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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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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同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中通常损害的部分为连带债务,特别情况下发生的损害的部分只由能够预见该损害发生的行为人承担责任。将损害的发生作为社会通念的一个行为,所谓的"较弱共同关联性",承担比例责任;密不可分的"较强共同关联性",不应当承担比例责任,而应承担连带责任。名古屋南部大气污染案中,法院最终认为被告10家企业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2.
一、关于保证人的责任范围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经济合同法第15条也规定:“保证单位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上述法律规定表明,保证人所保证的,不仅仅是债务人不逃避债务,更重要的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就是说保证人的责任,不仅是对债务的担保,而且是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要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区分和处理保证人代为履行的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呢?笔者认为,这首先要依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而定,如果合同约  相似文献   

3.
在经济审判中,当事人一般只对自己因合同或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当事人还应当对他人的合同债务或侵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连带责任中,各债务人对同一债务负有共同的、不可分割的或连带的履行和清偿义务,这是相对于债权人而言的,或者说是就债务人的整体的对外关系而言的.那么,在具体对共同债务或连带债务的履行和清偿过程中,各债务人之间是否有先后之分?与此相联系,在诉讼地位上是否有主次之别呢?这是经济审判中适用连带责任的一个存有争议的问题.对此,立法上没有明确,实践中的做法也很不一致.因此,值得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4.
一般说来,债务人只对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承担清偿责任,对他人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连带责任则是一种例外,它要求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对外清偿全部债务,包括本应由其他债务人承担的那部分债务,连带债务人不得以另一部分债务应由他人负担为由拒绝履行。当然,在对外清偿了全部债务以后,债务人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自己所代偿的部分,但这种追偿往往因为其他债务人的失踪、逃匿、消亡等而实际上得不到实现,这样,债权人因债务人逃匿等产生的债权得不到实现的风险转移给了连带债务人。  相似文献   

5.
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我们总称为连带之债。连带债权是指数个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连带债务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数个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履行全部债务。连带债务人所负的责任为连带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之间,联营人之间,因不适当代理而引起的代理入与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以及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等  相似文献   

6.
李颖 《研究生法学》2002,(1):104-111
债务履行辅助人是指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负责”,是指债务人对履行辅助人的过错承担责任。债务履行辅助人是大陆法系确定他人过错与合同责任的重要概念.是合同法、债法归责原则的重要内容。我国合同法确立了我国“严格责任”的违约归责原则,①其第107条规定,  相似文献   

7.
148问答     
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问题:一男士打来电话,称他借给朋友6万元人民币,当时有一担保人,现债务到期没有偿还,问: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解答:1.保证是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他负责履行债务的全部或一部的一种担保方式。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三人称为保证人。 2.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必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  相似文献   

8.
试论债务承担□黄健债务承担,亦称债务移转,是指原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新债务人,由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由新债务人加入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负同一债务,新债务人称为承担人。债务承担属于债的变更中的主体变更,即只变更债务人,但不改变债的...  相似文献   

9.
高俊华 《中国审判》2012,(11):98-99
一、关于瑞迪兴公司是否应对盛岚公司欠付远顺达公司运费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  相似文献   

10.
论民事连带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我国,民事连带责任的形式历来为司法审判实践所采用,民法通则中也有规定。由于连带责任是一种性质较为特殊的民事责任,其适用范围也较广泛,因而对之进行理论上的深入研究,对于正确执行民法通则、完善我国民事立法,正确处理各种民事纠纷,是很有必要的。一、民事连带责任的性质凡两个以上当事人分别对债务均须承担全部清偿的责任,称之为连带责任。多数人之债中,如果多数债务人中的每一债务人除清偿自己的债务份额外,还须就整个债务负责清偿,即为连带债务。连带责任即连带债务人承担的  相似文献   

11.
郭辉 《法律科学》2014,(1):58-67
尽管受害人无法确定共同危险侵权的具体加害人,但从对危险行为人进行惩罚和重点保护受害人理念出发,法律应规定由所有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在确定共同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前提下,需要进一步研究哪种责任承担方式更为合理。共同危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客观说将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当做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混淆了二者的区别。共同危险侵权入主观上不存在共同故意,也不存在共同过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主观说理论依据不足。危险侵权入承担按份责任有利于受害人和行为人利益保护的平衡,应当成为法律之选择。共同危险侵权人责任份额确定的因素主要有行为人过错的强弱、致害几率的大小等,无法确定情况下应该承担均等份额的责任。  相似文献   

12.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对于同一债权人负以同一给付为标的之数个债务,以一个债务人的完全正确履行而使债务因目的达到而消灭。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等相关制度存在许多本质上的差异,其表现形态也有多种。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可分为对外和对内效力两种。  相似文献   

13.
共同连带债务、可分连带债务和不真正连带债务构成连带责任债务之来源。判断连带债务的构成不应以债数是否同一为标准。连带责任在性质上是数个独立给付责任的结合。实践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提法并不妥当,其无非也是一种连带责任。共同责任的概念有别于一般理解。  相似文献   

14.
论涉他契约——兼评合同法第64条、第65条之规定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下载免费PDF全文
尹田 《法学研究》2001,(1):33-49
涉它契约之涉它 ,包括债务人有义务使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两种情形。涉它契约系指使契约发生以上结果的特别合意 ,与其赖以产生的原因行为不可混同。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使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 ,债权人同时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权利。在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时 ,债权人得请求对自己损害的赔偿。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三人并不因当事人的约定承担履行义务。第三人不履行时 ,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 6 4、6 5条未赋予第三人任何法律地位 ,与德国法上的“经由被指令人而未交付”相同 ,因此不属涉它契约  相似文献   

15.
保证与并存的债务承担具有担保债权相似之表象,然究其本质,两者具有不同之机理.保证债务附从于主债务而存在,保证人仅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始补充性地承担债务;承担人在承担债务后获得独立债务人之地位,其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两者在债务属性、债务存续期间、抗辩事由援引及债务移转等方面大相径庭,保证债务轻于承担人债务,故在两者之认定上甚具实益.适用保证抑或并存的债务承担之规定,应依照以下规则:当事人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以对价给付利益为认定标准;若无对价给付利益时,应区分一般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而分别判断.  相似文献   

16.
《法律科学》2015,33(1)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网店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该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时,在具备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条件的,应当承担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网络媒介平台在被侵权人行使通知权利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于造成的损害扩大部分承担部分连带责任.承担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行为是竞合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其中的从行为人例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否则不承担责任.网络媒介平台提供者承担部分连带责任,与典型的连带责任有所区别,是仅就同一损害中的因末履行法定义务所造成的扩大部分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其余部分由侵权的网络用户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7.
尽管受害人无法确定共同危险侵权的具体加害人,但从对危险行为人进行惩罚和重点保护受害人理念出发,法律应规定由所有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在确定共同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前提下,需要进一步研究哪种责任承担方式更为合理。共同危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客观说将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当做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混淆了二者的区别。共同危险侵权人主观上不存在共同故意,也不存在共同过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主观说理论依据不足。危险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有利于受害人和行为人利益保护的平衡,应当成为法律之选择。共同危险侵权人责任份额确定的因素主要有行为人过错的强弱、致害几率的大小等,无法确定情况下应该承担均等份额的责任。  相似文献   

18.
保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形式。在经济合同和涉外经济合同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本文主要对经济合同纠纷中保证人责任的确认和一些问题谈点探讨性的意见。 经济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教又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保证一般涉及三种法律关系。即债权人与主债务人的经济合同关系;主债务人与保证人的关系,也是被保证人与保证人的关系;债权人与保证人的保证合同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认定和解决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及其承担问题,就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对上述保证所涉及的三种法律关系及其相互关系作出科学分析。  相似文献   

19.
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过错和本人的责任是民法上相当基础而又重要的问题,德国法关于这个问题的学理和判例均十分发达。德国民法典确立债务人就履行辅助人的过错,应与"自己的过错负同一责任",性质上将之定位为债务人的担保责任,在责任构成和归责原则上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本文通过对德国法上关于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过错和本人的责任的历史渊薮、规范目的、责任构成和具体适用的探讨,反观我国法的相关规定,指明我国将来的民法典应当明确履行辅助人的地位和责任以及区别履行辅助人和一般第三人。  相似文献   

20.
关于股权转让人对股权转让之后到期的出资义务是否承担责任,《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认识模糊、适用错误、结论不一等问题。尚未到期的出资依附于股权之上,不具有债务属性,股权转让之后应由股东(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如果股东(受让人)因拖欠出资而被要求在拖欠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要求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时,股权转让人应在股权转让后的一定期限内对前述之责任承担补充责任。该责任不是因违反出资义务而为自身承担的责任,而是属于为他人承担的"与出资相关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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