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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该法把检察机关规定为赔偿义务机关,这对于促进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工作,推动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和廉政建设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为保证《国家赔偿法》的正确实施,笔者对《国家赔偿法》中关于免责条款谈点理解和认识。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下列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犯罪证据羁押或者被刑事处罚的;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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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1):45-48
【裁判摘要】
赔偿申请的受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前,而赔偿决定的作出在该法修正之后.其法律适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予以确定。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请求人的权益保护力度更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国家赔偿法的司法解释亦明确规定,2010年12月1日前受理赔偿请求至12月1日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因此,这类情形应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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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10)
为正确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违法侵权的确认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先行申请确认第二条公民法人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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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给予刑事赔偿的法定要件;在第17条中又规定了排除国家赔偿的情形。然而,立法上的明确并不能避免实践中法律运行的不确定性,国家赔偿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难以确定的问题。本文试通过对一个案例的评析,对因鉴定结论有误而被羁押,起诉后被人民法院判决无罪,被羁押人据此提出刑事赔偿请求,是否应该给予国家赔偿的问题进行了探究;并就如何正确理解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3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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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履行辅助人、占有辅助人、执行辅助人/事务辅助人均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其行为被划归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因此,在合同履行和违约的领域,他们均非第三人,其行为造成合同当事人违约,不应或不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3条规定。具有独立人格的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当事人违约,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3条调整的范围。其法律后果,在法律设有明文规定时依其规定,在当事人有约定且不存在无效原因的情况下依其约定,在合同当事人对违约的造成也有过错时必然成立违约责任。除此而外,具有独立人格的第三人的原因属于通常事变,违约的当事人是否因此免责需要区分情形而定。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以第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为前提或基础或条件的背景下,应当认定债务人可以预见第三人的原因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债务人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不以第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为前提或基础或条件的背景下,第三人的原因构成介入原因/中断原因,它“中断”了债务人的行为与债权人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债务人不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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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不包括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对于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依据一般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而在司法实践中,也正是这样操作的,如1999年“全国高速公路第一案”法院作出的判决就是由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判决是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将本应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民事主体,个中弊端早有学者论证过。因此学界一直建议修改《国家赔偿法》,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畴。而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畴势必要求立法中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作出相应修改。目前理论上对公有公共设施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主要有违法原则、无过错原则和过错原则三种。对这三种归责原则进行分析比较,有助于我们理论界更深一步地探讨国家赔偿的其他方面和指导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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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认识刘明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将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类,而第五章其他规定中第三十一条又确立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但对此种赔偿的概念、性质及归类未予明确,有学者对此使用了“非刑事司法赔偿”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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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确认程序初探殷锦昌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由此可见,确认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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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在我国民法学界已经成为定论。但是我国理论界对其研究并不深入,法律规定也并不详细。我国立法中并没有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学界对于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颇有争议。并且对于政府行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范围之内,学者们也都各执一词。本文将对不可抗力制度中的焦点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笔者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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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免责规定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CISG第 79条是为应对缔约后情事发生意外变动而设立的免责规定 ,但它没有采用各国国内法中既存的相应术语 ,而使用了一套独特的术语 ,由此引发出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发生艰难情事能否适用该条免责 ?本文在分析两组应对情事意外变动的概念、第 79条具体规定后 ,将第 79条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的不可抗力规则进行比较 ,最后得出结论 :第 79条之规定大体上相当于大陆法系的不可抗力规则 ,但又不完全等同于后者 ,它基本不包括大陆法上“情事变更规则”的内容。除极个别情况外 ,发生艰难情事很难援引 79条免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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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机关实施国家赔偿法规定以外的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处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之规定,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有权取得国家赔偿的有下列三种情形,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但在现实中却存在着除上述三种情形以外公民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例如以监视居住为名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无手续非法拘禁、羁押当事人等。这些情形既不是错拘,也不是错捕,是否属国家赔偿法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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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修改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了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而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予赔偿。根据学界通说,本条是国家刑事赔偿免责条款,但对此种情形下国家为何免责,怎样认定"虚伪供述"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法律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司法实务执行标准不一。鉴于此,笔者搜集了相关资料及案例,就"故意作虚伪供述"的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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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一般认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确立了我国的利他合同制度。利他合同制度最重要特征是第三人的独立请求权,而《合同法解释二》却规定该条规定中的第三人不能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性质是什么?文章就该问题,从目前对该条规定性质的认识以及从法律解释和实务的角度对于第三人请求权进行解读,最终得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实质就是对"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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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侵权法(草案)》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当下的《侵权法》立法准备工作,只能在已有《草案》的基础上继续前进而不能推倒重来,故对比研究这些《草案》的内容并提出完善方案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学者对侵权法归责原则存在不同观点,《草案》规定亦仁智互现,将来立法应确立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是过错的认定方法,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公平作为法律价值,既是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确立的基础,又是特殊情况下的损失分摊规则,但并非归责原则。针对具体的侵权责任方式,应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即适用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方式的,须以责任人的过错为条件;而适用其他侵权责任方式的,不以责任人的过错为条件。应当法定化的抗辩事由包括不可抗力、依法行使权利或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受害人过错、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是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但能否作为特殊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则应分别而论。受害人过错规则的适用范围应适当扩大,以涵盖"监护人过错"及"受害人方面的原因"。《侵权法》是"保护法",故侵权责任方式不仅包括损害赔偿,还包括其他方式;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不宜与"赔礼道歉"并列、"修理"不宜与"恢复原状"并列为侵权责任形式,"重做"、"更换"是违约责任形式,而非侵权责任形式。应当将危险物品和危险作业进行区分后各自设置相关规则。物致害责任均为无过错责任,责任人为物的实际管领者。侵权法上的动物致害,应当既包括饲养动物又包括野生动物。损害赔偿的趋势之一是在特殊领域承认惩罚性赔偿,侵权法在产品责任领域可以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惩罚性赔偿金额应限制在实际损失的两倍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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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确认违法与司法赔偿的程序不宜分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赔偿法对司法赔偿程序作出分设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20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