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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美国私人合伙风险投资公司组织方式的解析与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是世界风险投资业最发达的国家,其发展尤其得益于风险投资公司的健康运作。美国风险投资机构主要包括三类:政府支持的小企业投资公司(smallbusinessInvestmentcofporation)、银行和大企业附属的投资公司以及私人合伙风险投资公司(venturecapitalpartnership,又称风险投资合伙企业)。私人合伙的风险投资公司多采用有限合伙制,是美国风险投资业的主要力量,其投资额约占美国全部风险投资额的80%。本文拟就美国私人合伙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方式,从法律的角度,探讨有限合伙制如何与风险投资的特点和发展规律相适应的问题,以期对…  相似文献   

2.
由于世界各国国情不同,形成不同的风险投资公司组织模式,不同的风险投资公司组织模式,会在风险投资提供者与风险投资家之间形成不同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激发风险投资家经营管理的能动性,培育造就职业的风险投资家。  相似文献   

3.
目前,武汉市风险投资公司存在着风险资本的规模小、来源狭窄的问题,应鼓励和吸引机构投资者、民营企业、外资和个人投资于风险投资公司。在风险资本的募集方式上,武汉市应采取公募方式为宜。武汉市风险投资公司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可采取可转换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等投资方式,并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回购、收购、清算等途径退出投资。  相似文献   

4.
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性、低流动性、高收益性的投资形式,它集投资、融资于一体。高风险性要求风险投资企业设立时应简单化,降低设立成本;低流动性必然使投资者产生资本迅速退出以规避风险的要求;高收益性对股东和管理者均要在企业制度上有所体现。只有满足这些要求的组织才能适应风险投资的发展要求。如前所述,传统的企业形式已经不能很好适应风险投资的发展,风险投资需要同时具备公司与普通合伙优势的新型企业形式——有限合伙。  相似文献   

5.
作者认为,公司治理结构设计直接关系到公司成立后运营过程中各股东方权利与利益的平衡以及公司利益的维护,因此,需要股东方在公司设立之前,对治理结构予以足够关注并在公司章程中做好结构设计工作,以防范其法律风险.本文以现行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规定为基础,讨论了治理结构设计不足常引发的几项重大法律风险,并对风险防范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6.
一、公司治理的目标与治理模式 (一)股东价值最大化治理目标的合理性 公司治理的目标,或公司的利益导向是公司选择治理模式、构建治理结构的前提和基础,主要包括股东利益最大化和社会财富最大化两种形式。前者认为,基于股东对公司剩余回报(residual return)的索取权,以及对公司剩余风险(residual risk)的承担,公司应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并以此构建公司的治理结构。后者则认为,有限责任和投资多元化增强了股东的风  相似文献   

7.
文杰 《法制与经济》2010,(2):93-94,97
目前,武汉市风险投资公司存在着风险资本的规模小、来源狭窄的问题,应鼓励和吸引机构投资者、民营企业、外资和个人投资于风险投资公司。在风险资本的募集方式上,武汉市应采取公募方式为宜。武汉市风险投资公司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可采取可转换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等投资方式,并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回购、收购、清算等途径退出投资。  相似文献   

8.
张平 《中国律师》2001,(10):60-62
风险投资中的投资方主要是指风险投资公司和大型公司的风险投资机构,也包括投资风险企业的自然人,即“天使投资人”。为投资方担任法律顾问是律师参与风险投资项目的另一类核心工作,与担任风险企业法律顾问相比,二者有不少共同的方面,但由于服务对象及所代表的利益立场不同,在法律服务内容及具体操作上均有相当大的区别。一、投资方法律顾问的基本工作原则1、从投资方的角度充分理解投资项目律师在风险投资项目中担任投资方法律顾问的前提工作就是要能从投资方的角度充分理解这一投资交易。投资方总是希望自己的律师能充分意识到一个…  相似文献   

9.
论私幕股权投融资中的法律风险及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私募股权投资的关键之一在于发现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并能够就企业的市场问题、技术创新问题、公司治理问题、价值增值问题以及更快发展问题等进行系统的集成服务,通过创业企业的增长实现自身价值的增值。而伴随这些服务的各种法律风险的认识及控制足以决定一项风险投资的成败,本文以此为视角,简要的分析了私募股权投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10.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确认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越来越多,各种投资、合作、经营活动日趋活跃。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纷繁复杂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迅速发展,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纠纷也日益增长。股份纠纷,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份确认与流转纠纷,不仅影响股权转让双方的利益,还可能影响到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甚至公司或股  相似文献   

11.
公司借贷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不同于《公司法》第15、16条明确赋予公司对外转投资和担保的权力立法例,《公司法》第119条和第116条仅从侧面间接规定了公司的借贷问题。《公司法》为何要犹抱琵琶半遮面?到底公司能否对外借贷,尤其是非金融公司与其他企业之间能否借贷?若能,应遵循什么样的程序以及有什么风险;若不能,何以在现实中却屡禁不止;如何理解现有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做法,公司借贷立法将来会走向何处?这些均是涉及公司经营和市场秩序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12.
公司设立登记撤销,是对公司设立时实质性瑕疵的一项行政救济制度,其性质应属于依职权所为的行政撤销行为。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99条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第69条把撤销公司登记与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在并列选择的位序上,但由于《公司法》第199条所列举的违法行为,系由公司原始出资人或发起人、申请人所为,而非公司所为,不宜适用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由于撤销公司登记具有溯及既往并否定公司有效成立的法律效力,会诱发连锁性的债务清偿危机,为避免不必要的交易损害和社会动荡,实践中应慎用公司设立登记撤销。  相似文献   

13.
孙小蕾  杨世峰 《行政与法》2005,(1):127-128,F003
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现代资本企业的公司,不断地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和更多的市场占有份额,这是公司不断进行转投资的重要原因。转投资是公司加速资本扩张的重要手段,是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方式。我国《公司法》第12条关于公司转投资的限制性规定,制约了公司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自主发展和自由竞争,影响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流动,应当予以修改和完善。本文粗浅地分析了转投资限制性条款的立法缺陷及不足,以期对《公司法》的修改和完善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4.
隐名出资的股权状态,不同于“出资人—股权—公司”的传统认定结构,涉及对内对外多重法律关系。现有相关规定深受契约法思维定式的影响,忽视了公司的程式地位,不仅使得股东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摇摆,而且严重困扰隐名出资的制度定型。从组织法视域出发,隐名出资可分为“借名取利型”和“借名经营型”两种类型,基于此,能够在公司程式运行、股权争议状态、善意取得等环节合理划定各主体间的关系,完成隐名出资的完整应用。此二元类型的划分以“行权”作为核心要素,从公司关系角度分析“名实分离”的两个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系,通过重点识别实际出资人在组织法中的规范位置,实现对隐名出资的理论解读。  相似文献   

15.
目前,国际环境法对跨国公司的控制都偏“软”,不能起到有效作用。不过,现已出现了一些有希望的原则,包括公布有关有毒排放物数据的义务、在行为开始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研究以及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环境危害行为应负责任等。为了确保外国投资与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不相背离,应进一步完善国际环境法,使其更好地控制外国投资,以便促进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6.
王翠菊 《行政与法》2010,(12):64-66
目前,我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规或司法解释并未对债权出资给予明确说明,本文对债权出资的理论条件进行了分析并得出结论:首先,债权出资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在此基础上,本文通过借鉴实务中具体的债权出资情况,对债权出资的适格性要求亦提出了一些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7.
公司法立法结构关乎公司法的立法质量、成本以及公司运行效率。我国采用统一公司法的立法模式,以有限责任公司为目标公司,并以股份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衍生品。这种立法结构扭曲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相互关系,造成了在法律解释和适用上的诸多困难。在未来修改公司法时,我国应以股份有限公司为目标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例外,重新构建公司法的结构。  相似文献   

18.
刘铁光 《时代法学》2006,4(3):86-89
一人公司的生命力使一人公司能得到新《公司法》的明文认可。新《公司法》对控制一人公司风险的规定存在缺陷,解决缺陷的途径是建立实质一人公司规制制度和自己交易行为规制制度,从而实现对一人公司的风险控制,即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债权。  相似文献   

19.
张万明 《中国法律》2008,(1):32-33,94-9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大陆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可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大陆的仲裁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台湾同胞担任仲裁员。  相似文献   

20.
法律信用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一人公司信用的缺失,既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交易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也增加了交易风险,不利于对交易相对人利益的保护。故一人公司立法的关键就是要解决一人公司信用的规制问题。针对一人公司信用机制缺失的风险,新公司法采取有效措施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来建立和完善一人公司的信用调节机制,有利于消除其不利影响,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提供交易安全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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