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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环境税收法治的结晶集中体现为环境费改税与环境税立法。要评估环境税收法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表现,庇古税原理是重要标尺之一。由此观之,由于未能严格秉持庇古税原理进行设计,立法者在生态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任务"竞合"且时间紧迫的情况下,选择了一条成本最小的"平移路径",导致环境税成了迷你版环境税,环境税立法也未能与整个税制的"生态化"统筹起来。对此,应全面、正确理解庇古税理论,统筹环境税法与整个税法制度"生态化"两路并进,不仅从征税范围、税率结构、税收优惠、税权配置等方面完善《环境保护税法》,而且同步优化相关税制,以环境税收法治并行路径来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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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法的“政策”特质,使得立法创制目的条款成为必要。从条款内容上看,财政收入植根于环境税之税机理,环境保护发端于环境税之环境诱因,纳税人权利保护则内生于环境与税的互动。环境税立法时,将三者中的任何一个或多个遴选为立法目的都有充足的理由。正因如此,各国环境税立法者书写目的条款时,大都从中选取。然受制于环境税款用途、税源评估和立法的可接受性等因由,各国环境税法中的目的条款设计又有所偏重。基于中国日益严峻的环境现实,尚且充裕的财政现况以及亟待发力的税收法治建设,环境税法制定时宜将环境保护确定为首位立法目的,秉持财政收入为次位立法目的,同时辅之纳税人权利保护为底线立法目的,而非单维度聚焦环境保护。唯有如此,方可制定出契合环境税理,植根中国国情的环境税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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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进入工业化社会以来,环境问题日渐突出.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在公民反公害的呼声日益高涨时,人们普遍认识到传统的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财产权理论以及侵权理论在环境问题上束手无策。于是,自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发布以来,各国纷纷将环境权这一概念引入法律,开始了环境权的立法实践:或在宪法或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确认了环境权;或在相关法律中体现了保护公民环境权的内容;西方发达国家更是广泛地受理了以保护环境权为案由的案件。开始了环境权的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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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具有显著的体系化效用,税权应当成为税法知识体系的核心概念。面对税法的体系化诉求,税权理论研究有必要在税权的基本形态、法理逻辑以及如何以税权概念为中心来设计和安排税法规范体系等问题上达成基本共识,税权规范构造则需在“国家税权利—纳税人税权利”和“国家税权力—纳税人税权力”范式框架内进行其内容的具体设计。税法法典化承载着实现税法体系化的时代重任,税权进入税法典体系可考虑从明确税权的法律概念与基本权能、构筑税权行使的一般规范以及确保税权与税法价值、税法基本原则等正当衔接三个方面入手展开整体构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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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作为一种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可以通过引导市场主体行为的方式,来协调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关系,引导资源的优化配置,促使产业结构向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故本文从理论基础、环境税制度设计及与产业政策法协调三个方面,对环境税立法促进绿色产业发展中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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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立法的难点之一在于功能定位。由于拘泥于过时的理论和经验,误判中国国情和各国立法趋势,否定环境税法收入功能的观点在一定范围内比较流行。然而,从加速发展方式转变的中国语境考虑,收入功能值得认真对待。环境税法应明确规制—收入二元功能定位,为环境保护以及发展方式转型、税制优化、分配公平提供制度性契机。这一考察有助于深化税法学中关于租税本质与功能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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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使用环境为目的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相继的环境权理念不能根本解决环境法的效力来源问题。环境法规制的是损害环境的行为,其规制人类环境行为的道德基础不是环境的内在价值,而是良心这种纯善利他的生命情感。生态中心主义“环境的权利”意义上的环境权存在主体问题,人类中心主义“对环境的权利”意义上的环境权因权利的示选和排他功能而走向保护环境的反面。从环境权转向环境保护义务是破解环境法效力来源的关键。环境立法应当以禁止损害环境的环境保护义务和无害使用环境的环境使用权利相统一为基本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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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环境税立法应体现和回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从当前推进改革、法治与发展的背景加以审视,有助于发现环境税立法尚需解决的诸多问题.从改革维度看,环境税立法作为“费改税”和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其价值或必要性并非限于获取收入,更在于通过规制解决环境问题;从法治维度看,在税种名称、立法宗旨、课税要素和税权分配等方面,环境税立法还需要明晰和优化;从发展维度看,环境税立法尤其应体现绿色发展和协调发展理念,唯此才可能实现其“双重目标”和“双重红利”,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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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对环境税问题的不断关注和研究,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出台专门的环境税法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拟对已经存在并实施多年的资源税与可能出现的环境税进行比较分析,以寻求资源税的有益因素和能被环境税法直接利用的因素,"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而降低立法成本,减小新法实施的困难和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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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消费税收制度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生态消费税收制度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引导理性消费,国家对特定消费物品和消费行为所进行的税收征纳制度。生态消费税具有导向特别明确、环境保护作用特别明显、平衡社会收入与财富特别有效的特性。生态消费税的经济理论基础是消费外部性,法学理论基础是国家基于财政权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生态消费税的课征原则是限制性、节约性和受益性原则。我国应当开征消费副产物税、燃油税等消费税,加大在奢侈品和奢侈行为方面的消费税收调控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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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税法的视角分析了环境税的理论基础,进而分析了中国开征环境税的税法上的社会目的,并提出中国开征环境税的税制建构基本原则,以期能为环境税的研究提供另一种视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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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权的行政法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世纪30年代以来,严重的环境危机引发了人们对破坏生态平衡等行为的反思,政府和民众呼吁法律体系要适应新时代需求,提供必要的强制性手段来保护已饱受摧残的自然生态环境。环境权主张是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理论,环境权是公民应当获得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一切相关权利。行政法作为国家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具有平衡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功能,在环境权实现上承担着重要的法律使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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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上的"课税要件"是由观念、制度、规则等多层次、多维度组成的税法学理论与实务动态应用体系,是税法学的研究基础,并以此为思维工具展开对具体税及法律关系的解构。通过对既有理论学说的拓补、拾遗,着重课税要件的如何适用,寻找其适用的理论界限、实践取向,从判决中归纳提炼其在司法实务中的运行进路。以课税要件融贯税法规范与经济事实,提供解决实务中细腻而具体、疑难且复杂实务问题的分析方法及路径。藉由税法学理论应然面的型塑与税收司法实务实然面运行的映射,以求描绘其基本形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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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7,(5)
环境权的规范效力包括可诉性效力和具体化效力。可诉性效力指环境权直接作为审判依据,具体化效力指借由立法间接影响审判。国外环境权诉讼中,结合宪法环境权规范和立法的具体条款作出裁判的案例同时体现可诉性效力和具体化效力;仅以宪法环境权规范为依据的案例,只运用可诉性效力,是为环境权的自我执行。环境权的自我执行违背了形式理性优先于实质理性的原则和权力分立原则,仅在宪法司法化的国家处于环境立法体系尚未建立的阶段有必要性。宪法环境权规范没有规定法定效果,属于原则范畴,其适用方式是和其他原则进行衡量,经由具体化为立法中的规则发挥作用。审理案件时,法院应优先适用立法(具体化效力),在立法存在歧义或者冲突时,法院可以借助对宪法环境权的解释厘清立法的模糊之处(可诉性效力)。我国目前环境立法比较系统,很大程度上消解了环境权诉讼的必要性;宪法尚未司法化更是彻底否定了环境权诉讼的可行性。不过,环境权入宪仍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