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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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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过分倚重以及对违反出资义务法律责任规定的疏漏,使整个社会长期以来对“资本”的担保功能存在误解的同时,却很难通过法律手段对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进行有效遏制。在实践中,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极为普遍,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其他出资人、公司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诉讼纠纷经常因此而起。总结我国公司法实践,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改进我国有关违反出资义务法律责任的规定,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2.
公司法上的出资义务是发起人、认股人以及股东依法向公司履行的一项给付义务。违反该项义务,应当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但其股东权的行使应当受到制约。股东权限制理论是从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角度作出的制度安排,但这一理论安排没有考虑到具体的违反出资行为对公司及守约股东的损害程度,而且不能明确何种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受到限制。事实上,赋予公司和守约股东抗辩权更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守约股东的利益。在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下,股东转让股权的,无论受让人善意与否,均应当连带承担出资补足责任。在股东拒不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可以启动失权程序,终局性地解除违约股东的股东资格,以达到维护公司稳定、保护公司资本真实的目的。  相似文献   

3.
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指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 ,为公司目的之需要所负的对公司为一定给付的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 ,在公司成立之前属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 ,已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可向出资瑕疵的股东主张违约责任。但在公司成立之后 ,则属公司法上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的侵权行为 ,公司和债权人都有权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或发起人履行资本充实责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认定 ,涉及到该股东资格及其权利、义务问题 ,公司设立是否有效的问题 ,涉及到如何在发起人和信赖公司有效设立的第三人之间实现利益平衡的问题。认定违反股东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不仅是学理上也是实务上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股东虚假出资都是极为重要的问题。股东违反此项义务虚假出资会损害其他股东、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形态及民事责任,是公司法领域的重要问题,我国现行《公司法》 对此规定过于简略,存在诸多立法缺陷.因此,有必要从实用主义视角出发,将民法解释学的方法引入公司法领域,解决有关股东出资的司法实务问题,进而在立法和制度层面完善公司法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责任体系的构建.  相似文献   

6.
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安排下,为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必须履行法定的出资义务。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股东瑕疵出资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现象相当普遍。围绕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规制这一命题,本文探讨了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认为在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形下,应排除该瑕疵出资股东的有限责任保护,由该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7.
完善注册资本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注册资本是经企业登记的企业实有资本,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相应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注册资本不实的危害性极大,导致注册资本不实的原因也多种多样。本文认为,要从根本上完善注册资本制度,必须在公司法中增加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后,负有责任的其他股东的连带财产价额填补责任;股东抽逃出资后的追偿人及追偿程序以及注册资本不实、公司的设立效力等方面的规定。同时,严格评估、验证、验资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不实的民事责任规定不完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公司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订价额的,应当由股东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出资不实股东的责任是违约责任,已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责任是资本充实的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9.
认缴资本制的施行旨在鼓励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赋予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股东的期限利益应当最终确保公司出资义务的完成,并满足债权人对公司的期待利益。股东恶意延期出资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认缴出资制度的本意,甚至有架空该制度、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风险,应当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0.
控制股东享有公司的控制权,确立控制股东的诫信义务有着法理学、民法学和公司法的理论基础.控制股东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主要是控制权转让和利益冲突交易.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应当从控制股东的界定、公司法中出席会议股东法定人数、表决权排除制度、强制性安排小股东代表董事制度等方面构建完善我国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公司法新规定.  相似文献   

11.
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实质是股东履行完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后,所获得的一项对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对公司法所规定的与公司股东有限责任之权利相关联的各项义务的违反,亦即公司股东有限责任权利的滥用,是导致否认股东有限责任之权利的缘由.在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基本法律关系主体之外,公司董事经理不具有被提升为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责任主体的法律需求.  相似文献   

12.
董事、经理违反忠实义务和善管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债务不履行责任.在董事会行为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下,股东应直接告董事.损害事实一般只涉及公司和股东的财产损失,而且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联性,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  相似文献   

13.
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与少数股东的保护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一般而言 ,公司股东是由二大阵营组成 ,即控制股东和少数股东 ,这就决定了公司的利益主体的多元性。控制股东在行使控制权时 ,有着只注重自身利益 ,而忽视公司利益、少数股东利益的天然倾向。因此 ,立法上课以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 ,确立违反所负义务时的法律责任 ,并提供程序法的救济 ,不失为完善公司内部制衡机制的一种有效方法。本文探究了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理论基础、内涵 ,以及法律责任、程序救济等问题 ,并认为公司法的功能之一在于平衡控制股东和少数股东的利益 ,规制控制股东的经营行为 ,从而发挥平衡器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因期限利益的存在,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这一合法状态与"公司法解释(三)"中所谓"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性质迥异。这直接导致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即转让股权后的出资责任承担问题在我国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在现行法框架下,基于未届期出资的可转让性以及其公司债权之属性,上述法律漏洞可借由债务承担规则进行填补。在规则适用过程中,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配合办理变更登记以及沉默三种方式行使同意权。在公司行使同意权后,应肯认出让股东对转让后到期之出资不再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就受让股东与转让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而言,应首先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在双方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则应通过衡量股权受让之对价与股权实际价值之间的比例来确定受让股东可追偿的范围。  相似文献   

15.
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实施认缴资本制,进入清算财产的未实缴资本范围从登记的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金之差额,转变为章程记载的认缴资本与已缴资本的差额,未实缴出资人负有的资本补足和连带清偿责任。未实缴出资人的资本补足包括了"出资义务违反的资本补足"和"特定程序下提前缴纳资本金"两类情形。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出资人提前缴纳义务的履行能够在短期内迅速增加公司的资本金规模,显著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但应当注意,在DIP模式下,重整程序中的未实缴出资人提前履行缴纳义务具有特殊性,义务的履行与否不应成为出资人权益调整和保留的前提。  相似文献   

16.
出资是影响股东资格认定的重要因素,股东资格认定与出资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在不出资的情形下,不能出资者不得取得股东身份,但有例外;对于拒绝出资者不应当认定其具有股东身份。出资有瑕疵时,一般瑕疵的,不影响股东身份的认定;存在严重瑕疵的,出资人不能取得股东身份。股东即便已经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形式要件存在暇疵,也对其股东资格的认定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17.
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追究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公司法解释三》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引入了公司法领域。该制度在公司法中的应用与传统合同法中的适用要件存在差异,彰显了其在公司法中的实践价值。不过,该制度引入公司法后引发了多重诉讼、债权人间利益冲突等问题,文章提出了三种可能的解决思路,以期对公司法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8.
股东主权思想和股权平等原则是公司归入权产生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思想基础,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精神是公司归入权产生的社会道德基础。公司归入权制度的价值在于强化了公司发起人的责任意识和风险负担,对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反特定义务交易获利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其核心价值在于促进公司高层管理者的勤勉忠诚义务并审慎地履行职责,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司治理秩序,保护公司及所有股东利益不受到内部人侵犯,保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相似文献   

19.
2013年底我国公司资本缴纳制度改革将有限制的认缴制改为完全认缴制,由此引发了股东出资未届期可否适用加速到期规则之理论争议。实证数据显示,非破产非解散情形下能否适用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司法裁判分歧明显。虽然学界提出了多种替代性解决方案,但均存在重大缺陷和不足。完全认缴制在赋予股东出资缴纳期限完全自治的同时,却没有建立相应的出资缴纳约束/控制机制,从而诱发了股东出资期限自由和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冲突和失衡。鉴于此,我国《公司法》修改可以考虑建立完善的出资催缴机制,将未届期出资催缴权赋予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并对催缴事由、催缴主体、催缴通知、缴纳时限以及催而未缴的法律后果进行明确规定,借此实现股东和公司债权人权利之均衡保护。  相似文献   

20.
股份转让是泛指股东将已经依法取得的股份通过合法的方式转让给他人的民事行为。股份一经转让,股份上所代表的股东权或股权因此而转让给他人,由他人行使。但是,由于股权所代表的权利不能简单地以物权、债权的形式表现,比较复杂,该转让行为的确认或转让后果的确定也存在一定的难度,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条款,对股份转让行为再做分析,显然十分必要。一、股份所有权的确认。1.股东资格的取得。依据新公司的第3条、第28条、第84、86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公司股东地位必须以认缴出资为前提,如果不能如实出资将负有补足出资、填补出资的义务,并对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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