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官方网站   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8 毫秒
1.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规范不动产物权变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物权法》中对于不动产登记做了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不动产登记纠纷的发生。本文依据《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具体分析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及其相关理论。  相似文献   

2.
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形式,也是各国物权立法的重要内容。由于不动产登记制度影响交易安全和社会财产秩序甚大,现代各国莫不对之重视有加。目前我国出台的《物权法》虽然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作出了系统的规定,但是对于不动产登记机关的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制度规定的还不够详细,应对其予以完善,以期对不动产权利人更充分的保护,同时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的出台,规定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确认登记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效力,并辅之以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新制度,这对完善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有重大的意义,但这一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尽快制定配套法律制度来完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显得极为迫切。  相似文献   

4.
《物权法》的出台,规定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确认登记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效力,并辅之以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新制度,这对完善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有重大的意义。但这一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尽快制定配套的法律制度来完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显得极为迫切。  相似文献   

5.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强调了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对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作出了规定。《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相似文献   

6.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登记制度中一项重要制度,《物权法》对此也进行了规定,但仍需完善。不动产预告登记将债权物权化,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性质的排他效力,其价值在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本文从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概念、性质、特征、效力与价值等方面来对其进行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7.
众所周知,“不动产登记”与“动产交付”一起构成民事法律规范上确定物权的传统理念和基本内容。我国自建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其中不动产物权法律制度可以说基本上都是沿着不动产登记制度来加以设置与推行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物权法》等国家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性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等莫不如此。然而,从长期以来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操作实务及现行《物权法》相关规定来看,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具体实施有过度加重行政管理与司法诉讼之倾向①,换句话…  相似文献   

8.
目前,立法机关正在加紧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力争在2020年全部完成民法典编纂工作。在《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除了继承原有《物权法》之外,还存在很多值得研究和关注的问题,例如就不动产登记这一分支问题,就需要把握好两点:一是关于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与法律效力,学者通常习惯认为《物权法》已经认可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但也有很多学者持不同的观点,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之有无完全是立法政策选择的结果,其实《物权法》所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可以说明不动产登记就具有公信力功能;二是我国《物权法》与《担保法》在抵押登记效力问题上存在不一致,因此在民法典分编编纂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有关条款,处理好担保法部分和物权编的关系。在分析以上两个问题的基础上,文章建议建立并完善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制度,《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在承袭《物权法》的基础上,开宗明义地赋予不动产登记以公信力,并详细规定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审查制度和错误登记的国家赔偿制度等内容,以解决和完善目前研究理论和实务中理解不一、新旧法条文之间存在冲突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作为不动产登记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预告登记现已为多数国家所采纳,但对我国来说却是一项新制度。我国于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20条对物权预告登记进行了规定。本文从预告登记的起源与必要性出发,对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10.
段伟 《中国司法》2005,(11):62-6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对物权的登记进行了规定。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供权属证书、合同书、法  相似文献   

11.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登记制度中一项重要制度,物权法(草案)对此也进行了规定,但仍需完善。不动产预告登记将债权物权化,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性质的排他效力。其价值在于保障当事人(特别是弱者)的权利,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等,特别是以抑制商品房买卖中"一房多售"为典型。本文拟从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涵义与性质入手,对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与法律价值进行思考,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若干方面在我国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2.
本文以不动产的概念与特征为出发点,探讨了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立法特征及登记制度。首次明确了将善意取得制度并将其适用范围设定为动产及不动产,并指出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立法上的完善方向。  相似文献   

13.
侯国跃 《河北法学》2011,29(2):92-96
预告登记使所登记的权利具有物权的排他性,但其性质仍为债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可纳入预告登记的仅限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其适用范围过窄,应予适当修正。我国《物权法》未能就预告登记保全顺位效力进行规定,属法律漏洞,应予填补。《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失效的3个月期间过短,应修改为2年方为合理。  相似文献   

14.
公证与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公证制度在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中的作用《物权法》确立了公示原则,登记既是不动产物权的表征方式,又是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基本要件。《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只有进入不动产登记簿的物权才能获得最充分的法律保障。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依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必须经过登记才发生物权的效力。  相似文献   

15.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否引入公证制度曾引起了激烈的探讨,但最终《物权法》出台之后未将公证制度引入不动产登记制度中。但经过多年的实践看,物权法未引入公证制度是个缺憾。目前我国物权登记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依靠本身的制度并不能解决这些问题,若引入公证制度将有益于促进很多物权登记制度缺陷问题的化解。参考国外立法例看,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引入公证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16.
我国在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首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使得被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并对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房二卖”现象有良好的制约作用。但是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还存在着某些不足,本文通过和国外的立法的比较,完善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7.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土地总登记是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的行政确认行为,而《物权法》上的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既非行政管理行为,更非行政确权行为。不动产权属确认的实体依据是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而非不动产登记,但由于《物权法》赋予不动产登记以权利移转效力、权利推定效力和善意保护效力,故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权属确认中亦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国家参与不动产登记在法律性质上属非讼事件,因而不动产登记程序应属非讼民事程序,自应适用非讼程序规则。基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形式拘束力,当事人不能就登记机构作出的登记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只能通过更正登记制度对错误的不动产登记进行救济。因此,不动产权属争议只能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8.
不动产登记,即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各种变动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专门管理机关所设立的专门登记簿册上予以记载,以确定其权利归属及权利状态并公示于第三人的行为。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不动产法的一项核心内容备受各国重视。改革开放后,我国相继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逐步确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但这些制度很不完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一些特有规则几乎都是空白,远不能适应我国日趋发展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动产交易的需要。为此,笔者拟应用物权法基本原理,结合国外不动产登记立法和实践经验。通过剖析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提一些建设性构想。  相似文献   

19.
登记,就是指经权利人申请,由专门的登记机构将申请人财产的相关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事实或行为。登记不仅是物权变动的结果而且还是物权公示的一种方式。登记在各国物权法上都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虽然我国2007年已经颁布了《物权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建议稿》也已经起草完成,但是其中还有一些问题规定得比较模糊,需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文章主要针对不动产登记中一些具有争议性的问题着重进行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20.
不动产物权的行政登记作为物权公示方式具有明显的公权力介入私权利的特征,为了尽可能的降低行政管理色彩,抑制行政权力行恣意行使,保障公民权利,必须强调程序法定,通过程序的规定对行政登记活动的自由裁量加以控制。本文以《物权法》作为实体法依据,试图从程序法角度入手,提出建立我国不动产物权行政登记系统的设想,并具体对该行政登记系统的各个要件作出了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23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262号