
当前正在推进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在合并行政监察机关等部门的基础上成立监察委员会,并将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职能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行政监察包括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等3项职能。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决定或命令的情况以及行政管理活动的效率、效果和效益进行的日常性的内部监察活动。从监察委员会作为"专职反腐败工作机构"的性质定位,与监察对象之间的外部监督关系以及监察对象仅限于对人监督等特性来看,不宜整合这两种监察职能。行政廉政监察职能与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定位等相适应,应当纳入监察委员会,但必须结合监察委员会的外部监督性以及监察对象的限定性,在监察范围、监察方式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整合。  相似文献   

11.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监察调查具有履行公诉职能和国家机关之间互相制约职责的双重法理基础,也具有制度规范基础,更具有确保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实践意义,但其在实践中却面临适用困境。为充分发挥该机制的适用效果,在介入范围方面,应当限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且需构建多元化的评判标准体系;在介入时机方面,一般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且移送审理后介入,必要时可在监察机关立案后介入;在介入方式方面,依监察机关书面邀请介入,必要时依职权主动介入;在介入反馈机制方面,检察机关介入后应以其名义提出反馈建议,监察机关需要建立内部论证机制,充分考虑反馈建议,并将建议吸纳情况回复检察机关,确保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的效果。  相似文献   

12.
当前监察制度已成为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度雏形在世界各地可追溯到不同历史起源。近代监察制度在瑞典正式诞生,并发展出国际流行的议会监察专员模式。二战以后,西欧及其他地区国家经济发展进入繁荣期,现代政府也出现了机构膨胀和职权扩张的趋势,新兴国家在社会转型中也面临着反腐和保护人权的需求,监察制度在此背景下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其制度内容、适用范围等在演化发展中,演变出各式各样的监察制度模式。监察制度没有最好的模式,只有最适合的模式,完善和改革监察制度要从本国历史文化传统、政治制度现状和现实政治需求等方面出发,建立适合国情的监察制度,并积极汲取国际监察制度发展的经验教训,积极参与国际监察合作。  相似文献   

13.
监察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新成员”,不仅细化了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而且丰富了法律体系的构成,更彰显了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但监察法规也对法律体系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冲击效应,表现为立法权限的划分更趋复杂,效力位阶的安排更具难度,现有立法的清理更需全面,以及党规国法的衔接更加紧迫。为了使法律体系维持稳定的结构,有必要明确监察法规在其中的定位,既包括在法律体系的内部构成上,厘清监察法规与其他类型国家法律的关系,特别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还应立足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现实制度安排,在法律体系的外部关联上,实现监察法规与纪检领域党内法规的区分及衔接。  相似文献   

14.
贾志强 《中外法学》2023,(3):765-784
我国在《监察法》实施后仍存在因监察法律规范供给不足而导致的法制困境。《监察法实施条例》在一定程度上纾解了这种困境,并对学界和实务界围绕《监察法》的诸多困惑及争议做出了回应。《监察法实施条例》主要通过融合相关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借鉴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吸纳《监察法释义》中的办案“规则”等路径,增加了监察法律规范供给。以对监察措施的程序控制强化为视角,《监察法实施条例》回应了既有争议问题,明确规定了各监察措施适用的时间节点、系统整合了谈话措施、部分消除了留置条件的不确定性等。但在政治性话语与法律性话语的交融调适过程中,《监察法实施条例》中仍存在着兼容性方面的偏差和疏漏:职务违法/犯罪二元区分的规则与一体化规则之间、监察规则与纪检规范之间,均存在一定的矛盾或冲突;部分概念表述亦欠缺法律规范应有的精准性和逻辑性。直面由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执纪执法一体推进等所带来的监察法律规范的复杂性,从法制化迈向法治化,是我国监察法制建设的未来方向。  相似文献   

15.
16.
张先昌 《法学研究》2005,27(2):149-160
隋朝监察制度与前代相比有很大变化。一是在组织上 ,整顿御史台机构建制 ,淡化御史的天子监察官身份 ,强调独立行使监察权 ;废除御史台官属由台主任命之制 ,改由中央吏部考核任命 ,或由三省长官推荐 ,皇帝敕授 ;制定地方监察法规“六察” ;二是强化了监察机关和监察官的各项职责与权力。从实施效果和作用上看 ,文帝时代好于炀帝时代 ,二帝统治的前期好于后期。在封建社会 ,监察的效果虽与制度的完善和监察官员的素质有密切的关系 ,但起决定作用的是皇帝的重视程度、个人品格与素养。  相似文献   

17.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仅是推进国家反腐体系现代化的需要,也是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有机结合的需要,更是对我国不科学的权力结构进行调整变革、提高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在授权改革试点的基础上,通过修改宪法法律做好顶层设计,充分体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积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作用,确保改革后与行政权、司法权并立的国家监察权能够健康高效顺畅运行。  相似文献   

18.
19.
唐宋监察制度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青 《现代法学》2004,26(3):188-192
中国封建时代的监察制度在世界法制史上是具有鲜明特色的,唐宋两代的监察制度尤其具有代表性。唐代是封建盛世,唐代的监察制度基本上达到完型,是反映中华法系成就的一个重要方面。宋代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强化的朝代,随着皇权的加强,监察制度也得到进一步强化。与唐朝相比,宋朝的监察范围进一步扩大,特别是对于地方监察活动日趋法律化,对于监察官的资格与任职要求更加严格。唐宋两代的监察制度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具有可咨借鉴的意义。  相似文献   

20.
监察调查权是中国特色国家监察权的重要职能之一,职务犯罪调查权的侦查权属性要求配置必要的监察强制措施。《监察法》就监察强制措施的立法设定存在审慎性上的缺失,由此导致监察调查权运行中的诸多理论与实践困境:监察留置具有羁押属性,却被立法者定性为调查取证手段,实则违背了诉讼基本原理;监察调查缺少强制到案的法定功能,导致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障碍;监察强制候审措施的单一化立法配置,仅留置能够发挥候审羁押的效果,既不符合人权保障的法治理念,也将过多消耗国家有限的诉讼资源,对此,应当融贯式借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构建"梯度式"监察强制措施体系,并增加"执业禁止类"的强制措施类型。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23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