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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2 毫秒
1.
表演者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作为文学艺术作品的使用者和传播者,表演者的表演与他人的作品不可分离,并须以尊重作品创作者的著作权为前提.同时,表演者又是一类创作者,在以表演方式使用作品过程中,将声音、动作、表情、姿势等方面的创作寓表演之中.对表演者这种创造性劳动需要得到社会的肯定和尊重,他们的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对表演者的权利以及与表演者有关的法律关系作了决定.笔者在本文中将根据这些规定,结合国外立法实践及我国实际,对表演者在著作权法中的法律地位,表演者权利的主体和客体,表演者与作者、录音录像制  相似文献   

2.
在数字化和网络化时代,我国邻接权法律制度存在客体类型狭窄,权利类型过少,某些权利权能设置不合理的不足。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际,应重构邻接权定义,拓展客体范围,增加权利类型,同时在表演者权和录音制作者权中,增加对录音制品二次使用的报酬权,对表演者增加录音制品的出租权。  相似文献   

3.
论表演者权利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表演者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具有传播者和创作者双重身份,其表演不具作品性,应属邻接权的客体.表演者主体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表演非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者也应具有表演者身份,享有表演者权.表演者与著作权人、音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内容应根据表演者的不同表演形式来确定.表演者的权利与作者的权利存在竞合,法律应协调两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在实践中,表演者权利应根据不同的表演形式来确定其归属.  相似文献   

4.
作品出租权若干问题的思考——兼谈我国著作权法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我国著作法中出租权主体不够全面、客体有所欠缺、权利的限制规定不明确等问题,提出我国著作权法中应增加表演者和广播电视组织,客体增加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复制件和广播电视组织节目,规定善意租用的例外制度、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等对出租权予以限制.  相似文献   

5.
从戏剧作品论表演者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表演一般发生在艺术领域,主要是指在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电影、电视、录音、录像中的表演。表演者权,也就是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表演者权究竟是邻接权还是著作权,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就一般而言,大陆法系著作权法多将表演者权归入著作邻接权的范畴,...  相似文献   

6.
试论邻接权     
邻接权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一个专用术语。它的意思是指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具体地说,它是指与作品有关,但又不是作品,而是属于传播作品的媒介从而受到法律保护所产生的某种专有权。邻接权通常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这三者的权利。1991年6月1日实施的我国著作权法虽然在法律条文中没有出现邻接权一词,但该法在第四章中列举的一些规  相似文献   

7.
为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 ,我国《著作权法》也规定了出租权 ,但该法存在出租权的主体不够全面、客体有所欠缺、权利的限制规定不明确和法律保护比较散乱等问题。为此 ,我国《著作权法》应增加表演者和广播电视组织为出租权的主体 ,客体增加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和复制件和广播电视组织节目 ,规定善意租用的例外制度、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对出租权进行限制 ,统一侵害出租权的法律责任 ,为出租权纠纷的司法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8.
表演者权略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表演同音像制作者、电视广播组织者、书刊出版者一样,是文学、艺术及其它作品的主要传任者,其不仅使作品获得一种新的形式,而且通过创造性劳动赋予其新的生命,这种活动应该受到保护。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其著作权法中予表演者保护自己表演的某些专有权利,即表演者权。一、表演者权的历史沿革表演,是以形象、动作、姿势、声音、表情向观众表现具有欣赏价值的活动。向观众出售入场券(门票),是其获得经济收入的传统方式。职业表演者的表演一向具有商业性质,保持技高的上座率是其赢利的关键所在。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以前,人们欣赏表…  相似文献   

9.
关于“春晚”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存在分歧,理论界对此也有较大的争议。将“春晚”定性为汇编作品不符合“春晚”的本质属性,也不符合演出行业的行业惯例和公众常识,并不能实现作品著作权人和作品传播者利益平衡的目的。现场演出的“春晚”本质上就是一台由众多精选节目组成的综艺演出活动,是多种类型作品之表演的汇集,应该由表演活动的组织者依法享有表演者权,录制后的“春晚”属于录音录像制品,受邻接权保护。  相似文献   

10.
文章结合立法资料,分析了现行著作权法对录音制品二次使用的法律规整。文章指出著作权法对广播组织和表演者及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关系未作规定,乃是立法者从保护广播组织的法律政策出发,让广播组织就此不承担法律义务的一种有意安排,其并非法律漏洞,法官不得进行漏洞补充,必须严格依照立法者意志作出裁决。针对该项规整,文章批评了其立法技术缺陷带来的不合理结果,提出了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1.
检察机关在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实践中,在认识、经费、技术力量、工作规范、全程同步、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地位等方面仍然存在问题,通过分析提出加强培训、加强硬件设施和技术装备建设、规范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选择性地开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明确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定位等建议.  相似文献   

12.
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是遏制刑讯逼供的重要法宝、是印证讯问笔录的重要载体、是记录“案中案”是否发生的重要工具。当前,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主要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粗疏、选择性录音录像问题突出、监督机制缺失等问题。完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切实防范刑事错案,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加强内外监督,实现侦查机关与羁押场所管理体制上的分离。  相似文献   

13.
P2P文件共享网络技术给用户提供了更为便捷的分享音频、视频作品的便利,也因此给版权人保护自己的权利带来新的挑战。美国在Napster、Grokster等案件中虽然最终都认定了P2P服务提供商的帮助侵权责任,但是法院的依据却不尽相同:美国制定DMCA的初衷是保护一定的网络服务商不受侵权指控,但P2P服务提供商却难以成为DMCA安全港规则保护的对象。在这场利益争夺中,版权人似乎取得第一回合的胜利,但是谁能最终胜出仍然是司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14.
表演是传播文学艺术作品或艺术表达的重要途径,表演者因表演行为而享有表演者权。但从我国著作权法第38条的规定来看,对表演者权的保护并不充分。为适应科学技术与社会生活的变化,须加强和完善对表演者权的法律保护。这不仅能调动表演者的创作积极性,还能促进文学艺术创作和娱乐产业的进一步繁荣。  相似文献   

15.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的发展,影视作品以丰富的视听觉感官刺激、生动的剧情演变以及深刻的情感互动,对青少年形成强烈的吸引力并对其产生深刻的影响。文章在分析影视作品对青少年教育影响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16.
通过两部获我国音像制品奖最高奖项的录像教学片的设计与制作实践 ,较详细的介绍了三维动画设计的整体构思 ,制作动画时应用的一些软件与技巧。  相似文献   

17.
独创性①在著作权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没有独创性的客体一直被拒绝于著作权法律保护的门外;但在网络传播时代,数据库、多媒体等未必有独创性但有着重要的商业价值的网络新事物的蓬勃发展,对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要求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继续坚持对所有保护客体的独创性要求的传统思路和完全放弃独创性要求的信息产权法思路都未能很好地解决当前及今后所面临的问题。本文基于作品作者和作品传播者功能价值的不同提出:在作品作者享有的著作权中依然坚持独创性要求,而在作品传播者享有的邻接权中则以经济投入要求替代独创性要求,真正使著作权和邻接权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两种独立且平等的权利。  相似文献   

18.
壁画的数字化过程包括图像采集、图像修复、图像转换、数据库发布四个阶段。虽然古代壁 画的著作财产权已过保护期,但壁画的数字衍生品并非全是原作的复制品。以保存信息为目的的壁画图 像采集行为仅构成复制,不产生新的著作权。而壁画的虚拟修复视不同情况,则可能创作出新作品,也可 能构成复原或对原作品的修改。对原作的修改应建立修改审核机制,从而确保对原作的尊重。修复后壁 画图像的格式转换和缩放也仅构成复制。古代壁画的数字化过程反映出了计算机辅助环境下独创性的 部分认定标准。认定智力劳动成果的核心标准是操作的不可替代性和对原图像视觉要部的更改。基于 文物数据库的特殊性,对此类数据库的保护在遵循著作权法规定的同时,还应延长保护期,允许合理垄 断,扩张合理使用的范围,以及保护合作开发者的特殊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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