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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而内部行政行为对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有重大的影响。我国行政诉讼法将其列为不可诉行为之一。本文建议我国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该首先借鉴外国成功经验,明确理论及现实依据,统一立法认识,然后确定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标准,并确定法院审查的方法,由此提出了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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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内部行政行为是一种内部人事管理关系,我国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是不可诉的.本文考察了国外主要国家对内部行政行为的规定,认为我国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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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内部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诉讼中的真空地带,这种状况既不利于对广大公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行政机关职能的有效发挥.本文从能动司法理念出发,结合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年来的现实情况,对内部行政行为的内部状况进行了深入探析,同时从理论依据、现实需要等多方面对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作了分析,以期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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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实践中有时遇到这样的难题:对同一份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主体的同一个行为,有的人将它看成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认为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可诉性;有人则认为其是外部行政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的可诉性。同一行为,缘何会产生完全相反的看法? 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原因是人们对于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内部外部重合的行政行为缺乏了解的缘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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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范围过于狭窄,限制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虽然近年来我国行政立法有所发展,但同新的时代形势要求相比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从我国的立法体系出发,我国现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扩展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一些具有争议的行为,如公证行为、医疗事故鉴定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等都应该被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将会更加先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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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具体行政行为一直以来被认为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行政诉讼范围之内。对此,本文提出严重影响公务员权益的内部人事行政行为应该纳入行政诉讼,并围绕这一观点,从内部行政行为不应司法救济之驳斥、内部人事行政行为司法救济之必要、内部人事行政行为司法救济之法理分析和意义等方面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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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效重合行政行为探析杨生行政审判实践中有时遇到这样的难题:对同一份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主体的同一个行为,有的人将它看成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认为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可诉性;有人则认为是外部行政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的可诉性。同一行为,缘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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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标准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入手,针对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标准探讨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的必然趋势。从司法最终救济和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出发,探讨了合理界定行政权和司法权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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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过于狭窄,限制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使对行政主体的司法审查在很大范围上受到了限制。正确界定行政诉讼的范围,应当从行政诉讼目的出发,从我国立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入手,提出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除某些特殊权利)、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准行政行为、侵犯公益性质行政行为等的可诉性等问题加以重点研究,以期在今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立法时,更加合理科学地界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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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行政权在现代社会的日益膨胀,公务员权利义务理论的变化,以及法治、人权保障理念的深入人心,内部行政行为不再像过去一样被绝对排斥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在许多国家,内部行政行为已经进入了诉讼领域。这为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在我国变为可能。在近阶段,公务员的开除,辞退,工资福利,退休金发放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经过行政前置程序后可以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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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特殊重合的行政行为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种特殊重合的行政行为探析杨生行政审判实践中有时遇到这样的难题:对同一份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主体的同一个行为,有的人将它看成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认为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可诉性;有人则认为其是外部行政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的可诉性。同一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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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重新解读——以法律适用为视角看《行政诉讼法》相关制度的修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包括了具体行政行为和其他行政案件,因而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同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解读。《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包含了非具体行政行为,是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其他行政案件的具体补充和体现。无论从行政诉讼设立本意层面还是实证层面来讲,应当以行政案件而非行政行为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行政赔偿案件本身也应属于受案范围并直接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故不存在行政诉讼以外的所谓行政赔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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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行政诉讼专有内容,受案范围决定了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间的权限划分,是行诉中最为关注、争议颇多的问题之一。随着社会发展,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凸显了受案范围狭窄的缺陷,可以从四个不同角度入手,解决公共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行政内部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从而大大扩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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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理由及其反思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下,我国行政诉讼法将其列为不可诉行为之一。学界以事关行政机关自身建设、已有其他救济途径等理由,作为其存在合理性的证明。在对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理由进行反思之后,会发现其弊端是多方面的。为了更好地保护内部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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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地界定行政诉讼范围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价值。虽然有许多学者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目前的研究缺乏深层次的理论分析,往往是从主观公权利的救济角度,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因此,有必要从客观法维护模式下论证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正当性。在客观法秩序维护模式下内部行政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都应当有条件地逐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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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首先,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价值基础和确立原则,然后,分析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状与确立模式上的缺陷,指出受案范围过窄已成为行政诉讼法的最突出的问题,应当使用概括式加上否定列举式重构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次,主张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取消行政终局行为。最后,还应当从法律所保护的行政相对人利益角度、当事人角度和司法审查的内容等角度扩大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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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路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受案范围过于狭小,已成为制约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瓶颈.为了使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更好地满足现实的需要,应当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路径包括: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应从"合法"扩展至"合理";行政诉讼应扩展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同时,内部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也应纳入司法救济的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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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行政机关针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请示作出批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隶属关系,针对内部相对人而实施的行政行为,不直接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亦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