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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东果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0(2):38-40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信息时代产生的一种新型犯罪,我国刑法第285条对此作出规定。然而,该罪在罪名、犯罪客体和对象、犯罪主体、刑种和量刑、刑事管辖权等方面都存在一些立法缺陷。因此,从立法层面应规范罪名的表述.适当扩大犯罪对象的范围,增加单位犯罪主体.增加本罪的刑种,提高本罪的刑度,明确本罪的刑事管辖权。 相似文献
2.
蒋铃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96-102
《刑法》第306条将主要为律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实施妨碍作证的行为独立规定为犯罪,并在其罪状上规定了更为严苛的行为要素和法定刑升格情节。这一立法存在正当性、必要性、合理性、操作性与实效性等方面的诸多问题。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底线之下,我国司法可以通过刑事政策宽宥、实质解释限缩、严格刑事证明等思路,对其予以救济进而限制第306条处罚范围,但以上方法皆非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第306条的终端解决路径在于立法重构,只有将306条和307条进行整合,并规定作为法律职业人的辩护律师,基于身份的违法和责任加重而应从重处罚,才能最终实现律师妨碍作证犯罪合理处罚的理性实践。 相似文献
3.
杨金彪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9(1):82-89
现行刑法第306条——判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立法根据在于,该罪行具有侵害国家司法作用的高度危险。由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作用,决定了该罪行应当从重处罚。引诱行为的实质内容在于使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而不在于引诱的具体行为方式,即使是诱导式询问的某些特别类型也存在构成刑法第306条罪行的余地。刑法第306条与第307条是特别犯与一般犯的关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藏匿、隐避证人的,属于本罪的毁灭证据的行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明知是他人伪造、变造的证据而使用的,应当属于本罪的伪造证据的行为。 相似文献
4.
王永杰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
理论界对是否应当保留律师伪证罪的争论,主要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不同的观点。在我国确立律师伪证罪具有必要性,尽管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但并不能因此就取消《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针对律师伪证罪在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应该明确适用《刑法》第306条的基本原则,统一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该条的指导思想。针对《刑法》第306条存在的具体问题,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5.
数字网络时代我国著作权刑法的适用困境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67-75
我国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经历了一个从忽视到逐渐重视的过程,如今已基本形成了以《刑法》第217条和第218条为主干的著作权刑法保护体系。然而,数字网络时代著作权的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在不断地扩张,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使得我国现有著作权刑事立法的适用陷入诸多困境。为了顺应数字网络时代著作权刑法保护的需求,应当对著作权刑法诸多方面加以完善:确保民事法、行政法与刑法在调整著作权侵犯行为上的合理衔接;将严重侵犯他人信息传播权的行为犯罪化;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间接侵权行为不应积极入罪;取消著作权犯罪的目的要件和结果要件,完善犯罪的情节要件;转变立法方式,变现行的封闭式罪状为开放式罪状;通过颁布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认定犯罪的情节标准。 相似文献
6.
黄守华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2,(2):65-67
我国刑法未将虚构保险利益以及被保险人自伤、自残 ,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纳入本罪的罪状 ,是立法上的疏漏 ;以保险责任期限外的事故谎作保险事故 ,骗取保险金的 ,应属于“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行为人向保险公司报案的行为才是本罪的着手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的 ,应以本罪论处 ;计算本罪的犯罪所得数额时 ,不应从中扣除保险费。 相似文献
7.
非法行医罪的设立应以完备的卫生法规为前提。1997刑法颁布时相关的卫生法规尚不成熟,造成了犯罪主体范围的不当扩大、难以判断何为非法行医的情节严重等立法上的疏漏。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8日通过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上述问题,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但是,司法解释毕竟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选择,它未能有效解决本条立法上的缺陷。有效的解决方法是,从完善卫生行政法规的角度来限制主体的不当扩大;从立法技术上对本罪的适用应该以危险犯和结果加重犯来加以定性。 相似文献
8.
本文从分析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缺陷入手,就商业贿赂犯罪主体界定、罪状表述及定刑设置等同题,指出刑法在商业贿赂犯罪立法上的主要疏漏及补救措施. 相似文献
9.
通过对我国当前律师承担刑事责任的现状进行简要介绍,列明我国律师刑事责任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从而引出下文对律师刑事责任的概述,并以律师刑事豁免权制度的缺陷和《刑法》第306条存在的问题作为两大主要方面,分析其社会危害,进一步探究我国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并提出扩大豁免权适用范围、给予当事人时间保障、规范立法文字以及取消将律师作为特殊主体规制等建议,以期完善我国律师刑事责任制度的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10.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7)
针对日益严重的虚假诉讼,《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三条对于虚假诉讼在刑事立法上予以规制。在《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出台之前,欲于此探讨虚假诉讼行为上升为刑事犯罪之立法理由,对虚假诉讼犯罪之条文进行分析,并通过分析虚假诉讼犯罪立法设置在罪状、法定刑方面存在的诸问题,提出虚假诉讼犯罪的立法完善建言。 相似文献
11.
实行行为研究与中国刑法罪状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分则法条之中罪状所规定的行为是实行行为,罪状中不应该规定预备行为。实行行为是行为人发出的侵犯法益的行为,在罪状中不能也不应出现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行为。刑事立法在设置罪状时应尽量使用叙明罪状,少用甚至不用简单罪状,对犯罪的实行行为描述要完整,特别是要把犯罪的本质特征明确地规定出来,明确犯罪实行行为的内在构造。以往中国刑法理论与实务界从未探讨过不作为之作为义务设置的合理性问题,其合理的标准应遵照基本法理。呼吁立法机关重视罪状并使之日趋完善。 相似文献
12.
13.
吴情树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5(6):100-105
<食品安全法>是我国最近在讨论制定的一部重要经济法律.在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责任条款的设定上,立法者应该放弃以往"大而全"的刑法典模式,尝试在<食品安全法>直接规定具有罪状和法定刑的附属刑法,实现中国刑事立法模式的一个新转变. 相似文献
14.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1条规定了有关私营部门内的贿赂犯罪,包括向私营部门工作人员行贿犯罪和私营部门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与之相比较,我国有关私营部门内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尚存差距,主要表现在:主体范围比《反腐公约》窄;贿赂的范围比《反腐公约》窄;行贿方式规定单一;对商业受贿犯罪贿赂的归属规定不明;入罪范围比《反腐公约》窄。具体的立法完善建议:修正罪名;完善体系;扩大贿赂的范围;扩大行贿罪的行为方式;取消有关数额的规定,将数额犯修改为情节犯。 相似文献
15.
吴飞飞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8(2):41-43
我国刑法分则对于罪名没有采取立法规定模式,而是由最高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的。这就使得分则个别罪名的表述会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不同解释而各异,进而学者间也会见仁见智。刑法第239条就面临着这样的情形。到底应当表述为绑架罪一个罪名还是更多,不乏争议。经过深入分析,认为应当采取绑架罪“一罪名说”,同时认为刑法分则应当将罪名由一个统一的机关(立法机关或最高司法机关)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6.
李朝晖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2(2):54-56
我国刑法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在立法上存在严重缺陷,刑法应当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在立法上与其他相近罪名存在重叠现象,法定刑设置不甚合理,导致司法适用上存在争议,并引起嫖宿幼女罪存与废的讨论。我国刑法中有必要保留嫖宿幼女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争议应当依赖立法完善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8.
在刑法中增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恐怖活动组织罪,既是我国反恐现状的需要,也是严密和平衡我国刑事立法的需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两种行为:一是对恐怖活动组织的包庇行为;二是对恐怖活动组织的纵容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由于包庇、纵容恐怖活动组织罪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社会危害性几乎是相同的,从刑罚的均衡性角度出发,可以给两罪规定相同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19.
饶明奇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4(6):81-84
清代盗决河防罪的立法继承了唐、宋、明以来的有关规定,又有不少创新之处,如对毁坏官修河防的不同地段,第一次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关于盗决运河补给水源地湖岸的规定更为详细,根据盗决情节和损失大小详细规定了量刑标准;不仅对盗决河防当事人实施严厉的处罚,而且对相关官员也有严厉的处罚等等。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认真执行,一是按律严惩当事人,二是对于行政不作为或防守不严导致河防漫溢、决口的官员以行政、经济或刑事处罚,三是在特殊情况下上下级就案情和量刑反复辩驳,下令重审,四是盗决河防罪有时也作为其他罪行处罚的参照。清代盗决河防罪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承前启后,在水利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