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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伍玉功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4(3):62-64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世界各国通用的原则 ,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在司法实践中与审判监督程序相悖 ,从而淡化了被告人的上诉权 ,使上诉不加刑原则流于形式。为此 ,首先必须完善审判监督程序 ,实行有条件的不加刑 ;其次 ,刑事诉讼法应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上诉权 ,平衡于被告人的上诉权。 相似文献
2.
马彬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4):115-119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我国刑事审判程序中一项基本的必不可少的原则。由于司法实践的多样性,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针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在现实运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应进行深入研究,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理论与实践。 相似文献
3.
李智波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均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在上诉审的审理方式方面,三部诉讼法对这一问题尽管在表述方式上不尽一致,但都肯定了上诉审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同时,在刑事诉讼中还规定了附条件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实践证明两审终审制度以及附条件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在理论与实践中都存在着不少值得探讨的地方。笔者拟就市级制度。附条件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审审理方式等方面,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提出不同看法,以求教于同仁。一、我国现行上诉制度的弊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 相似文献
4.
方福建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89(2):26-30
上诉不加刑原则被称为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基石。“上诉而加刑”现象的现实存在,破坏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可采取如下对策:凡是只有被告人上诉而未被抗诉(或自诉人未上诉)的案件,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加重刑罚;取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的发回重审;不得就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除非结果对被告人有利。 相似文献
5.
胡立新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1992,(3)
上诉不加刑是许多不同性质的国家刑事诉讼立法中的一项较为普遍采用的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7条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近年来对这一原则的存废及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地贯彻等问题,理论界各执己见,争议颇大。主张废除该项原则的同志认为它与刑诉法的立法宗旨,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第二审程序的特殊原则,该原则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尚存缺陷,而这些缺陷易导致变相加刑的现象,对这一原则应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被害人上诉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任喜跃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3):79-81
由于抗诉条件的限制 ,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抗诉请求很难实现。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是由审判权的终结性、权威性、被动性决定的 ,符合当代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 ,能够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利益 ,能够制约法院审判权的滥用。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可能与上诉不加刑原则相冲突并可能导致诉讼迟延、滥诉以及改变诉讼法律关系等技术方面的问题 ,但是这不能否定赋予被害人上诉权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8.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各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共有的原则.而在我国行政上诉审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明显缺失,引入这一原则既可以为上诉法院确定上诉审查的范围提供依据,又可以使行政相对人的上诉权有效制约二审审判权,从而使上诉制度的价值得以充分实现. 相似文献
9.
丁卫强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4,(1)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辨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这就是我国法律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全部内容。由于法律条文的过于原则抽象,且“两法”颁布以来未见对这一问题作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故无论是在司法实际部门的执法中还是在法学理论界,对“上诉不加刑”都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影响到对这一原则的贯彻执行。不少周志认为,“上诉不加刑”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条原则,当然应该贯彻… 相似文献
10.
11.
刑事上诉审的程序简化是在确保刑事上诉审纠错功能正常发挥的前提下进行的。刑事上诉审审理方式之复审是一种普通模式,续审则是一种简化模式。从复审到续审是刑事上诉审程序简化的必然路径。当然,复审、续审不仅是就事实审而言的,也是对法律审而言的,而且无论复审、续审,都适用直接言词原则。我国应当确立续审原则并由刑事诉讼法对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具体方法予以确认。在审理范围的简化上,应废除全面审查规定并确立二审不超越上诉、抗诉请求范围的规则。 相似文献
12.
丁卫强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1994,(3)
(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这就是我国法律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全部内容。由于法律条文的过于原则抽象,且“两法”颁布以来未见对这一问题作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故无论是在司法实际部门的执法中还是在法学理论界,对“上诉不加刑”都有不同的理解和倣法,影响到对这一原则的贯彻执行。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做法: 相似文献
13.
刘文轩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1)
在高度重视人权保障的国际环境下,随着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推进,人权保障理念已经逐步渗透于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在庭审阶段,我国先后确立了"统一审判原则""上诉不加刑"等一系列被告人人权保障机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庭审现场还出现被告人"地位低""辩护难""质证难""排非难"诸多问题。文章通过分析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积极寻求解决方案及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14.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发轫于罗马法一事不再理原则,为许多国家的宪法或刑事诉讼法所规定,是现代刑事司法的一项基石原则。确立这一原则是基于以下价值理念:保护人权、防止错判、减少精神损害、维护既判力和促进侦查高效进行。这一原则在两个方面制约国家刑罚权的启动:一是对上诉的限制;二是对重新起诉的限制。但最近,这一原则有所松动。许多国家在立法上规定了这一原则例外的适用,或者通过法律委员会建议这一原则应有例外,允许在特殊情形下重审无罪裁决案件,或者允许检察官对无罪裁决提起上诉。这一变化对我国重构刑事再审制度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5.
刘伟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1994,(2)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刑事案件,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在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期间,由于当事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进行审理的案件。审理此类案件的程序是二审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也就是说,引起案件二审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当事人的上诉,二是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二审案件是由于当事人的上诉引起的。据笔者对我省的调查,近几年来,因当事人上诉的二审案件占全部二审案件的98%以上。可见,上诉是整个二审案件的工作重头,确保这部份案件的办案 相似文献
16.
徐骁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2)
公诉案件被害人应享有上诉权与申请回避权徐骁一、公诉案件被害人与上诉权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对人民法院一审公诉案件裁判提出上诉。被害人没有上诉权。这一规定的理论基础是对公诉制度作用的夸大认识:公诉制度能够保证... 相似文献
17.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二审开庭的范围,解决了实践难题,同时兼顾了诉讼效率.司法实践中上诉案件开庭数量激增,但改判率很低,法院对开庭必要性缺乏审查,一些上诉后又撤诉的案件开庭审理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而未开庭审理的案件改判率较高,检察机关的监督存在盲区.上诉案件审理方式的选择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诉讼效率和公正的关系,原则上讲,应当将涉及事实认定或容易出现错误、需要检察机关监督的上诉案件纳入开庭审理的范围,其他不开庭审理一般也不会出现错误的案件则无需开庭审理. 相似文献
18.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21,(6):44-54
相关实证研究表明,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一审后提起的上诉多为没有实际理据的"空白上诉"。学界普遍认为"空白上诉"损害司法诚信与司法效率,于是提出了"禁止模式""限制模式""突破上诉不加刑模式"等应对策略。但是,着眼于当前司法实践,"空白上诉"主要侵害的法益并非司法诚信与效率,上述应对方案存在值得商榷之处。"空白上诉"系法院基于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情况,采纳量刑建议,作出了轻缓判决之后,被追诉人又对刑罚不满提起的上诉。这使得先前基于特殊预防刑减轻作出的轻缓判决出现不公。对此,基于控审分离原则的考量,"空白上诉"造成判决不公正的问题,宜由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予以解决,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虽赋 公诉案件被害人以诉讼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但并未赋春独立的上诉权,被害人 有上诉权对被告人的上诉权并坎影响,同时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亦不妨碍诉讼效率的实现。因而,我国刑诉法应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 相似文献
20.
袁慧 《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0,20(3):61-63
我国大陆和台湾都存在刑事再审制度,它们虽然都属于职权主义的模式,但台湾的再审程序明确分为“再审”和“非常上诉”,而大陆的再审程序被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没有“再审”和“非常上诉”之分,因此台湾和大陆在再审程序方面的不同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再审程序的启动,再审的理由,提起的主体,提起的期限及次数,再审的效力以及再审不加刑等方面。在比较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再审程序的同时,还指出了我国大陆在再审程序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并借鉴台湾地区在再审程序方面科学的做法,提出相关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