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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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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皓  程捷 《中国律师》2008,(12):55-57
当前律师实务中不乏一种现象,即律师在法庭辩论中经常陈述证据问题之外的事实。希望借此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处理。比如,曾有二审阶段的律师在庭上陈述“一审法官曾事后私下向我表示,这个案件让他很棘手,证据链条不太完整。”也有律师本身就是当事人的亲友,在法庭辩论中刻意强调当事人从小如何如何,当事人如何如何经历过各种事,  相似文献   

2.
辩论主义的嬗变与协同主义的兴起   总被引:17,自引:1,他引:16  
唐力 《现代法学》2005,27(6):78-85
在民事诉讼中,关于案件事实解明中法院与当事人的作用分担,存在两种对立的原则: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古典辩论主义以私法自治为根据,主张案件事实的解明应当由当事人承担责任,法院恪守不介入的原则并受此约束。随着社会以及诉讼观念的变化,诉讼不再被纯粹视为当事人私人的问题;发现案件事实、作出符合实体真实的妥当判决,被作为法院的一项责任的观念逐渐形成,从而导致协同主义理念的产生。协同主义认为,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探知,既不是当事人一方的责任,也不是法院单方面的任务,而是两者共同的责任;法院与当事人应当协同去发现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纠纷的妥当解决。  相似文献   

3.
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辩论原则被"空洞化",起不到原则应有的指导性和统领性作用.在诉讼中,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当事人沟通交流,采纳当事人的意见.约束性辩论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官起到约束作用,有助于程序公正,预防司法腐败.  相似文献   

4.
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其思维模式一般表现为,从基本查明的案件事实出发,确定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属于何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而确定案件的性质,随后,按照所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寻找所审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从法律所规范的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出发,法官得心应手就推断出了当事人各方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进而所审的民事案件从法律的层面也就得到了解决。  相似文献   

5.
释明有时会使案件结果发生逆转,所以必须有逻辑可循。释明不得背离保护权利、维护实质正义的释明主旨和其他正当目的,不能超出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已呈现的事实。此为释明的目的边界和事实边界。时效制度与释明制度之主旨相悖,所以不能就时效释明。在事实边界内,法官应进行一切合目的的释明,包括对当事人未主张的权利和重要事实的释明,原告的请求额不足时也应释明。法官就事实无法形成心证时应告知当事人追加证据。遵循逻辑的释明不会使法官丧失中立性。辩论主义并非绝对不可突破,也不能以尊重处分权为名漠视权利之丧失。  相似文献   

6.
体现适度职权主义倾向的民事法官询问权是一柄双刃剑,它在克服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缺陷的同时,由于规制不足,难免导致法官的不当滥用。本文在认真考察法官询问权的内涵、性质和功能以及对法官询问权的规范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检视我国法官询问权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应从三个层面完善,即在当事人与法院协同发现案件事实的庭审构造中,从理念层面明确法官适度询问的同时,赋予当事人申请权与异议权;从立法层面,对法官询问对象及范围进行规制;从实务层面,明确若干法律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7.
法官直接认知是法官直接对本案适用的法律、相关待证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或者在当事人举证已经达至证明标准时,直接加以确认形成内心确信的情形。司法鉴定是请求专家对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事实出具相关意见的一种辅助证明活动。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逃避法官直接认知而滥用司法鉴定的不良现象,应当在理论、立法和司法上准确理解法官直接认知和司法鉴定的功能与范围,二者不可简单替代,尤其不能以司法鉴定代替法官直接认知。  相似文献   

8.
法官回避制度是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由于法官是发生争执的当事人双方的居中裁判者,法官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查事实,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理由,运用国家制定的法律作出裁判,因此,作为居中裁判者,就必须保持中立的立场,不得偏颇于发生争执的任何一方,法官应当与争执双方的事实经过及其裁判的结果没有任何利害关系。这在西方国家法学理论中称为“司法者中立原则”,这个原则同诉讼一样古老。根据这项原则,当法官与其审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时,就应当退出该项审判,以避免由于利益或感情等因素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公平。“任何…  相似文献   

9.
《政法学刊》2019,(3):52-58
对间接事实的陈述是否成立自认,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应否定间接事实成立自认。但辩论主义适用范围的相关理论已逐渐变迁,且自认制度与自由心证主义应相配合、相衔接,间接事实的自认应放置于法官的自由心证评价前,以及承认间接事实的自认效力并不阻碍法官对主要事实的自由认定。因此应对间接事实的自认予以肯定。按照通说关于辩论主义第二命题的理解,当事人对间接事实予以自认时,法官事实认定的过程将陷入两难的尴尬境地,故有必要对辩论主义第二命题予以修正,以实现理论与实践相衔接的理想状态。  相似文献   

10.
医疗侵权过错司法鉴定之缺陷与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要件事实涉及医学专业知识,法官通常委托司法鉴定人进行侵权“过错”与“因果关系”鉴定。然而,司法权之公权性决定了在诉讼中法官垄断案件的事实认定权和法律适用权。法官只能将部分医学专业事实委托司法鉴定人进行事实判断,司法鉴定人绝无权认定属于法律事项的当事人的“过错”,唯有法官有权进行“过错”认定。因此,在医疗侵权民事诉讼中,法官的法律适用权与司法鉴定人之医学专业事实判断权应当协同进行“过错”认定。  相似文献   

11.
协同主义的理论来自于德国,协同主义的支持者主张,诉讼中法官和当事人应当协同发现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同时他们认为协同主义作为一种全新的诉讼模式,是对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超越,我国的民事诉讼应采用这种模式.这些主张者误读了西方的民事司法改革,这种理想化的理论不仅缺乏说服力,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未来我国的民事诉讼不是走向协同主义,而是在坚持和深化辩论主义的前提下通过具体的制度完善,提升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  相似文献   

12.
辩论主义作为现代诉讼的原则之一,解决的是当事人与法官之间进行角色分担的问题。当事人与法官的关系在诉讼中表现为两者在对待事实和证据的积极性上此消彼长的过程。因此,两者的关系理论上可以抽象的概括为“消极的法官——对抗的当事者”和“积极的法官——缺少对抗性的当事者”,前者以美国为代表,后者以德国为代表。辩论主义与这两种诉讼结构都有着兼容与冲突,这种关系的探讨旨在使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从而共同有效地致力于诉讼目的的最终实现。  相似文献   

13.
法庭调查是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活动,是开庭审理诉讼案件的核心部分,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的重要阶段。法官在法庭调查中起主导作用,主要包括: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在举证、质证的基础上进行认证,确定证据的效力;根据确认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行政诉讼的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也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而不是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是对证据事实的主观反映(包括由表及里、去伪存真的认识)。因此,法庭调查的直接对象是证据事实而不是案件事实。通过法庭审查、核实证据,…  相似文献   

14.
法庭调查、法庭质证和法庭辩论构成了法庭审理的三个关键环节,使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开庭审理的重点,应放在这三个关键环节上。法官在法庭上的主要任务,是站在公正立场上,指挥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确认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证据是案件的基石,是客观事实的再现。从本质上来讲,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就是收集、审查、认定和使用证据的过程。只有证据确凿充分,才能正确、及时地裁判案件。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  相似文献   

15.
奚玮 《河北法学》2008,26(3):138-142
当事人主义与当事人进行主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两大法系在民事诉讼的运作方式上有职权进行主义和当事人进行主义之别,而在审理的内容上都采取辩论主义,由当事人发挥主导权。但当今世界的两大法系都不约而同地对辩论主义进行修正,加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协力与合作,促进法官在事实发现上的能动性,而逐步采行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和谐司法,要求建立适合于中国国情的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  相似文献   

16.
辩论主义作为现代诉讼的原则之一,解决的是当事人与法官之间进行角色分担的问题。当事人与法官的关系在诉讼中表现为两者在对待事实和证据的积极性上此消彼长的过程。因此,两者的关系理论上可以抽象的概括为"消极的法官——对抗的当事者"和"积极的法官——缺少对抗性的当事者",前者以美国为代表,后者以德国为代表[1]。辩论主义与这两种诉讼结构都有着兼容与冲突,这种关系的探讨旨在使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从而共同有效地致力于诉讼目的的最终实现。  相似文献   

17.
西方古老法谚云“汝给我法律,吾赐汝法律”,该原理反映在西方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中就是辩论主义只涉及事实,而法律问题则属于法官的专属领域。在我国,法官的法律观点是行使审判权的体现,专属于法官,这也一直被视为天经地义。既然法律问题为法官专有,那么法官自然没有义务向当事人披露自己的法律观点。但是诉讼中的事实不是生活事实的简单再现,  相似文献   

18.
民事法官释明权:行使、规制与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释明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救济当事人因辩论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或者有矛盾、或者不正确、或者不充分时,法院可以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促请当事人提出证据,澄清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相关的证据问题进行充分的辩论,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权能。对释明权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只是在最高人民  相似文献   

19.
近几年,全国法院不断提倡各项审判方式改革。由于行政诉讼法在制定时本身相对粗糙,一些具体做法一直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对行政审判方式改革的研究也囿于民事审判方式。在具体的操作规则中,沿袭民事审判中的抗辩方式,如一步到庭、法官完全听审等,着重体现当事人主义,换而言之,案件的处理结果主要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法既然有其自身的特点,就应当有与之相适应的审判方式。民事诉讼中的上述方式不能完全适用于行政诉讼。在行政审判中法官依据职权对相关事实的调查必不可少,应当采取必要的纠问方式。一、法…  相似文献   

20.
共同犯罪法庭辩论程序依现行立法是指法庭调查之后,就共同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辩论的程序规则集合体。共同犯罪法庭辩论程序以诉讼效率为首要价值,兼具公正价值。共同犯罪法庭辩论程序应当包括辩论内容遵循先定罪后量刑的推进模式,辩方发言以公诉指控为原则、法庭指定顺序为例外,无利益则无辩论规则,法官依职权全程控制等基本规则,以及遵循先易后难、先重后轻和辩方内部辩论与控方整体回复相结合等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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