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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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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离开家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所在村民组织的土地被征用后是否有权平等享有与其他村民一样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体现在地方立法及实际操作层面,均有差异。本文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依据,着重分析承包土地的收回和保留条件,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的性质、支配主体等相关问题,并为此提出改进意见。  相似文献   

2.
子建嵘 《中国法律》2009,(1):13-15,73
中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土地承包法都有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1982年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将宪法中的“集体所有”具体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相似文献   

3.
对“农嫁女”涉法纠纷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嫁女”涉法纠纷是影响当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通过对大量此类纠纷情况的实证分析,基本厘清了纠纷的特点和成因,并对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性质、土地补偿费能否进行分配以及户口、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者之间的关系等三个难点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认为“农嫁女”问题的形成缘于观念、利益和权力多方面的冲突,这也是当前法院处理“农嫁女”案件面临诸多困难的重要原因,只有加强行政和司法的良性互动,多管齐下,才能平稳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  相似文献   

4.
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重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一、主体的组成。翻开我国有关规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法律我们不难发现,这种所有权所依附的主体较紊乱。《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但究竞属于哪一级集体所有呢?1986年4月颁行的《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  相似文献   

5.
论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制度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土地制度的优劣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甚至是政权的更迭,这些已在社会发展的历程中得到证实。而土地制度中以土地所有权最为重要,所有权主体的确定又是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前提和核心。但目前,我国的集体上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存在诸如“主体虚位、错位”等缺陷,这些缺陷的存在,使得现有土地制度既无法充分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又阻碍了农村持续、稳定的发展。 一、现有相关土地立法之不足 《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  相似文献   

6.
本文论述了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村民就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起诉村委会、村小组,人民法院是否主应当受理;村民诉村委会、村小组的案件属于民事案件还是属于行政案件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唐超 《四川审判》2002,(1):21-22
(一)农村土地补偿费纠纷产生的原因及种类。1、原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用地单位除按规定程序办理征地手续外,还应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土地被征用的情况本文不讨论)及成员给付一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三种费用的支付对象,按照各地的具体规定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8.
征收土地产生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何确定,现行立法缺少明确规定,结合征地补偿费用纠纷案,对征地补偿请求权产生的依据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进行有益探讨,以期为未来相关立法提供合理建义.  相似文献   

9.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因城市扩张而征收近郊区农民集体土地越来越多。不少农村在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过程中限制或剥夺了部分村民的分配权利,引发了矛盾和冲突,使得有关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日益突出,收案数和结案数均逐年增加。人民法院处理稍有不当,将直接导致新的不稳定因素增加,影响农村发  相似文献   

10.
闫卫军 《河北法学》2004,22(11):107-111
通过分析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认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所使用的“场地使用权”概念与 1988年《土地管理法》修改后形成的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概念不同 ,场地使用权不宜作为出资物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于其不能自由流通和转让 ,亦不宜用作注册资本 ;根据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一致的原则 ,一旦中方出资者以房屋所有权出资 ,它便有义务向合资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11.
高海 《法治研究》2013,(8):55-61
所有权是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体系的基础。考察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运行状况可以发现:在主体方面,农民集体已经更新为成员集体,所谓的主体法人改造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非农民集体的法人化;在客体方面,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颁发强化了所有权客体的明确性,但村组合并引发的所有权变动尚待法律规范的健全;在权能方面,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租扩展了所有权权能,而土地补偿费的比例划分则缩限了所有权的收益权能。概言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当代发展展现了其私权属性的逐渐回归,彰显了对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功能,扩展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创设空间,有力地推进了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相似文献   

12.
从公私合一到公私分离——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使用权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既具有公共权力的强制性,也具有财产权利的资源收益性,这使得农村社会现实中公共职能与经济职能界限不清,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存在一定混淆.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制度矛盾,我们应从认识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入手,并进行相应权利安排.由于土地使用权已经成为我国的基础土地权利,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财产权内容应自所有权中剥离,独立为非限定土地使用权,而所有权作为公权力继续加以保留,并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以非限定土地使用权为基础设定其他限定性土地使用权.这对于我国城乡土地权利并轨、保护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权益,实现土地使用权的体系化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并能够充分实现物尽其用,使广大农民从农村集体经济改革中获益.  相似文献   

13.
对农村村民小组是否拥有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不但在理论上有争议,而且在实践中也有分歧。同时,也是我们审判工作中亟待明确和解决的问题。本文仅就这个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一、村民小组的来历所谓村民小组,是指农村村民委员会下辖的由一定数量的农民组成的集体组织。它一般有村民小组长,有一定数量的土地,有着对本组农民发包土地的经营管理权,承担着农业税等国家、集体义务的实施落实责任。  相似文献   

14.
第一,应当确认生产队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 农村的土地除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主要有三种:一是属乡农民集体所有;二是属村农民集体所有;三是属村内各个生产队(村民小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  相似文献   

15.
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直接源于过去的人民公社所有权。目前,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和缺失,乡镇政府成为该所有权事实上的代表,导致乡镇政府职能混淆,公权与私权不分,也使基层干部“一大二公”思想难以消除,集权式管理模式在农村得以继续;而且这种所有权从管理成本、行使效果来看,其效益都极低,应予变革,将乡镇集体的土地分别实现国有、村集体、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相似文献   

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相似文献   

17.
本刊2006年第1期曾以《是政府“强占”了他们的土地?》一文报道了陆川县马坡镇六蒙村民小组村民黄士恩一家与陆川县工商局马坡镇工商所、陆川县市场服务中心土地纠纷一事。黄士恩指控马坡镇工商所、陆川县市场服务中心长期强占他家位于马坡镇镇北路21号的1. 16亩土地。2005年6月,黄士恩、黄开灼 (黄士恩之父)一纸诉讼将陆川县工商局、陆川县市场服务中心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停止对此土地使用权的侵占。而陆川县市场服务中心主张其已取得该地的所有权。并提供了陆国用(2005)字第 0342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相似文献   

18.
<正> 我国农村现在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是高级社和人民公社的遗产,过去的原则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现行宪法和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反映了历史造成的“三级所有”的现状,但在主体的侧重上有所修正,即法律已把“队为基础”改成了“村为基础”,同时将原先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改成了三级“农民集体所有”(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4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这种既原则又复杂的规定,造成了人们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理解上的不一。如刘守豹同志在《现代法学》1990年第2期上撰  相似文献   

19.
当前,随着经济发展和建设项目用地的增多,农村围绕土地发生的村干部违法乱纪现象逐渐增多。这些案件造成集体资产大量流失,引发了农民围绕土地的纠纷和上访,暴露出目前农村在土地审批、租赁、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导致上述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不健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实践中对于土地补偿金的发放标准、程序以及征地价格等有关法律法规只是原则性规定,缺乏评估、公…  相似文献   

20.
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省主体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法》明确了村内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由于近半数农村集体土地没有进行权利登记,应当在土地登记簿推定规则之外,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省主体,在无法证明农村集体土地归属场合,推定其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可供选择的制度资源中,村农民集体最适宜被依法确认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省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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